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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中外举选人者务在得人不必满所限之数诏治平二年四月辛丑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职官分纪》卷九
天下之治,在于得人;
人之贤愚,系乎所举。
举而失当,猥滥至多。
吏部磨勘选人待次者二百五十馀人,二年方克引对,留滞之弊,乃至于斯。
且岁限定员,本防其滥。
而举者不问能否,一切取足以闻,徒有塞诏之名,且非荐贤之体。
以至奔兢得售,而实材者见遗;
请托得行,而恬守者被弃。
盖其毁誉之是徇,殊非淑慝之能明。
章交公车,充数而已。
以是济治,其可得乎!
宜令中外臣僚合举选人者,务在得人,不必满所限之数。
所贵材品辨别,仕路澄清。
惟尔辅臣,当体朕意。
按:《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又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一五(第三册第二六三○页)、选举六之二(第五册第四六七八页)。
皇城宫苑副使磨勘事诏治平二年五月庚申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
自今皇城宫苑副使磨勘者,各于本班使额自下升五资,改诸司使
其自左藏库副使以上,因酬奖及非次改官者,听如旧,馀皆从枢密院之请。
诫饬在位诏治平二年五月乙丑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
朕观汉宣之治,综核名实,而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继统之业盛矣。
朕蒙先帝遗烈,惧德不明,未烛厥理,乃夙兴以思,嘉与公卿大夫厉精为治,而属天下承平之日久,内外因循,惰职者众,未闻推利及民、尽心于国者也。
徒累积岁月,以幸其进,又沽饰名誉,以激所知。
纵其可道者,亦不过务在簿书期会之间尔,乌有功迹之异哉?
伊欲教化施而习俗美,其路无繇,而朕何望焉?
夫贪墨茍简者弗惩,则端良敏济者无以劝,天子持赏罚之大公,固将必行之。
且繇朝廷而及诸夏,盖至广也。
匪丁宁而刺告之,则曷以见朕愿治之心虖?
《诗》不云乎:「夙夜匪懈,以事一人」。
百执事其易虑孳孳,各修厥职,以称朕意(《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四。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
乙丑:《长编》系于「戊辰」,《宋史》卷一三《英宗纪》系于「癸亥」。
少卿监许知两赤县等诏治平二年五月丙戌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
少卿监愿知两赤县及监在京二十七处库务者,听之。
韩琦等奏乞听乐表诏治平二年六月癸巳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宋会要辑稿》礼三五之一二(第二册第一三○六页)
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而毕,则外之至痛之饰,于是乎始去矣。
然内之哀隐恻怛之怀,其可以遽忘乎?
故于金石丝竹之音,干戚羽旄之容以奉乎宴私者,朕心之所未忍也。
权罢尚书省议奉濮安懿王典礼诏治平二年六月甲寅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一、《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五、《宋三朝纪要》第四页、《宋史新编》卷六一、《续通典》卷六八
如闻集议议论不一,宜权罢议,当令有司博求典故,务合《礼》经以闻。
十一月有事南郊御札治平二年七月壬戌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宋朝事实》卷五、《宋大诏令集》卷一一八
内外文武臣僚等:天地者生之本,先祖者类之始,故《礼》有报本反始,祀天地、尊先祖,于是乎致虔恭焉。
国朝之制:郊以三岁。
而自皇祐癸巳,一纪于今。
銮舆之行,不踵乎经涂;
皇邸之设,不严乎大次。
交神之道,岂不缺然也哉?
朕以冲眇之资,顾托之重,巍乎王公士民之上,凛乎宗庙社稷之寄,日慎一日,惟恐弗任。
而三灵眷怀,亿姓禔福,天清日润,雷动风行,嘉生汔臻,氛祲荡定。
固可以荐四时之和气,总万国之欢心,以报本乎天地,而反始乎先祖也。
朕以今年十一月十六日有事于南郊。
咨尔攸司,务勤厥职。
道州府不得以进奉为名,辄行科率,必循其故,毋或烦民。
故兹札示,想宜知悉。
郊庙奉天地祖宗宜如故事诏治平二年七月丙寅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
事有先后,故制有隆杀;
礼有重轻,故用有丰约。
凡郊庙所以奉天地祖宗者,宜如故事,若乘舆服御之费,其务减省。
宁公主出降,其资送减康国长公主三之一。
选睦亲广亲宅小学教授条诏治平二年七月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职官分纪》卷三二
睦亲、广亲宅小学教授选历任及供职通满七考,其未供职七考者,供职及一年与转官,又供职三年及许外任。
自今有阙,令国子监举其出身京官或选人年四十以上者。
遇非时锁院关报閤门治平二年七月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五○(第三册第二五二一页)
今后如遇非时锁院,次日不是常朝起居,仰监锁院使臣学士同共关报閤门
广西路犯赃罪官不得复摄诏治平二年九月二日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之一四(第五册第四一○二页)
广西路摄官犯赃罪杖以下,虽会赦,所授牒后不得复摄。
赵抃父老借留奖谕诏治平二年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成都文类》卷一七、《全蜀艺文志》卷一三
赵抃:省成都府路转运提刑司(云云。)蜀远在西南,最要部也。
朕常患吏不能究宣德泽,以被于远民,故其择守,非慈良简重者,不以命之。
卿在蜀甫踰年,而使者以其治迹尤异,上于朝廷。
夫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民赖之,岂不汝嘉乎!
故兹奖谕,想宜知悉。
秋热,卿比平安好,遣书指不多及。
知州军诏治平二年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职官分纪》卷四一
自今知州军选历任无赃私罪者、私罪杖以下及公罪体量冲替除差遣,候经四任亲民无赃私罪,徒以下而尝立战功、酬奖转官者,亦候经四任亲民,仍临时取旨。
南郊赦天下制治平二年十一月壬申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宋朝事实》卷五、《宋大诏令集》卷一二一
门下:朕承祖宗之休,托王公之上,缵嗣丕业,诞隆庆基。
我仁考体道诚明,率仁高厚,躬履纯俭,天俾寿臧。
熙然亿兆之怀,隆于父母之爱。
礼乐明备,制作成于百年
书轨大同,欢心达于四表。
宪度著明而可则,轨迹夷易而可遵
肆朕冲人,遹当大宝,祇先训,仰繄母慈。
永念继体之艰,居有涉水之惧。
日慎一日,三岁于兹。
曷尝不究皇极之建中,顺乾刚之正命。
登吁贤俊,监循典刑。
未明以求衣,中昃不暇食。
宫室苑囿之好,或弛以便民;
钟鼓管弦之音,固不以足欲。
前日文武多士,中外群臣,连上封章,求荐称号。
朕以继志述事,未有以扬缉熙;
持盈守成,未有以彰休烈,下之方以厎百室之富,上之方以接神人之欢,义所未安,抑而不受。
岂自以得勤民之意,盖将以洪修己之诚。
深惟就国阳郊,肇禋吉土,振古盛节,本朝上仪。
储精迓釐,欲止不敢。
惟孝能飨,庶几与焉。
是以因黄宫之气升,迨南极之景至,躬执圭币,洁修粢盛。
祼荐清庙之廷,燔燎泰坛之奠。
侑以烈祖,对越上穹。
于时祥景晏温,大圆精粹,和气充塞,积曀肃清。
兹皆诸神受福于怀柔,有昊眷顾而飨答。
发祥降祉,岂独朕躬之敢专?
洗心自新,嘉与海内之均庆。
可大赦天下(云云。)
于戏!
崇大报之礼,有以达于诚心;
覃涣汗之恩,是用孚于至信。
期尔阜安之俗,既臻耻格之风。
尚赖忠荩扬庭,明谟在服,共励敕天之志,永厎无疆之休。
主者施行。
皇子宗室卑属随其迁序改授诏治平二年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职官分纪》卷二
自今皇子及宗室卑属除检校师傅官者,随其迁序改授,三公仍俟加恩改授。
补广南教阅忠敢澄海条诏治平二年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宋史》卷一九六《兵志》一○
广南教阅忠敢、澄海,一营者即本营递迁,两营已上者,营三百人补五人,二百人至三百人补三人,二百人以下补二人,百人以下补一人,止于副指挥使
凡递迁满三岁,五阶阙二、三阶阙一即补。
监马拨配诏治平二年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
诸监生驹满三十月已上,每岁点印,选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监,馀杂大马悉送河南三监
其淇水第二监马,候满六十月,给配诸监。
诸监牝马,满三十月,本监别立群牧放,候满五十月,乃拨配他监。
韩琦还相不允诏治平二年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
卿有大德于朕,有大功于时,一旦无名谢事,岂不骇天下之耳目而重朕之过乎!
其辅朕使无忝先帝,则卿之终惠也。
按:《东都事略》卷六九《韩琦传》。又见李清臣撰行状(《名臣碑传琬琰集》中卷四八)。
水灾星变令提转体量冤狱民间疾苦诏治平三年三月癸酉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
朕膺付托之重,体盈成之难,万务至微,每躬乎听览;
一物失所,常轸于诚心。
去秋以来,雨潦为沴,禾稼湮毁,室庐垫荡,迁徙流离,曾靡宁息,抚存赈济,甫臻和平。
而时气未熙,星躔生变,咎證昭灼,眚异重仍。
抚躬以思,惄焉如疚。
岂朕明不能烛,政有不通,至诚未孚,大道犹郁,天威震动,诫在朕躬?
洗心自新,宜从上始。
是以不御正殿,却去常珍,申谕左右之良,益崇宽简之治。
重惟幅员至广,生齿寔繁,爽于大中,或难槩举,宜饬行台之使,就领观风之权,凡狱讼称冤,调役频冗,鳏寡孤独之在下,死亡贫苦之可嗟,分命省巡,曲加矜恤。
使国之利病,得以上闻;
朕之仁恩,因而家至。
用昭寅畏之德,以伫消伏之祥。
宜令诸路转运、提刑分往辖下州军,体量刑狱冤滞,民间疾苦,速行办理,及加拯恤,如事体稍重,即具闻奏。
开封府诸县强劫罪诏治平三年四月五日 北宋 · 宋英宗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三二、《宋会要辑稿》兵一一之二六(第七册第六九五○页)
开封府长垣考城东明县并曹、濮、澶、滑州诸县获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得家产给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
即遇赦,降与知人欲告,案问欲举自首,灾伤减等,并配沙门岛。
罪至徒者,刺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以家产之半赏告人,本房骨肉送五百里外州军编管。
编管者遇赦毋还。
五服内告首者具案奏。
获贼该酬赏者,不用灾伤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