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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雍北魏 ? — 528
考格表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窃惟三载考绩,百王通典。
今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散官上第者,四载登一级。
闲冗之官,本非虚置,或以贤能而进,或因累勤而举。
如其无能,不应忝兹高选。
既其以能(《通典》作「以勤以能」。)
进之朝伍,或任官外戍,远使绝域,催督逋悬,察检州镇,皆是散官,以充剧使。
及于考陟,排同闲伍。
散官之人,非才(《通典》作「才非」。)皆劣,称事之辈,未必悉贤。
而考闲以多年,课烦以少岁,上乖天泽之均,下生不等之苦。
又寻景明之格,无折考之文;
正始之奏,有与夺之级。
明参差之考,非圣慈之心;
改典易常,乃有司之意。
又寻考级之奏,委于任事之手,涉议科勤,绝于散官之笔。
遂使在事者得展自勤之能,散辈者独绝披衿之所。
抑以上下之闲,限以旨格之判,致使近侍禁职,抱槃屈之辞;
禁卫武夫,怀不申之恨。
欲克平四海,何以获诸。
散官在直,一玷成尤;
衔使愆失,差毫即坐。
徽纆所逮,未以事闲优之;
节庆之赍,不以禄微加赏。
罪殿之犯,未殊任事;
考陟之机,推年不等。
臣闻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代何观。
《诗》云「王事靡盬,不遑启处」,又曰:「岂不怀归,畏此简书」。
依依杨柳,以叙治兵之役;
霏霏雨雪,又申振旅之勤。
若折往来日月,便是《采薇》之诗废,《杕杜》之歌罢。
又任事之官,吉凶请假,定省埽拜,动历十旬,或困患重请,动辄经岁。
征役在途,勤泰百倍。
苦乐之势,非任事之伦;
在家私闲,非理务之日。
论优语剧,先宜折之。
武人本挽上格者为羽林,次格者为虎贲,下格者为直从。
或累纪征戍,靡所不涉;
或带甲连年,负重千里;
或经战损伤;
或年老衰竭。
今试以本格,责其如初,有爽于先,退阶夺级。
此便责以不衰,理未通也。
又蕃使之人,必抽朝彦。
或历险千馀,或履危万里,登有死亡之忧,咸怀不返之戚,魂骨奉忠,以尸将命。
先朝赏格,酬以爵品;
今朝改式,止及阶劳。
折以代考,有乖使望。
非所以奖励《皇华》而敦崇《四牡》者也。
复寻正始之格:岩后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
岩前任事上中者,六年进一级。
三年一考,自古通经。
今以岩前六年升一阶,检无愆犯,倍年成级。
以此推之,明以岩代考。
新除一日,同沾阶荣,下第之人,因岩上陟,上第之士,由岩而退。
臣又见部尉资品,本居流外,刊诸明令,行之已久。
然近为里巷多盗,以其,欲进品清流,以压奸宄。
甄琛启云:「为法者施而观之,不便则改」。
窃谓斯言,有可采用,圣慈昭览,更高宰尉之秩。
今考格始宣,怀怨者众,臣窃观之,亦谓不可,有光国典,改之何难(《魏书·高阳王雍传》,又见《通典》十五。)
自陈六罪表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臣初入柏堂,见诏旨之行,一由门下,而臣出君行,不以悛意。
每览伤矜,视之惨目,深知不可,不能禁制。
臣之罪一也。
臣近忝内枢,兼尸师傅,宜保护圣躬,温清晨夕。
于忠身居武司,禁勒自在,限以内外,朝谒简绝。
皇居寝食,所在不知,社稷安危,又亦不预,出入柏堂,尸位而已。
臣之罪二也。
规欲杀臣,赖在事执拒。
又令仆卿相,任情进黜,迁官授职,多不经旬,斥退贤良,专纳心腹,威振百寮,势倾朝野。
臣见其如此,欲出雍州刺史镇抚关右,在心未行,反为废。
忝官尸禄,孤负恩私。
臣之罪三也。
先帝升遐,储宫纂统,斯乃君父之恒谟,臣子之永则,加赏之义,自古无之。
既人臣,受恩先帝,丧祸之际,竭节是常,迎陛下于东宫,臣下之恒事,如其不尔,更欲何为?
气凌云,坐要封爵。
尔日抑之,交恐为祸。
臣以权臣所欲,不敢辄违,即集王公卿士,议其多少。
清河王臣怿,先帝懿弟,识度宽明,临众唱议,非以勤而赏之,惮违权臣之旨,望颜而授。
臣知不可,因而从之。
臣之罪四也。
秉权门下,且居宰执,又总禁旅,为崇训卫尉,身兼内外,横于宫掖。
臣之罪五也。
古者重罪,必令三公会,期至旬日,所以重死刑也。
先帝登极,十有七年,细人犯刑,犹宽宪墨,朝廷贵仕,不戮一人。
今陛下践阼,年未半周,杀仆射尚书,如夭一草,是秉权矫旨,擅行诛戮。
臣知不能救,臣之罪六也。
臣位师相,年未及终,难恕之罪,显露非一,何情以处,何颜以生,虽经恩宥,犹有馀责,谨反私门,伏听司败(《魏书·高阳王雍传》。灵太后临朝,出于忠冀州刺史表。)
请限贱妾奴婢服饰表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王公已下贱妾,悉不听用织成锦绣、金玉珠玑,违者以违旨论。
奴婢悉不得衣绫绮缬,止于缦缯而已,奴则布服,并不得以金银为钗带,犯者鞭一百(《魏书·高阳王雍传》。司州,表请云云。太后从之,而不能久行也。)
奉禁盐池复置监司取税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盐池天藏,资育群生。
仰惟先朝限者,亦不苟与细民竞兹赢利。
但利起天池,取用无法,或豪贵封护,或近者吝守,卑贱远来,超然绝望。
是以因置主司,令其裁察,强弱相兼,务得所。
且十一之税,自古及今,取辄以次,所济为广。
自尔沾洽,远近齐平,公私两宜,储益不少。
及鼓吹主簿王后兴等词称,请供百官食盐二万斛之外,岁求输马千匹、牛五百头。
以此而推,非可稍计。
中尉甄琛启求罢禁,被敕付议。
尚书执奏,称启坐谈则理高,行之则事阙,请依常禁为允。
诏依许。
乃为绕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护,语其障禁,倍于官司,取与自由,贵贱任口。
若无大宥,罪合推断。
详度二三,深乖王法。
臣等商量,请依先朝之诏,禁之为便。
防奸息暴,断遣轻重,亦准前旨。
所置监司,一同往式(《魏书·食货志》。神龟初,太师高阳王太傅清河王怿等奏,于是复置监官,以监检焉。)
奏请用辞钦船运计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运漕之利,今古攸同,舟车息耗,实相殊绝。
钦之所列,关西而已,若域内同行,足为公私巨益。
谨辄参量,备如前计,庶徵召有减,劳止小康。
若此请蒙遂,必须沟洫通流,即求开兴修筑。
或先以开治,或古迹仍在,旧事可因,用功差易。
此冬闲月,令疏通咸讫,比春水之时,使运漕无滞(《魏书·食货志》。三门都将辞钦上言,造船以易车,运于公私为便。录尚书高阳王雍尚书仆射李崇等奏。)
奏分置阿那环婆罗门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蠕蠕代跨绝域,感化归附,那环委质于前,婆罗门归诚于后,汉时呼韩,得同今美(已上六句,从《通典》补。)
窃闻汉立南、北单于,晋有东、西之称,皆所以相维御难,为国藩篱。
今臣等参议,以为怀朔镇北土名无结山吐若奚泉,敦煌西海郡即汉晋旧障,二处宽平,原野弥沃。
阿那怀宜置西吐若奚泉,婆罗门宜置西海郡,各令总率部落,收离聚散。
其爵号及资给所须,唯恩裁处。
彼臣下之官,任其旧俗。
阿那环所居,既是境外,宜少优遣,以示威刑。
沃野、怀、武川镇各差二百人,令当镇军主监率,给其粮仗,送至前所,仍于彼为其造构,功就听还。
诸于北来在婆罗门前投化者,令州上佐,准程给粮,送诣怀朔阿那环,镇与使人量给食廪。
在京馆者,任其去留,阿那怀草创,先无储积,请给朔州麻子乾饭二千斛,官驼运送。
婆罗门居于西海,既是境内,资卫不得同之。
阿那怀等新造藩屏,宜各遣使持节驰驿先诣慰喻,并委经略(《魏书·蠕蠕传》。正光二年十月录尚书高阳王雍尚书令李崇侍中侯刚尚书左仆射元钦侍中元叉侍中安丰王延明吏部尚书元修义尚书李彦给事黄门侍郎元纂张烈卢同等奏。又见《通典》一百九十六。)
费羊皮张回事议(《通典》作「羌皮」)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州处张回,专引盗律,检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证明然,去盗远矣。
今引以盗律之条,处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实为乖当。
如臣钧之议,知买掠良人者,本无罪文。
何以言之?
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和掠之罪,故应不异。
明此自无正条,引类以结罪。
臣鸿以转卖流漂,罪与掠等,可谓罪人斯得。
案《贼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
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
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功者流」。
详沉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
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
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
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
纵令谋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以从轻。
义安在?
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
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奸盗之本,非谓买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刑。
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
依律:「诸共犯罪者,皆以发意为首」。
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未之坐宜定。
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羊皮为元首,张回从坐。
首有沾刑之科,从有极默之戾,推之宪律,法刑无据。
买者之罪,宜各从卖者之坐。
又详臣鸿之议,有从他亲属买得良人,而复真卖,不语后人由状者,处同掠罪。
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
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卖为难恕。
张回之愆,宜鞭一百。
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闻,刑罚之科已降。
恐非敦风厉俗,以德导民之谓。
请免羊皮之罪,公酬卖直(《魏书·刑罚志》、《通典》一百六十七。)
南郊明堂配食议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窃以尚德尊功,其来自昔,郊稷宗文,周之茂典。
仰惟世祖太武皇帝以神武纂业,克清祸乱,德济生民,功加四海,宜配南郊。
高祖孝文皇帝大圣膺期,惟新魏道,刑措胜残,功同天地,宜配明堂(《魏书·礼志》二。熙平二年三月北海王清河王怿广平王怀、任域王澄胡国珍崔光等议。)
元匡所制尺度议 北魏 · 元雍
 出处:全后魏文卷十九
伏惟高祖创改,权量已定,今新造,微有参差。
云所造尺度,与《汉志》王莽权斛不殊。
又晋申书监荀勖云,后汉至魏,尺长于古四分有馀。
于是依《周礼》积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钟,遂改正之。
所造之尺,与高祖所定毫厘略同。
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时亦准议令施用。
仰惟孝文皇帝德迈前王,睿明下烛,不刊之式,事难变改。
臣等参论,请停议,永遵先皇之制(《魏书·广平王洛侯附传》。所制尺度讫,主师高阳王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