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请三年之丧用郑义 南朝宋 · 王淮之
出处:全宋文卷十九
郑玄注《礼》,「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而吉」。古今学者,多谓得礼之宜。晋初用王肃议,祥𧝓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之。缙绅之士,犹多遵玄义。夫先王制礼,以大顺群心,丧也宁戚,著自前训。今大宋开泰,品物遂理,愚谓宜同即物情,以玄义为制,朝野一礼,则家无殊俗(《宋书·王准之传》。永初二年奏,又《南史》二十四,又《通典》八十,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奏。)。
刑法议 南朝宋 · 王淮之
出处:全宋文卷十九
昔为山阴令,士人在伍,谓之押符,同伍有愆,得不及坐,士人有罪,符伍纠之。此非士庶殊制,实使即刑当罪耳。夫束脩之胄,与小人隔绝,防检无方,宜及不逞之士。事接群细,既同符伍,故使纠之。于时行此,非唯一处,左丞议奴客与邻伍相关,可得检察。符中有犯,使及刑坐,即事而求,有乖实理。有奴客者,类多使役,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奴客坐伍,滥刑必众,恐非立法,当罪本旨,右丞议士人犯偷,不及大辟者,宥补兵。虽欲弘士,惧无以惩邪。乘理则君子,违之则小人,制严于上,犹冒犯之,以其宥科,犯者或众,使畏法其心,乃所以大宥也,且士庶异制,意所不同(《宋书·王弘传》,弘与八座丞郎疏。左丞江奥、右丞孔默之、尚书王淮之,殿中丞谢元、吏部尚书何尚之皆有议。)。
与刘惠书 南朝宋 · 王元曾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五
此岁贤子充秀,州闾可谓得人(南齐书刘献传,献父惠。又《南史》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