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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屿
法司详定典卖物业则例奏开宝二年九月 宋 · 孙屿
 出处:全宋文卷五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第六册第五四四八页)
每奉中书及本府令,勘责京畿并诸道州府论事人等。
内论讼典卖物业者,或四邻争买,以何邻为先?
或一邻数家,以孰家为上?
盖格文无例,致此争端。
累集左右军庄宅牙人议定称: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
不买,次问四邻。
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
上邻不买,递问次邻。
四邻俱不售,乃外召钱主。
或一邻至著两家以上,东西二邻则以南为上,南北二邻则以东为上。
此是京城则例,检寻条令,并无此格。
乞下法司详定可否施行,所贵应元典卖物业者详知次序,民止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