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差科并须令佐躬亲均定疏(绍兴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南宋 · 杨揆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四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一
在法,人户家产物业,每三岁一推排升降等第,如有未当,许人户陈诉改正,然后立为定籍,置匮收藏于长官厅。凡有差科,令佐躬亲按籍均定。比年以来,州县弛慢,尽付胥吏之手。每遇差科,公然贿赂,良民受弊。依前产去税存,故使贫乏下户多有逃移。欲望明饬有司,申严行下诸路监司守臣,凡差科并须令佐躬亲均定,不得令公吏干预,惟许检阅抄写。如有违戾,仰监司按劾以闻。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九(第六册第五○○二页)。又见同书食货六九之二六(第七册第六三四二页)。
乞许大理寺重密公事依前上殿陈奏疏(绍兴二十六年十月一日) 南宋 · 杨揆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四四、《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四之二三(第三册第二九○三页)
臣检准大理寺一司敕,诸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许上殿。望自今后遇本寺有重密公事,许依前件条制乞上殿陈奏。
乞镇江府添置钤辖奏(绍兴二十八年) 南宋 · 杨揆
出处:全宋文卷四六四四、《文献通考》卷五九、《群书考索》后集卷四七
旧政法,一路则有路分钤辖,一州则有州钤辖。如常、秀、平江皆有之,独镇江阙,欲添置州钤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