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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吏条例熙宁三年十一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七
奉诏定中书吏,保引补试赏罚事。
中书守当官阙,旧差两省官考试。
近岁不用试法,而堂后官以恩陈乞保引,以故滥进者众。
今定堂后官一经南郊,主事再,录事主书守当官三,听引亲属一人为私名习学二年,听就试;
三试不中,勒出守阙。
守当官阙,旧虽有试法,而但取笔札人材。
今既习以公事,则当以所习公事试之,各籍其功过。
有功者,随轻重升名,降亦如之,功过听相折除。
主事以上,至提点五房公事,皆取其能,不以次补。
提点五房三年,罢,堂除知州军。
堂后官,堂除通判,十年,亦除知州军。
其除馀名以次第,永为定制。
凡三十九条,旧条例悉罢。
进刊定刑统奏熙宁四年二月五日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四、《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八(第七册第六四六五页)
近以《刑统》刑名义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
准诏令臣看详。
今逐一条析《刑统》疏义,繁长鄙俚。
及其间条约,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駮义乖缪舛错凡百馀事,离为三卷上进。
条奏役法疏熙宁四年七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
臣伏见言事官屡以近日所议差役新法不便,论议纷纭,上烦圣德。
臣承司农之乏,而又备官属于中书,凡御史之言,臣所预见。
考其所陈,皆失利害之实,非今日所以更张之意。
虽陛下睿智聪明,洞照其说,然流闻四方,使任事者选懦观望,不敢营职;
而怀贰沮善之人,将因此汹汹转相倡和,以疑天下之人矣。
在臣之职,固不敢畏避彊禦,俛默而不言也。
窃以朝廷议更差役之法,志于便民。
故虽遣使四方,询访利害,而旷月弥年,未有成法可以施之天下者,以为民事之重,经画之际,不可不谨也。
惟畿甸之事至近而易讲,而所遣之官,其论说措置,利害明白,多可行者。
及其成书,则付之司农,使共开封府提点司集议,已又榜之诸县,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陈,此可谓详且尽矣。
臣观言者之言,皆臣所未喻,岂蔽于理而未之思乎?
抑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无偏乎?
臣请一二陈之。
畿内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之所输钱,其费十减四五;
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
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言者则或以谓朝廷受聚敛之谤,或以谓凌虐赤子,此臣所未喻也。
田里之人,困于徭役,使子弟习于游惰,罹于刑罚。
至于追呼劳扰,贿赂诛求,无有纪极。
今输钱免役,使之安生乐业,及所以劝其趋南亩也。
言者则以谓起庸钱则人无悦为农者,小则去为客户、商贾,大则去为盗贼,此臣所未喻也。
上户所减之费少,中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则以谓上户以为幸,下户以为不幸,此臣所未喻也。
天下州县户口多少,徭役疏数,所在各异。
虽一乡村,差役轻重,亦有不同者。
然昔日第一等则槩充中等之役,虽贫富相辽,不能易也。
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输钱,逐等之中,又别为三等或五等,其为均平齐一,无以过此。
言者则以谓敛钱用等,则非法所能齐,所在各自为法,二三纷错,无所总统,此臣所未喻也。
昔之簿书,等第不均,不足凭用,故欲分命使者诸县,使加刊正,庶品量升降,皆得其平。
言者则以谓旧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
如此,则是天下之政,无可为者,此臣所未喻也。
提举司昨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方司农开封集议之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
然编敕三年一造簿书,所以升降等第。
今之品量增减,亦未为过;
又况方晓示人户,事有未便,皆与改正,则今之增减,亦未施行。
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
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喻也。
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主管仓库、场务、纲运、官物,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
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输差乡户,不复募人。
言者则以谓专副雇人,则失陷官物;
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
又以谓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把守城门,此臣所未喻也。
役钱之输见钱与纳斛斗,皆取民便,为法如此,亦已周矣。
言者则以为纳见钱,则丝绵必贱;
以物代钱,则有退拣乞索之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
此臣所未喻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
今役钱必欲稍有羡馀,乃所以备凶年,为朝廷推恩蠲减之计,其馀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
言者则以谓助钱非如赋税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衙前、弓手、手力、承符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
此臣所未喻也。
朝廷诏令与司农奏请,未尝不戒天下官吏,以躬亲询访田里之人,务使人户今日输钱,轻于昔时应役,则为良法,固无毫发掊敛之意。
两浙一路,户二百四十馀万,率钱七十万缗而已;
畿内十六万,而率钱亦十六万缗。
两浙所输,盖半于畿内。
言者则以谓吏缘法意,广收大计。
然畿内募役之馀,亦无几矣。
两浙欲以羡馀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喻也。
贾蕃县令,固当奉行条诏。
差役之事有未便于民,法许其自陈,乃不肯受,使趋京师諠哗词诉,其意必有谓也。
诚令无所用心,亦可谓不职矣。
之不职不法,其状甚众,如团定保甲,昨差官体量,一县之中,所行皆不如当时之法;
又有笃疾贫民,应对无礼,既违法使之赎铜,又非理栲掠枷锢,其子四日而死;
至于借贷官钱,沽买村酒,残民犯法谁收尔者?
提点司见其有显过,因往治之。
而又库钱数少,酒课额亏,钩考其由,皆得其状,乃编敕所谓因事彰露;
或虽已去官,法所当劾者
言者则或以谓二府所选,必非不才;
或以谓虽有赃私,乞一切不问,此臣尤所未喻也。
大约御史之言,盖多此类。
之不恤民,不畏法,可谓明矣。
乃以谓赵子几务力行司农之政,不复顾陛下之法,与陛下之民。
司农之政,乃陛下之政;
司农子几,职当奉行而已。
使子几能力行陛下之政,岂不善哉!
乃欲舍而治子几,此尤可怪也。
至于差役之法,昨看详,奏请出榜施行,皆开封府司农被旨集议,此天下所知。
借使法有未善,而言者深论司农,未尝以一言及开封
又以谓司农自知所行,于理未安,若关与京尹,或致争执,有碍施行,所以公然不顾不报开封府
夫所行之法,乃京尹韩维等之所共议。
借使未尝共议,今所出榜,凡于民未便,听经所属官司。
开封府乃所属官司,可以受其辞诉,而不可以争执乎?
开封府于民事,何所不预?
民有所诉,斥而不受,此乃御史之所当言,而言未尝及也。
自非内怀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则不当至此。
若此之类,皆有文可考,有迹可求;
而诞谩欺罔,曾不畏忌,况于是非晻昧难明之际哉!
陛下方有大有为之心,固将举直错诸枉,以示天下,而左右耳目之士,以利为害,以直为曲,以是为非,以有为无,臣恐有伤陛下之明,而害陛下之政也。
御史有言责者也,臣有官守者也。
御史之所论,臣之官守也;
御史以言责言,臣以官守言,此臣之区区所以事陛下之义,不敢不尽也。
愿陛下以臣所言,宣示中外,使有识之士,参考其是非。
今臣言有涉诬罔,则诛夷窜逐,臣所甘心;
陛下之法,亦不可贷,如言不妄,则陛下亦当察其情伪,而以大公至正之道处之,则天下之幸也。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又见《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八。第七册第六一六○页
诸司吏迁转出官奏熙宁四年十二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八
诸司吏自来并不以次迁转出官,致阙习事旧人,诸事惰慢。
亦有职务全少而人数至多,或事局至轻而出职优厚;
又有职事虽繁而得禄微薄,人数太少,选择不精者。
今合并废增禄,自宣徽院军器所,凡七十八处。
自今第迁,须至头名,方许出官。
或已为头名,其出官,即第增之以年。
或损所出人数,约定须三二十年,或四十年,方得出官。
诸宗室、宫院客司、通引,书表宅案司,旧理二十一年出借职,岁约六人,今并月给钱三千,并御书院专副,并罢出官,界满各理。
元抽差司,分合得酬赏。
通计增废之数,岁增钱一万五千馀缗,减出官入流三百馀人。
乞裁定臣僚葬费受取私家馈遗数疏熙宁四年十二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史》卷一二四《礼志》二七、《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八
窃以朝廷亲睦九族,故于死丧之际,临吊赙恤,至于窀穸之具,皆给于县,又择近臣专董其事,所以深致其哀荣而尽其送终之体。
近世使臣沿袭故常,过取馈遗,故私家之费,往往倍于公上。
祥符中,患其无节,尝诏有司定其数。
皇祐中,又著之《编敕》,令使臣所受无过五百,朝臣无过三百,有违之者,御史奏劾。
伏见比岁以来,不复循守,其取之者不啻十倍于著令。
乞取旧例裁定酌中之数,以为永式。
中外臣僚恩泽法奏熙宁五年三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一、《文献通考》卷三四
中外臣僚陈乞恩泽,皆无法制,临时轻重不等。
今欲见任两府,岁许陈乞差遣一人;
宰臣枢密使平章事,非因事罢者,陈乞转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
执政官罢者,转官一人,指射差遣一人;
若有勋劳,即取旨。
待制以上,许陈乞差遣一人;
转至学士者,又一人;
三路、广、桂安抚使,及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亲子孙循一资;
广南转运、提点刑狱,许奏子孙,或期亲合入官一人;
成都梓州、夔路差遣一人,子孙循一资。
乞保户习武具为法令奏熙宁五年七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五、《文献通考》卷一五三
陛下幸使田里之人,因其暇日,肄习武事,而推恩奖其能者。
赐金复役,蠲其常赋,又择其艺之优者,亲临阅试,升之班籍,以备官使。
故不待家喻户晓而人人自奋,以技相高,驩然趋赴而莫之能禦。
畿内盗贼为之衰息,老奸宿恶更相检察,而无所容。
近日保户数以状请县,愿分番隶巡检司习武技,提点司以闻朝廷及司农寺,而未敢辄议。
臣伏思三代以还,比、闾、族、党之法既坏,后世有为之君,思有以及此而能也。
陛下下尺纸之令,不动声色,而期月之閒,其效如此,因民之欲而节文之,使至于成就,其有助于治,岂曰小补之哉!
王道之政,未尝不繇此始也。
臣愿下提点司及臣章送中书详审。
如可,愿付司农具为令。
乞驱磨帐籍奏熙宁五年九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二六(第三册第二四七五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八
臣伏以四方财赋,其为名物,岂可胜计?
凡给纳歛散,登耗多寡,非有簿书,文籍以勾者考之,则乾没差缪,漫不可知。
故内自府库,外至州县,岁会月计,以上于三司
纸劄之须,贿赂之广,远近之人,以为劳敝。
三司虽有审覆之名,而三部胥吏所行职事非一,不得专意于其间。
近岁以来,因循不复省阅,其为敝,亦已甚矣。
臣比被旨置司,尽取三司所管帐籍,删去繁冗,具为法式,以施之天下。
然钩考之法如故,则亦但为空文。
臣欲乞于三司选人吏二百人,颛置一司,委以驱磨天下帐籍;
以至三部勾院,亦皆选置官吏,责以审覆。
其人吏各优给请受,课以功罪,立定赏罚。
仍自朝廷选差疆干臣僚,专切提举
所合措置条约,乞下详定帐籍所详具以闻。
上恩例奏熙宁五年十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九
近奉诏,详定恩例,今具条上。
公主子与殿中丞孙光禄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孙试衔知县
亲王婿大理评事,外孙初等职官监当,女之子婿试监簿
应宗室缌麻以上女婿,试衔知县
袒免判、司主簿或尉。
修义勇保甲及养马条三卷奏熙宁六年八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
司农寺巡检置指使,保甲置契,罢巡宿等条约。
奉旨,令司农寺兵部检正检详立法。
臣等今修成《义勇》、《保甲》及《养马条》三卷。
市易奏(一 熙宁七年三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宋史新编》卷四三
臣自立朝以来,每闻德音,未尝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为虐,凛凛乎间架、除陌之事矣。
嘉问奏:「近遣官往湖南陕西贩盐,两浙贩纱,皆未敢计息」。
臣以谓如此政事,书之简牍,不独唐、虞、三代所无,历观秦、汉以来衰乱之世,恐未之有也。
市易奏(二 熙宁七年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史》卷四七一《曾布传》
天下之财匮乏,良由货不流通;
货不流通,由商贾不行;
商贾不行,由兼并之家巧为摧抑。
故设市易于京师,以售四方之货。
常低卬其价,使高于兼并之家而低于倍蓰之直,官不失二分之息,则商贾自然无滞矣。
今嘉问乃差官于四方买物货,禁客旅无得先交易,以息多寡为诛赏殿最,故官吏、牙驵惟恐裒之不尽而息之不夥,则是官自为兼并,殊非市易本意也。
天变宜修省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四
熙宁乙卯,岁十月,彗在翼轸吴楚分野之外,寻有交州之变,陷邕、钦、廉三州。
光芒扫长沙明年春长沙民大饥疫,死者相枕籍。
丙辰春出师讨交趾丁巳春师还,死者数十万。
今扫巴星,则巴蜀不可不虑。
臣等更当讲求边备,兼星在氐羌,边事诚不可不戒。
臣素言泾原篱落未葺,须至营筑堡障。
其他版筑,当且休息,未可举动。
陛下以天变恐惧,祗畏如此。
然政事有未安,刑罚有未当,大臣还肯因天变为陛下改更否?
正人端士,天下之所欲进,而大臣素所不悦,还肯因天变为陛下收用否?
谗邪不正之人,正在要路,众人所恶,而大臣素所党与,还肯为陛下斥逐否?
以臣观之,必无此理,恐未有以称陛下修省之意也。
乞许奏辟安抚司勾当公事三两员奏熙宁十年五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二
今虽军兴之后。
亦与平日无事之际不同。
乞许奏辟安抚司勾当公事三两员。
峒丁什伍训隶部勒奏元丰二年五月十二日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会要辑稿》兵四之三四(第七册第六八三七页)
欲乞令逐镇寨监押寨主同管辖兵甲,使臣并与巡检等,分定州峒等,专一主管
立赏罚条约,以为惩劝。
增置都巡检使两员,地分提举,及增首领丁壮,每岁按阅。
及大教犒设,例物其武艺绝伦之人,保明闻奏,量材补授名目,及分擘使者主管地分。
钦廉州驿置博易场奏元丰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三(第六册第五四八三页)
钦、廉州宜各创驿,安泊交易人就驿。
置博易场,委州监押沿海巡检管勾
河外上番四将差遣元祐二年六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史》卷一九六《兵志》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
河外上番四将,每将内抽减步军赴岚、石州,分擘沿河等处差使,代开封府第五将兵马归营;
及赴岢岚火山军驻劄,代东兵两指挥太原府就食。
盛夏祭祀不当废罢奏绍圣元年正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会要辑稿》礼三之二四(第一册第四五一页)
天地宗庙;
四时皆有祭,未闻盛夏可以废祭祀也。
若谓议可以亲祀北郊,然后可罢合祭,则先帝罢合祭为不当矣。
上应科人三等人数奏绍圣元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一之一九(第五册第四四三五页)
看详到应科人,辞业三人并优长,五人并次优,七人并平常。
乞取索王安石奏对论议奏绍圣元年五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宋宰辅编年录》卷八
奉诏重行修纂《神宗实录》,所载事迹,于去取之义,诚有所偏闻。
王安石秉政日,凡奏对论议,日有记录,皆安石手自书写,一时君臣咨诹反复之语。
请降旨行下本家,取索投进,即降付本院参合,照对编修,庶一代信书,不失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