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五卷目录

 听断部汇考一
  周〈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汉〈高祖一则 文帝二则 景帝二则 武帝一则 元朔一则 宣帝地节一则 平帝元始三则〉
  后汉〈世祖建武二则 明帝永平一则 章帝建初二则 元和一则 和帝永元二则 安帝永初一则 质帝本初一则 献帝建安一则〉
  魏〈文帝黄初一则 明帝太和一则 青龙一则〉
  晋〈武帝泰始三则 太康一则 惠帝元康一则 元帝太兴二则〉
  宋〈武帝永初二则 文帝元嘉四则 孝武帝孝建一则 大明六则 明帝泰始二则 后废帝元徽一则〉
  南齐〈高帝建元二则 武帝永明三则 明帝建武一则〉
  梁〈武帝天监二则〉
  陈〈武帝永定三则 文帝天嘉一则 后主祯明一则〉
  北魏〈宣帝一则 道武帝天兴一则 明元帝永兴二则 太武帝神麚一则 太平真君一则 文成帝大安一则 献文帝皇兴一则 孝文帝太和五则 宣武帝景明二则 永平一则 孝明帝神龟一则 出帝永熙一则 孝静帝天平一则 元象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北周〈孝闵帝一则 明帝武成一则 武帝保定一则〉
  隋〈高祖开皇三则 炀帝大业一则〉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五卷

听断部汇考一

成王作周官、天官赞,王听治,掌六叙听其情。地官掌万民政教,听其治讼。春官掌叙事,以诏听治。夏官听马讼。秋官掌万民狱讼,而听断之,以施刑罚。
《周礼·天官太宰》:王视治朝,则赞听治,视四方之听朝,亦如之。
〈订义〉郑康成曰:治朝,在路门外,群臣治事之朝。王视之,则助王平断。

《小宰》: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
〈订义〉郑康成曰:叙,秩次也。

六曰以叙听其情。
〈订义〉郑康成曰:情,争讼之辞也。 王昭禹曰:不曰听其讼,而曰听其情。听讼者,在于得其情故也。

《地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其附于刑者归于士。
〈订义〉郑康成曰:不服教,不厌服于十二教,贪冒者也。有地治者,谓乡州及治都鄙者也。附,丽也。士,司寇、士师之属。 史氏曰:教而不服,则有争。争而不已,则有言于公,故曰讼。讼而不已,则置之狴犴圜扉,以折其愤很之气。须其自怨自艾,以服吾之教,故曰狱。 又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谨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此非大司徒不能也。及夫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然后告王而制刑。则归之士者,岂得已哉。 贾氏曰:将断割之时,恐其不审,故与治民之官,共听而断之。 黄氏曰:司徒,教官而预听讼之事,未归于士,犹冀其可教也。 项氏曰:司徒听断,止于不服教,而有争讼者尔。前所谓孝友、睦姻、任恤之类,凡与于教者是也。不与于教而丽于刑者,司徒所不当治,皆归于士宜也。

《小司徒》: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罚。
〈订义〉易氏曰:用众庶者,正之以政导之以教,则无殃民之失。饬之以戒,止之以禁,则无视成之暴。如是不服而有辞讼,则为之听其辞讼,用命者有功,而不用命者有过。又为之施其赏罚焉。 郑锷曰:平居无事,族师掌其戒令政事,党正掌其政令教治,州长掌其教治政令之法,乡大夫掌其政教禁令,乡师掌其教与其戒令,纠禁非不素明而熟晓矣。及起众庶而用之。《小司徒》又:掌其政教,与其戒禁。何耶。能以政教训治之者,未必能制驭之。能以戒禁制驭之者,未必能训治之。惟位尊爵高者,合政教与戒禁而兼掌之,则民服而且畏之矣。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订义〉贾氏曰:民有争讼,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之。

地讼,以图正之。
〈订义〉郑氏曰:地讼,争疆界者。 史氏曰:图者,道里疆界之形。 贾氏曰:凡量地以制邑,初封之时,即有地图在官府。于后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订义〉王昭禹曰:乡师,教官之长也。所以教其属,故谓之师。易氏曰:乡师下大夫四人,则二人共主三乡,故曰:各掌其所治乡之教。郑康成曰:听,谓平察之。刘执中曰:六乡大夫既专其乡之治矣,此又听其治者,大事,非乡大夫之可断者,乡师受而听其治,大司徒审而听其断。 贾氏曰:自乡大夫以下至伍长,各自听断其民。今乡师又听其治者,恐乡官有滥失。

以国比之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废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听其狱讼。
〈订义〉郑锷曰:小司徒有九比之法,以稽夫家之数,谓之比法。乡师用法,则谓之国比之法。言其法乃国之法,而非乡师之所制也。 易氏曰:稽其夫家众寡,谓其可任者。辨其老幼贵贱废疾,谓其可施舍者。牛以力而载,马以力而驾,不能无老壮强弱之异。亦有可任可施舍者,乡师皆从而辨之,先之以戒令,次之以纠禁,终之以听狱讼。是固听其治而非所以为教,然逆折其萌于未争,未有过之始,乃所以为治乡之教也。

凡四时之田,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而陈之,以旗物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后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断其争禽之讼。
〈订义〉贾氏曰:田猎得大兽,公之。小兽,私之。有争禽之讼,乡师断之。 郑锷曰:及当田之日用,司徒大旗,以致民于司徒。既至,则列而陈之。虑其乡邑难辨,则用旗物以别之。虑其犯命不率,则治其政令、刑禁以防之。虑其车徒或乱,则巡其前后之屯以视之。有敢犯命者,必又戮以戒惧之。及己田得禽,或争所获,则为之断其是非曲直。始焉戒之有素,使民无仓卒失事之罪。终焉治之有法,使民无纷纭争斗之祸。其法如此,非惟民熟于坐作进退之节,而有事于军,为司马者,亦无失律之愆矣。

《媒氏》: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订义〉郑锷曰:男女阴讼,言不可道也,岂可宣露于人哉。胜国之社,国亡则社存,奄其上栈,其下不受霜露之气。阴闭无所通,阴讼听于此,隐而不露。

《司市》: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涖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涖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
〈订义〉郑锷曰:先儒之说,谓市在一院之内,则宜有门市者,以时入门,市胥执鞭,度以守之,市之。群吏上旌以令之。市师是时入于思次,胥师、贾师入于介次,有讼则听之,所谓平旦侧肩而入者,敢冒法慢吏,而罔市利哉。鞭度者,无刃之殳,系鞘于上,则为鞭。因其长刻尺寸,则为度。争门者,则执鞭以威之。争长短者,则执度以齐之。物一而用二,又因以禁戢焉。群吏则自胥师以下,各平其列肆,使有分界,而不争。展省其货之成否,使中度而不罔利。肆定物成,乃奠价之高下,而揭析羽之,旌于思次,以令市,使人望而知其当市也。利之所在,皆有贪得之心。上旌之次,其名曰思,使之见利而思义耳。市师涖此,所以听大治、大讼,则亦宜先致思欤。若夫胥师、贾师,虽市小吏,而小治、小讼,亦于介次而听之,市师听治讼之大,胥师、贾师听其小,岂非大事从其长,小事则专达欤。

《质人》: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
〈订义〉郑康成曰:谓赍契券者,来讼也。以期内来,则治之。后期,则不治。所以绝民之好讼,且息文书也。郊,远郊也。野,甸稍也。都,小都、大都。

《胥师》: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听其小治小讼而断之。
〈订义〉王昭禹曰:诈,谓人诈。伪,谓物伪。诈以饰行,伪以儥慝。小治小讼,胥师各即其次断之。大者,则之市师,所以省烦扰,去留滞。

遂师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而任之,以徵财征,以作役事,则听其治讼。
〈订义〉易氏曰:取其财,谓之财征。用其力,谓之役事。二者周知其数而任之,故征不病民财,役不伤民力。征不均则有治,治不服则有讼,遂师听之。

《遂大夫》:掌其政令戒禁,听其治讼。
〈订义〉贾氏曰:遂大夫各主一遂。

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徵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
〈订义〉项氏曰:颁田里,谓一廛百亩之类。 贾氏曰:分职事者,即九职之功事也。

《春官内史》: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
〈订义〉郑康成曰:叙,六叙也。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
黄氏曰:龙之于舜仲山,甫之于宣王,盖其职也。

《夏官马质》:若有马讼,则听之。
〈订义〉易氏曰:听马讼,则养马市马之政,皆得其平。

《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订义〉郑康成曰:造,至也,使讼者两至。 又曰: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则百个,与《诗》曰:其直如矢。必入矢者,取其直也。 王氏曰:两造听之,而无所偏受,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禁矣。 郑锷曰:讼以直为主,入矢所以自明其直也。不入矢,是自服不直矣。入矢而辞屈,又因而没入于官以罚之,如是可以致民于无讼。 项氏曰:讼,谓以货财相告。必使两人皆至于公庭。 易氏曰:禁,则止其刑于未然。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订义〉郑康成曰: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 郑锷曰:以罪相證,必两者皆有契券,然后可用。一有而一无,则无以断其狱矣。无两剂,则不听,是乃所以禁之。《书》曰:无简不听。惟有简书,然后听也。 又曰:罚其矢,以为武备。罚其金,以足国用。既以止狱讼,又以利乎国。 又曰:狱以坚为主,金之为物至坚,入金所以明其坚。不入金,是自服其狱之不坚矣。入而不坚,又从没入于官以罚之,如是可致民于无狱。 王昭禹曰:方言于公者,讼也。因而守之者,狱也。盖争而不已,必讼。讼而不已,必狱。 刘迎曰:钧金,三十斤铜也。金百锾,三百锾,则罚于赦刑之后。钧金三十斤,盖入于未听之前。若今先立罪赏,以信其辞,使不敢轻犯,所谓禁民狱也。 王氏曰:必三日而后听者,重致民于狱。 又曰:以两剂听之,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自禁矣。黄氏曰:两造,禁讼。两剂,禁狱。其廉耻之素行乎。故入束矢钧金,而后听之,欲其自悔也。小曰讼,大曰狱。郑谓以货财相告为讼,非也。货财固亦有狱,士师职曰:凡以财狱讼者。案《小司寇》:上服下服。若今杖以下为轻罪,徒以上为重罪,此狱讼之别。 愚按井田之民,财入有限,傥非理直而辞坚,必不肯废财以好争。听民狱讼,先使入束矢与钧金,此亦禁止之一端。至于不可得而禁,而甘入于官,必其情之大,不得已,然后上之人,不容不听其情。至齐威,患无兵器,管仲使民之讼者,入束矢以为兵,始失先王之意。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订义〉刘迎曰:诸侯之狱讼,定之以邦典,盖有轻典、中典、重典之不同。以此三典定其罪也,卿大夫之狱讼,断之以八法,盖八辟之丽,邦法有议亲、议故、议贤之不同,以此八法断其罪也。万民之狱讼,弊之八成,盖有邦汋、邦贼、邦谍之不同,以此八成弊其罪也。先儒以邦典,为邦之六典,以邦法为官府之八法,以邦成为万民之八成。此盖冢宰之治法,非司寇、刑官之所得与。不知大司寇自有邦之三典,以刑邦国,非此邦典而何。小司寇自有八辟,以丽邦法,非此邦法而何。士师自有士之八成,非此邦成而何。惜乎先儒不考,误以冢宰之六典、八法、八成附会之。 王昭禹曰:弊详于断,断详于定。诸侯尊于卿大夫,故言定。卿大夫贵于庶民,故言断。万民卑贱,其治之为愈详,故言弊。 贾氏曰:大宰有八则治都鄙,此不言者,都鄙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 郑锷曰:弊轻于断,断轻于定。定则一定而不可移。若夫万民之讼,亦可以言断。故大司徒言万民之田,则曰:断其争禽之讼。百官亦可以言弊。故小宰言以六计,弊群吏之治。

《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订义〉王昭禹曰:五刑,司刑,所谓墨劓宫刖杀也。 郑锷曰:刑止于五,而狱讼不一。彼虽不一,吾所以听之者,不可以出乎五刑之外。惟用五刑于此,以听其辞于彼。 又曰:听其辞矣,知其罪之所丽,可附于某等之刑。又虑彼虽服,而事未必然也。又用吾之情以讯之,以情度情,庶几可以得其真情也。《王制》曰: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用情之语,可以见君子尽心之意矣。讯已得实,又至于旬乃断之,其断则先读鞫问之书,使囚闻之知其所犯之实,然后用法焉。盖至于旬,则我思之审,读其书,则彼知其详,乃若成王之诰康叔。至于旬时丕弊,要囚盖以旬为率者,一定之常也。成王使之至于旬时,亦诰戒之切而已。 黄氏曰:皆听于朝,乡士以下,所谓司寇听之者也。 郑康成曰: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 郑司农曰: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刘氏曰:以断罪之书,读之于囚,审而弗变,乃用法焉。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订义〉郑康成曰: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
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郑锷曰:狱讼之人,必对辨曲直,兹其常也。命夫、命妇不躬坐,使左右代焉,贵之也。有罪者,杀之市朝,与众共弃之,亦其常也。王之同姓,则不杀诸市,亲之也。《礼记》曰:公族有罪。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甸师氏言: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一以责廉耻,一以重国体。夫为我所以贵之、亲之者如此,彼敢恃亲与贵而犯禁挠法乎哉。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订义〉郑锷曰:人心险于山川,况狱讼之际,讵肯吐其情乎。听以五声,兹乃求其情之术。凡此五者,皆以辞为主,故皆曰听。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订义〉项氏曰:心者,形之君。辞者,心之声。声发于中,不能掩于外。其辞信,则色定气舒,耳目不乱。其辞伪,则色变气索,耳目皆惑。以此听之,人焉廋哉。五者虽异,要皆因辞而后见。 郑康成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又曰: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聆不直则惑,视不直则眊。 王昭禹曰:听其辞,因察其色,以色著乎颜,而为心之表故也。彼胁肩谄笑者,有愧于心,其色赧然。则察其色,固足以得其心矣。以色为未足,又察其气。以气充于体,而为心之运故也。彼行有不慊于心,气为之馁,则察其气,亦足以得其心矣。耳目者,心之枢机,心之情伪,寓于耳目视听之际。察其视听,亦足以得其心矣。 黄氏曰:康成谓言不直,则烦而下,是其一端也。强怯柔狠,明闇戆狡,五者之动,皆足以知之,皆谓之听,犹以发于声者参之也。故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此在事状之外,能言与不言其情,发见与隐伏,皆于是求之,非有司之事也。故听之于朝,将行刺宥。 闻锷曰:心有不直,则耳所听者,必疑而不直。目所视者,必眩乱而失直。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
〈订义〉郑锷曰:狱讼之情,所患不得其中耳。已得其中,从而断之,胡为不可。圣人犹未审以为果中否,又为三讯之法,以刺取众人之意。果以为中,然后断之。凡言刺有二义,刺,取也,杀也。如《春秋》:刺公子偃之刺,则刺者,杀也。此云三刺,则有探取之义。刺取臣民之意,皆以为可杀,然后断其中而杀之。所谓国人杀之也。 王昭禹曰:中者,事实之书,与天府谓之治中,告天谓之升中同意。 贾氏曰:庶民以上皆应有刺,直言庶民者,贱者尚刺,则已上可知。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订义〉郑锷曰:人之深情,不可臆度。将以刺取其意,必先设辞以讯之。故三刺之法,则有三讯。讯,问也。问之以刺取其意耳。或谓讯者,或讯于公卿大夫之群臣,或讯于府史胥徒之群吏,或讯于比闾族党之万民,而特听民之所刺、所宥,然后施刑。何也,窃以为此所欲断者,庶民狱讼之中故也。虽讯官吏而实以民为主。而讯官吏者,能达万民之情,而致于上故也。民以为可刺,则宜施上服之刑。民以为可宥,则宜施下服之刑。上服之说,先儒以为上服,劓墨施于面者也。下服,宫刖施于下体者也。然《书》言:五刑有服,五服三就者。谓上服,服上刑,下服,服下刑也。《吕刑》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者,若以为墨劓施于面为上服,宫刖施于下为下服,则吕刑所谓适轻适重,与五刑有服之说,为无用矣。 黄氏曰:义理难尽,群臣知之。故例可用,群吏知之。人情隐伏,万民知之。幸其不皆以为可杀,则亦不敢轻杀之。 又曰:小司寇前讯继询外朝之政,今讯继议刑狱之序,大司寇不独宥也。圜土聚教,而遂免之。《小司寇》上服下服,犹施刑焉。于此可见命官制职之意。 愚按三刺之断,不敢自决,而讯及于三,此必罪大恶极,或轻或重,关于风教。上服下服,系于人心。虽则已丽于刑,必待三讯而后断也。民以为可刺,则服上刑无可说者。民以为可宥,亦非全然宥之。特服下刑,比上刑为轻耳。

士师之职,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订义〉易氏曰:察狱讼之辞,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其辞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狱、弊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士师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所以得其中。 李嘉会曰:必察狱讼之词,情理若何,诏诸司寇而斟酌之,然后方可以致邦令。 王昭禹曰:政令、邦令,必使士师掌而致之。以违令则刑之所取也。 郑锷曰:司寇议令于朝,士师承之,以达诸外。 王氏曰:掌官中之政令,其政令施于官府
之中而已。致邦令,则致之于邦国、都鄙也。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订义〉贾氏曰:士,即士师以下。 郑司农曰: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郑锷曰:成者,条例品式,前世所立,可依据以为比者是也。小宰八成,皆治民之成法。故大宰以待万民之治,此八成则专以治士。以经考之,中士以千计者,几五千。下士以万计者,几二万,其多如此。虽其兴也,本于乡大夫书考之详。不幸有奸邪者,出乎其间,非专立成法以驭之,士师何以治之哉。汋,如斟酌之酌。酌,取也。阴有包藏,欲为向背而未决,乃探听国家机密,斟酌其事,以为奸宄,是谓邦汋。《左传》云:盖酌之也。意亦如此。贼如寇贼之贼,阴为不仁不义,以毒王民、生乱阶,是谓邦贼。谍则反间之人,阴为诸侯刺探国事,是谓邦谍。上有令而下弗从,逆也。邦有成令,故违犯之,是废格法令之人,故曰犯邦令。挢如矫制之矫。上无是令,辄出己意,矫而为之,是有无上之心,故曰挢邦令。盗民财国货,以自封殖,如阳虎窃宝玉、大弓之类,是为邦盗。相与交结、唱和、雷同,如汉唐之时群小朋党共为倾邪之类,是为邦朋。是者诬以为非,曲者诬以为直,变乱黑白,使事无不失实,是为邦诬。凡兹八者,乱之阶也。八成之法,专以驭士,意岂浅哉。 王昭禹曰:先王患夫奸人所以为祸本者,如此立八成之法,使士师掌之。俟其类至,从而治之。则制治保邦,所以防其芽糵者,岂不至哉。 又曰:邦贼,谓小人作于内而为贼者。邦谍,谓奸人来于外而为谍者。邦朋,为私党以乱民。邦诬,造讹言以惑众。 郑康成曰:犯令,干冒王教令者。 黄氏曰:此八者,士师皆有成法,直致其罪者也。虽然,犹有情焉。贼谍必杀,故司戮曰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子服,景伯曰:吾力犹能肆诸市朝,行士师之职也。 易氏曰:邦盗,谓窃持邦柄,以作威福。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订义〉易氏曰:傅谓地傅,以为之保。别谓判书,以为之合。约谓书其期约者,剂为之要书者。 郑锷曰:因争财而有狱讼,必以傅别约剂,正之小宰八成,所谓听称责与卖买者是也。称责之财,则傅之以约束,别而为两,人执其一。买卖之财,则立为限约,而有剂券,以身执。故以财致讼者,操此以为决,则加之以刑,无愧矣。 王氏曰:民知无傅、别、约、剂之不可治,皆无敢苟简于其始,讼之所由省也。 林椅曰:当其称责已有傅别,是制治于未乱。

乡士掌国中,听其狱讼,察其辞。
〈订义〉郑康成曰:察,审也。 郑锷曰:听其狱讼而不察其辞,则曲直失当,情无由伸。 王昭禹曰:狱讼以辞为主。《书》曰:师听五辞。又曰:察辞于差,以尽其情而已。

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
〈订义〉郑锷曰:惟察辞已知其详,乃从而辨之。注以辩为辨别之辨。今本字皆作辩,是辨论其狱与其讼之情状也。其有死罪者,则别异其文书,使与不死之刑异。不有以辩之,又安能异之耶。 又曰:罪之要辞,谓之要。《书》曰:要丕弊要囚。皆谓罪人所犯之定论也。 又曰:入听于朝,必待一旬,则在己所思者,欲审。容囚者,亦得以反覆也。 王氏曰:死刑之罪定,而又要之,若今责伏辨矣。 贾氏曰: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复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恐囚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 黄氏曰:职听,谓典其狱者,典狱移而听于朝,司寇亲听之。 易氏曰:外朝之位,群臣、群士西面,诸侯、群吏东面,而三公北面,州长、众庶在其后。职听于此,则将以尽人之情。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订义〉贾氏曰:吕刑之师,听五辞是也。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 易氏曰:又欲尽群士、司刑之情。郑康成曰: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 郑锷曰:当听狱之时,群士、司刑皆在各出所见,引法以为證,考其人所犯之罪,而附丽于法,共评议之,使罪与法相应也。 又曰:成者,议已定而不变也。中者,所断之得中,无过不及也。 愚按议之如何。《王制》曰:凡听五刑之法,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此足以想见当时之所议。

遂士掌四郊,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
〈订义〉贾氏曰:去王城渐远,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
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县士掌野,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
〈订义〉贾氏曰:去王又远,故加至三旬。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订义〉郑康成曰: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订义〉易氏曰:听都士、家士所告之辞,又辨其一死四刑轻重之书,言上于国,而不言听于朝,盖乡士、遂士、县士自以其职而列于九棘下,故曰职听于朝。方士掌都家,不必职听。上狱,讼于国而已。 贾氏曰:上言司寇听之,此独云听其成。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亦异于上也。 王氏曰:又言狱讼成,前所谓成,都家听断之成也。后所谓成,司寇、群士、司刑听议之成也。 王昭禹曰:书其刑杀之成,则知其所犯之罪。书其听狱讼者,则知其听狱讼之人。先王欲其狱成而孚输而孚者。 黄氏曰:书其成,以与都家之听狱讼者,盖都士、家士也。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订义〉郑锷曰:四方狱事有疑者,来治于王朝之士师,则先造于讶士。讶士乃为之通于士师,使其事无不达。乱狱其国之臣下,奸名犯分,彼内自乱,无自致其事以上达之理。则奉王命以往而成之,谓断定其非常之罪。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订义〉贾氏曰:其职掌外朝之法,左右九棘之事,主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 郑锷曰:外朝,在库门外,嫌其非朝,故名官特曰朝士。法立则位正,而仪肃,然后君臣上下,可以议狱、断讼于此矣。

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
〈订义〉郑锷曰:左右皆植九棘者,三孤、六卿,其数九。公、侯、伯、子、男,其服九。棘之为物,其心赤,其刺外向,其华白。欲孤卿诸侯,忠赤诚实以事上,而以洁白为义。又欲其外示威仪,使人无敢犯也。槐之三,公,上公三人也。槐之为物,其华黄,其实元,其文在中。坤,大臣之位,以黄裳为元吉,故取其黄。论道佐王,欲其入道之妙,故取其元。阴虽有美,含之以从王事,无成而代有终,故有取于文在其中。 易氏曰:孤、卿、大夫待之以臣道,故列其位于九棘之左。公、侯、伯、子、男待之以宾道,故列其位于九棘之右。三公北面,则以答王为义,故列其位于三槐之前。以至群吏、州长、众庶之徒,皆所以断庶民狱讼之中。故亦各以位序而列于后,所谓外朝之法,其严盖如此。 又曰:诸侯、群臣之并列于位者,外朝之法。断狱弊讼于九棘之下者,外朝之位。初不必诸侯、群臣之咸集而后听之也。

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订义〉王昭禹曰:地道尊右而卑左,嘉石必在外朝之左者,卑之而示其辱焉。肺石必在外朝之右者,佑之而欲其伸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订义〉黄氏曰:凡士,谓自乡士已下。治,谓狱有过误,各以其期理于朝,则听之。 郑锷曰:外朝正为听断狱讼耳。苟不为之期,非所当听者,亦为之听。欲使民无讼,不可得也。故立为期日,国中一旬,谓乡士也。郊二旬,谓遂士也。野三旬,谓县士也。邦国期,谓讶士也。地有远近,故期有宽迫。过期则不为受理,所以省烦息讼也。或谓外朝,正以听讼,踰期而不听,无乃不能使民伸其枉乎。不知事之抑而不直者,彼固不能久安也。若过期,然后反覆,是其变诈,或生于意外,又为之听,则其證逮,所及扰民多矣。此其所以不听欤。质人之官,谓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外不听。所以省市中之文书,息民之好讼。先王之治所以措于无事之域者,盖如此。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订义〉郑锷曰:责如今之理欠也。然必有判书可为證验,则听其事。判书谓两书一札,一书所与之数,一书所偿之数,人各执其半者也。苟无判书,则不听。小宰所谓听称责以傅别是也。 刘执中曰:所以养信而省讼。 李嘉会曰:以治者,先经所属,如乡遂、县士,而后致朝士。由是而观,亦不许越诉,明矣。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订义〉郑司农曰:同货财,谓合钱共贾者也。 王昭禹曰:《司关》曰: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所谓国法也。若二人同,则一人犯令,则并举其货财,而刑罚,施于犯令者一人而已。 郑康成曰:谓同货财者,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赃。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订义〉王昭禹曰:属责,谓以己之财属之于人,而使责也。 王氏曰:以责属人,必使有傅,傅必有地,著其相抵冒,而讼以其地傅来,乃为听治。属责而无傅,有傅而无地,著不知所在,不可追證,则弗听也。李嘉会曰:地傅者,当土之人,当时为傅别者,若今牙保也。属责于人,有地傅为之證,则听其辞而理之。 黄氏曰:属责,以货财相委属,而有逋逸侵货,讼于官者,犹以傅别之。傅为名地傅,盖五家相受,所能共知。 又曰:有责治以判书,同贷行以国法,属责听以地傅,皆著听讼之法也。皆细事也。无不得上达,则民情无壅矣。然教化素行,民讼简少,畿外委之诸侯,畿内委之家都、朝士,所治者甚寡。朝廷虽尊而事势常与民接,故其法可行。非后世所能为也。 郑锷曰:属字,当为亲属以财相贷,盖有不用判书而与之者。及其有责而相讼,不可以其所亲之人为證。何则,彼以亲故,或不能无相容隐之情,證其曲直。或至于伤恩,故于法亲不为證。但以其地相傅近之人證之,乃为之听其辞。如地傅之人,有不知其事实,则不听矣。 愚按黄、郑二说俱通。若参以小宰听称责以傅别之言,不若黄、李为平易。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订义〉郑锷曰:若司寇断狱弊讼之时,则执五刑之法,往而诏之。以刑罚之等,而以辨人罪之轻重,使轻不至于失其罪,重不至于滥无辜。一以书为断,而已用刑书。如伯州犁之欲上下其手,张汤之欲轻重其心,胡可得哉。
穆王作吕刑训赎刑之法,因著折狱之要。
《书经·吕刑》: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蔡注〉讫,尽也。威,权势也。富,贿赂也。当时典狱之官,非惟得尽法于权势之家,亦惟得尽法于贿赂之人。言不为威屈不为利诱也。敬忌之至,无有择,言在身大公至正纯于天德,无毫发不可举以示人者,天德在我,则天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盖惟典狱用刑之极功,而至于与天为一者如此。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蔡注〉两造者,两争者皆至也。具备者,词證皆在也。师,众也。五辞,丽于五刑之辞也。简,核其实也。孚,无可疑也。正,质也。五辞简核而可信,乃质于五刑也。

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
〈蔡注〉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听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从。惟从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启刑书胥占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几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

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诸狱疑不决者,廷尉以闻。
《汉书·高祖本纪》: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按《刑法志》: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孝文帝二年,诏诽谤訞言之狱,勿听。
《汉书·文帝本纪》:二年五月,诏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也。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文帝 年,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汉书·文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修元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寖息。风流笃厚,禁网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孝景帝中五年,诏诸狱疑者,辄谳之。
《汉书·景帝本纪》:中五年九月,诏曰: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后元年,诏治狱者务先宽。
《汉书·景帝本纪》:后元年春正月,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孝武帝 年,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于尚书、春秋,补廷尉。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元朔元年春三月甲子,诏:辞讼在孝景后三年以前,皆勿听治。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孝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廷尉平。
《汉书·宣帝本纪》:地节三年十二月,初置廷尉平四人,秩六百石。按《刑法志》:宣帝即尊位,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
孝平帝元始元年春正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汉书·孝平帝本纪》云云。
元始二年冬,中二千石举治狱平,岁一人。
《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元始四年,敕妇女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有罪,当验者,即验问。
《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四年春正月,诏曰:前诏有司复贞妇,归女徒,诚欲以防邪辟,全贞信。及眊悼之人刑罚所不加,圣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系犯法者亲属,妇女老弱,搆怨伤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
〈注〉师古曰:就其所居而问。

后汉

世祖建武三年七月,诏吏不满六百石以下,有罪先请。男子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妇人从坐者,就验。
《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诏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
建武 年,躬临听讼。
《后汉书·光武本纪》不载。按《晋书·刑法志》: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
明帝永平 年,常亲听讼。
《后汉书·明帝本纪》不载。按《晋书·刑法志》: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肃宗孝章帝建初 年,以陈宠疏诏断狱务于宽厚,无事深刻。
《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按《陈宠传》:宠字昭公。肃宗初,为尚书。是时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闻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眚灾肆赦;周公作戒,勿误庶狱;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圣贤之政,以刑罚为首。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犹尚深刻。断狱者急于等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诋欺放滥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夫为政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乔之仁政。诗云:不刚不柔,布政优优。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箠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于令。是后人俗和平,屡有嘉瑞。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建初五年诏,纠举断狱失当者。
《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五年三月甲寅,诏曰: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
元和二年,诏司狱之吏方春勿行案验及秋听受务当其罪不得以苛刻为尚又诏十一月十二月勿报囚。
《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二年春正月乙酉,又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萌阳,以育时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及吏人条书相告不得听受,冀以息事宁人,敬奉天气。立秋如故。夫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餍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愊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馀。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他异,斯亦殆近之矣。间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焉。秋七月庚子,诏曰:春秋于春每月书王者,重三正,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按《陈宠传》: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于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议,宠奏曰: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雊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若以降威怒,不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之,灾害自为他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书奏,帝纳之。遂不复改。
和帝永元十五年十二月庚子,有司奏,以为夏至则微阴起,靡草死,可以决小事。是岁,初令郡国以日北至案薄刑。
《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永元十六年,诏囚徒于法疑者勿决。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十六年秋七月,旱。戊午,诏曰:今秋稼方穗而旱,云雨不沾,疑吏行惨刻,不宣恩泽,妄拘无罪,幽闭良善所致。某一切囚徒于法疑者勿决,以奉秋令。方察烦苛之吏,显明其罚。
安帝永初元年,鲁恭奏决狱案考,宜以立秋为断。
《后汉书·安帝本纪》不载。按《鲁恭传》:永初元年,复代梁鲔为司徒。初,和帝末,下令麦秋得案验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恭上疏谏曰:臣伏见诏书,敬若天时,忧念万民,为崇和气,罪非殊死,且勿案验。进柔良,退贪残,奉时令。所以助仁德,顺昊天,致和气,利黎民者也。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永元十五年以来,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徵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于春月分行诸部,托言劳来贫人,而无恻隐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逮捕一人,罪延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案易五月姤用事。经曰:后以施令诰四方。言君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所以助微阴也。行者尚止之,况于建召考掠,夺其时哉。比年水旱伤稼,人饥流穴。今始夏,百谷权舆,阳气胎养之时。自三月以来,阴寒不暖,物当化变而不被和气。月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谷不熟。又曰:仲夏挺重囚,益其食。行秋令则草木零落,人伤于疫。夫断薄刑者,谓其轻罪已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臣愚以为今孟夏之制,可从此令,其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初,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后论者互多駮异。邓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恭议奏曰:夫阴阳之气,相扶而行,发动用事,各有时节。若不当其时,则物随而伤。王者虽质文不同,而兹道无变,四时之政,行之若一。月令,周世所造,而所据皆夏之时也,其变者惟正朔、服色、牺牲、徽号、器械而已。故曰: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易曰:潜龙勿用。言十一月、十二月阳气潜藏,未得用事。虽照嘘万物,养其根荄,而犹盛阴在上,地冻水冰,阳气否隔,闭而成冬。故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言五月微阴始起,至十一月坚冰至也。夫王者之作,因时为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然从变改以来,年岁不熟,谷价常贵,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复谳正。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于众乎。易十二月君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后卒施行。
孝质帝本初元年,诏以方春东作,罪非殊死者,勿案验。
《后汉书·孝质帝本纪》:本初元年春正月丙申,诏曰:昔尧命四子,以钦天道,鸿范九畴,休咎有象。夫瑞以和降,异因逆感,禁微应大,前圣所重。顷者,州郡轻慢宪防,竞逞残暴,造设科条,陷入无罪。或以喜怒驱逐长吏,恩阿所私,罚枉仇隙,至令守阙诉讼,前后不绝。送故迎新,人离其害,怨气伤和,以致灾眚。书曰:明德慎罚。方春东作,育微敬始。其敕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验,以崇在宽。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表奏删定律令以存春秋断狱,旧事及集駮议。
《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应劭传》:劭又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乃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获厥中,俾后之人永为监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駮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玮之士,文章焕炳,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岂繄自谓必合道衷,心焉愤邑,聊以藉手。左氏实云虽有姬姜丝麻,不弃憔悴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听。惟因万几之馀暇,游意省览焉。献帝善之。

文帝黄初五年正月,令谋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馀皆勿听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五月,有司以公卿朝朔望日,因奏疑事,听断大政,论辨得失。
《魏志·文帝本纪》云云。
明帝太和三年十月,改平望观曰听讼观。每断大狱,常幸观临听之。
《魏志·明帝本纪》云云。
青龙四年六月,诏按狱务从宽简。
《魏志·明帝本纪》:青龙四年六月壬申,诏曰:有虞氏画象而民弗犯,周人刑错而不用。朕从百王之末,追望上世之风,邈乎何相去之远。法令滋章,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条,多所蠲除,思济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国蔽狱,一岁之中尚过数百,岂朕训导不醇,俾民轻罪,将苛法犹存,为之陷阱乎。有司其议狱缓死,务从宽简,及乞恩者,或辞未出而狱以报断,非所以究理尽情也。其令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思所以全之。其布告天下,使明朕意。

武帝泰始四年,亲听讼狱。
《晋书·武帝本纪》:泰始四年十二月庚寅,帝临听讼观,录廷尉洛阳狱囚,亲平决焉。
泰始五年春正月丙申,帝临听讼观录囚徒,多所原遣。
《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泰始十年六月癸巳,临听讼观录囚徒,多所原遣。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康九年正月,以长吏挟私兴长刑狱诏议黜陟。
《晋书·武帝本纪》:太康九年春正月壬申,诏曰:兴化之本,由政平讼理也。二千石长吏不能勤恤人隐,而轻挟私,兴长刑狱,又多贪浊,烦扰百姓。其敕刺史二千石纠其浊秽,举其公清,有司议其黜陟。令内外群官举清能,拔寒素。
惠帝元康 年,刘颂以断狱多立私情,上疏论之。
《晋书·惠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时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何则。失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徵文,徵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很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行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平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馀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徵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弊,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恒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主者小吏,处事无常。何则。无情则法徒克,有情则挠法。积克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卫其身。断当恒克,世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文如令之奏,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也。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徵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终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常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随轻重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令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按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以下,应复出去驳按,随事以闻也。
元帝太兴元年十一月,新作听讼观。
《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太兴四年四月辛亥,帝亲览庶狱。
《晋书·元帝本纪》云云。

武帝永初元年十二月辛巳,车驾临延贤堂听讼。
《宋书·武帝本纪》云云。
永初二年四月戊申,车驾于华林园听讼。五月甲戌,幸华林园听讼。六月壬寅,又于华林园听讼。八月壬辰,又于华林园听讼。十月癸卯,于延贤堂听讼。按《宋书·武帝本纪》云云。
文帝元嘉三年五月丙午,车驾临延贤堂听讼。六月丙寅,车驾又于延贤堂听讼。丙子,又听讼。
元嘉五年十月甲辰,车驾于延贤堂听讼。
元嘉八年三月甲申,车驾于延贤堂听讼。
按以上俱《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三十年十月癸未,车驾于阅武堂听讼。
《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孝武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孝建三年六月,上于华林园听讼。
《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元年五月八月,上并听讼。十月,诏有未闻朝听者,申奏亲览。十二月,上听讼。
《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元年五月,上于华林园听讼。八月,于华林园听讼。十月,诏:自今有怀诚抱志,拥郁衡闾,失理负谤,未闻朝听者,皆听躬自申奏,小大以闻。朕听政之日,亲对览焉。十二月,于华林园听讼。大明二年三月丁卯,上于华林园听讼。九月癸卯,于华林园听讼。闰十二月庚申,上于华林园听讼。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三年四月,听讼。九月,诏囚至辞具,即以奏闻,当悉详断。十二月,听讼。
《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三年四月癸卯,上于华林园听讼。九月己巳,诏曰:夫五辟三刺,自古所难;巧法深文,在季弥甚。廷尉远迩疑谳,平决攸归,而一蹈幽圄,动逾时岁。自今囚至辞具,并即以闻,朕当悉详断,庶无留狱。若繁文滞劾,證逮遐广,必须亲察,以尽情状。自后依旧听讼。十二月戊午,上于华林园听讼。大明四年五月庚辰,上于华林园听讼。九月甲申,上于华林园听讼。十二月乙未,上于华林园听讼。大明五年五月丙辰,幸阅武堂听讼。十一月壬辰,诏遣尚书与守宰平治庶狱。其有疑滞,具以状闻。按以上俱《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七年帝,巡行所在听讼,讯狱囚。
《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七年八月乙丑,车驾幸建康秣陵县,讯狱囚。九月乙未,车驾幸廷尉,讯狱囚。十月戊申,车驾巡南豫州。诏狱系刑罪,并亲听讼。其士庶怨郁危滞,受抑吏司,或隐约洁立,负摈州里,皆听进朕前,面自陈诉。癸丑,幸江宁县,讯狱囚。十一月乙酉,于行所讯溧阳、永世、丹阳县囚。
明帝泰始五年三月丙寅,车驾幸中堂听讼。
《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泰始六年十月己酉,车驾幸东堂听讼。
《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后废帝元徽三年四月丙戌,车驾幸中堂听讼。
《宋书·后废帝本纪》云云。

南齐

高帝建元二年,十二月,乙巳,车驾幸中堂听讼。
《南齐书·高帝本纪》云云。
建元四年六月,戊戌,诏曰:水潦为患,星纬乖序。京都囚系,可剋日讯决;诸远狱委刺史以时察判。
《南齐书·高帝本纪》不载。按《武帝本纪》云云。
武帝永明二年,四月,甲辰,诏扬、南徐、南兖、徐、兖五州统内诸狱,并、豫、江三州府州见囚,江州寻阳、新蔡两郡系狱,并部送还台,须候克日断枉直。缘江远郡及
诸州,委刺史详察讯。六月,癸卯,车驾幸中堂听讼。永明三年,七月,辛丑,诏丹阳所领及馀二百里内见囚,同集京师;自此以外,委州郡决断。八月,乙未,车驾幸中堂听讼。
永明六年,正月,壬午,诏二百里内狱同集京师,克日听览,自此以外,委州郡讯察。三署徒隶,详所原释。按以上俱《南齐书·武帝本纪》云云。
明帝建武二年夏,四月,己亥朔,三百里内狱讼,同集京师,克日听览。此以外委州郡讯察。三署徒隶,原遣有差。
《南齐书·明帝本纪》云云。

武帝天监二年,诏敕诸州断狱,月一临讯。
《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二年正月,诏曰:三讯五听,著自圣典,哀矜折狱,义重前诰,盖所以明慎用刑,深戒疑枉,成功致治,罔不由兹。朕自藩部,常躬讯录,求理得情,洪细必尽。末运弛纲,斯政又阙,牢犴沈壅,申诉靡从。朕属当期运,君临兆亿,虽复斋居宣室,留心听断;而九牧遐荒,无因临览。深惧怀冤就鞫,匪惟一方。可申敕诸州,月一临讯,博询择善,务在确实。
天监五年,诏遣法官近侍,递录囚徒。
《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五年夏四月甲寅,诏曰:朕昧旦斋居,惟刑是恤,三辟五听,寝兴载怀。故陈肺石于都街,增官司于诏狱,殷勤亲览,小大以情。而明慎未洽,囹圄尚拥,永言纳隍,在予兴愧。凡犴狱之所,可遣法官近侍,递录囚徒,如有枉滞,以时奏闻。

武帝永定元年冬十月戊寅,舆驾幸华林园,亲览词讼。
永定二年三月乙卯,幸后堂听讼。
永定三年正月戊申,诏临川王茜省扬、徐二州辞讼。六月癸卯,临讯狱讼。
按以上俱《陈书·武帝本纪》云云。
文帝天嘉元年八月癸未,临景阳殿听讼。
《陈书·文帝本纪》云云。
后主祯明二年,诏克日于大政殿讯狱。
《陈书·后主本纪》:祯明二年十一月丁卯,诏曰:夫议狱缓刑,皇王之所垂范,胜残去杀,仁人之所用心。自画冠既息,刻吏斯起,法令滋章,手足无措。朕君临区宇,属当浇末,轻重之典,在政未康,小大之情,兴言多愧。眷兹狴犴,有轸哀矜,可克日于大政殿讯狱。按《隋书·刑法志》:后主即位,信任谗邪,群下纵恣,鬻狱成市,赏罚之命,不出于外。后主号令不一,性情猜忍疾忌,威行,左右有忤意者,动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于灭。

北魏

宣帝 年,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
《魏书·宣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魏初,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
道武帝天兴四年二月丁酉,分命使者循行州郡,察词讼,纠劾不法。
《魏书·道武帝本纪》云云。
明元帝永兴元年,诏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民讼。
永兴三年十二月甲午,诏南平公长孙嵩、任城公嵇拔、白马侯崔元伯等坐朝堂,录决囚徒,务在平当。按以上俱《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太武帝神麚四年,定律令,狱成呈,帝亲临问。
《魏书·太武帝本纪》:神麚四年十月戊寅,诏司徒崔浩改定律令。按《刑罚志》:神麚中,诏司徒崔浩定律令。论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太平真君六年三月广申,诏诸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
《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文成帝太安元年,诏遣官巡行州郡,观察风俗,其阿枉不能自申,听诣使告状,使者断察不平,听诣公车上诉。
《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元年六月癸酉,诏曰:夫为治者,因宜以设官,举贤以任职,故上下和平,民无怨谤。若官非其人,奸邪在位,则政教陵迟,至于凋薄。思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书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观察风俗。其有阿枉不能自申,听诣使告状,使者检治。若信清能,众所称美,诬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财,断察不平,听诣公车上诉。
献文帝皇兴 年,于狱案,必令覆鞫。
《魏书·献文帝本纪》不载。按《刑罚志》:显祖末年,尤重刑罚,言及常用恻怆。每于狱案,必令覆鞫,诸有囚系,或积年不断。群臣颇以为言。帝曰:狱滞虽非治体,不犹愈乎仓卒而滥也。夫人幽苦则思善,故囹圄与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轻恕耳。由是囚系虽淹滞,而刑罚多得其所。
孝文帝太和四年闰七月丁亥,幸虎圈,亲录囚徒,轻者皆免之。
《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八年,帝于庶狱,率从降恕。
《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按《刑罚志》:太和八年,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十,州镇亦简。
太和十五年五月己亥,议改律令,于东明观折疑狱。七月乙酉,车驾巡省京邑,听讼而还。
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
太和二十年二月辛丑,帝幸华林,听讼于都亭。庚戌,幸华林,听讼于都亭。八月壬辰朔,幸华林园,亲录囚徒,咸降本罪二等决遣之。丁巳,幸华林园听讼。按以上俱《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宣武帝景明二年,诏令诸州亲决庶狱,勿或淹滞。
《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二年三月辛亥,诏曰:诸州刺史,不亲民事,缓于督察,郡县稽逋,旬月之间,才一览决。淹狱久讼,动延时序,百姓怨嗟,方成困敝。尚书可明条制,申下四方,令日亲庶事,严勒守宰,不得因循,宽怠亏政。景明四年,诏听察庶狱。
《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四年四月戊戌,诏曰:酷吏为祸,绵古同患;孝妇淫刑,东海燋壤。今不雨十旬,意者其有冤狱乎。尚书鞫京师见囚,务尽听察之理。
永平元年,修听讼观。
《魏书·宣武帝本纪》:永平元年六月壬申,诏曰:慎狱重刑,著于往诰。朕御兹宝历,明鉴未远,断决烦疑,实有攸愧。可依洛阳旧图,修听讼观,农隙起功,及冬令就。当与王公卿士亲临录问。
孝明帝神龟二年,辛雄以犯罪之人,经恩竞诉,悉宜断理。进议六款,诏从之。
《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按《辛雄传》:雄神龟中,除尚书驾部郎中,转三公郎。初,廷尉少卿袁翻以犯罪之人,经恩竞诉,枉直难明,遂奏曾染风闻者,不问曲直,推为狱成,悉不断理。诏令门下、尚书、廷尉议之。雄议曰:《春秋》之义:不幸而失,宁僭不滥。僭则失罪人,滥乃害善人。今议者不忍罪奸吏,使出入纵情,令君子小人薰莸不别,岂所谓赏善罚恶,殷勤隐恤者也。仰寻周公不减流言之愆,俯惟释之不加惊马之辟,所以小大用情,贵在得所。失之千里,差在毫釐。雄久执案牍,数见疑讼,职掌三千,愿言者六。一曰:御史所纠,有注其逃走者。及其出诉,或为公使,本曹给过所有指,如不推检,文案灼然者,雪之。二曰:御史赦前注获见赃,不辨行赇主名。检无赂以置直之主,宜应洗复。三曰:经拷不引,傍无三證,比以狱案既成,因即除削。或有据令奏复者,与夺不同,未获为通例。又须定何如得为證人。若必须三人对见受财,然后成證,则于理太宽。若传闻即为證,则于理太急。令请以行赇后三人俱见,物及證状显著,准以为验。四曰:赦前断事,或引律乖错,使除复失衷,虽案成经赦,宜追从律。五曰:经赦除名之后,或邀驾诉枉,被旨重究;或诉省称冤,为奏更检。事付有司,未被研判,遂遇恩宥。如此之徒,谓不得异于常格,依前案为定。若不合拷究,已复之流,请不追夺。六曰:或受辞下检反覆,使鞫狱證占分明,理合清雪,未及告案,忽逢恩赦。若从證占而雪,则违正格;如除其名,罪滥洁士。以为罪须案成,雪以占定,若拷未毕格及要證一人未集者,不得为占定。古人虽患察狱之不精,未闻知冤而不理。今之所陈,实士师之深疑,朝夕之急务,愿垂察焉。诏从雄议。
出帝永熙二年,诏事经一周已上,集华林,亲览察,脱有司不列者,人自陈诉。
《魏书·出帝本纪》:永熙二年五月庚寅,诏诸幽枉未申,事经一周已上,悉集华林,将亲览察;脱事已经年,有司不列者,听其人各自陈诉;若事连州郡、由缘淹岁者,亦仰尚书总集以闻。
孝静帝天平四年六月己巳,幸华林园理讼。元象元年六月壬辰,帝幸华林都堂听讼。
按以上俱《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北齐

文宣帝天保六年三月戊戌,帝临昭阳殿听狱决讼。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北周孝闵帝元年七月壬寅,帝听讼于右寝,多所哀宥。
《周书·孝闵帝本纪》云云。
明帝武成元年五月己亥,听讼于正武殿。
《周书·明帝本纪》云云。
武帝保定三年三月庚子法律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二十五曰断狱。
《周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云云。

高祖开皇元年,每季亲录囚徒,阅奏罪状。
《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开皇元年,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开皇三年,更定新律,置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开皇三年,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唯五百条。凡十二卷。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开皇五年,令诸曹决事,皆具写律文断之。
《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开皇五年,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
炀帝大业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十八曰断狱。
《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