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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以次施行青苗法奏绍圣二年七月 北宋 · 郑仅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一六(第五册第四八六八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一○页
青苗之法,其济甚博,然而行法之吏,不能尽良。
故其间有贪多务速之扰,转新还旧之弊。
此吏之罪,非法之过也。
窃谓青苗、义仓,最为便民,愿诏有司以次施行之。
乞推行折纳粜籴之法奏元符三年十月 北宋 · 郑仅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一四(第六册第五七二六页)
顷岁河北灾伤,流民至齐、郓。
去岁河北又饥,流民遍及京东
常平有折纳之法,而未尝折纳;
有粜籴之法,而多不广籴。
欲民不流,不若多积谷;
欲多积谷,不若推行折纳粜籴之法。
视民口多寡,使县常有三五万斛,州常有三五万斛。
小饥则平价粜与下户;
中饥则粜及中户,而贷下户;
大饥则粜及上户,而贷中户,甚则贷及上户。
官不虚费,而民实受惠,自不流徙,仍依和籴用实价折纳。
无和籴处,比市价量增,庶于民户无所亏损。
李岐增盐价有害末盐钞法奏崇宁元年七月 北宋 · 郑仅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八、《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四(第六册第五二一一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七六六页
看详管句东南般运盐事李岐,欲于见卖盐每斤增一文,以备脚剩之费,有害末盐钞法。
抵当库不赎金更不估卖奏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宋 · 郑仅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八、《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一七(第三册第二九四五页)
窃见朝廷岁用金不少,每下诸路和买,不免搔扰。
欲乞应内外抵当库出限,不赎金更不估卖,并赴元丰库送纳,以备朝廷支用。
所有抵当本钱,如有阙少,却于内外户部右曹所隶封桩钱内应副。
候金稍有馀,即依旧估卖。
奉诏相度措置熙河新疆边防利害奏崇宁二年九月 北宋 · 郑仅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八、《宋史》卷一九○《兵志》四
朝廷给田养汉蕃弓箭手,本以藩捍边面,使顾虑家产,人自为力。
今拓境益远,熙、秦汉蕃弓箭手乃在腹里,理合移出。
然人情重迁,乞且家选一丁,官给口粮,团成耕夫,使佃官庄。
遇成熟日,除粮种外,半入官,半给耕夫,候稍成次第,听其所便。
熙河路差夫起丁事奏崇宁三年六月 北宋 · 郑仅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八
奉朝旨,差雇夫役运粮,应付河州
酌量人户财力所胜,立定保伍维持之法,人无偏重不均之弊。
部夫官无逃窜人夫、散失解斗之患,官私称便。
虽申请到已得差夫体例,缘系一时指挥,窃虑今后本路无法遵守,却致轻重不均。
欲应差夫起丁,并依此施行。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三之五(第六册第五五七五页)。又见同书食货四八之一九(第六册第五六三二页)。
乞服饰器用依礼法奏大观四年八月六日 北宋 · 郑仅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八
御史台牒。
八月一日文德殿视朝,轮当接对。
臣闻:正分明理,则风俗淳;
敦本抑末,则民生厚。
先王之时,崇车舆衣服之制,故奢侈不戢而自禁;
斥彫巧浮伪之作,故财用不费而自给。
后世礼浸不讲,法亦不明,是以下僭上而世不以为奢,贱越贵而众不以为过。
臣庶宅王侯之第,倡优服嫔御之饰。
争华竞丽,弃本而逐末,妄费无节,靡然成风。
国家承列圣之德,天下熙洽。
陛下克以俭勤,焦劳图治,法度修而上下之分明。
近者又禁民庶用真珠为饰,足以见抑豪富、弭僭侈之意。
在人谓事虽小,而关于理者不可失,失之则乱所由生,至此得其旨矣。
然真珠特一事耳,至于金玉锦绣衣服之饰,宅舍车马器用之度,贱不得以踰贵,卑不得以侔尊者,臣愚愿诏有司检举著令而申饬之。
令所未载者,裁为等差而颁行之,使天下晓然知分,而奢逼之风止。
则游手末作,复事本业,财无妄费,力不虚出,而家给人足矣。
臣不胜区区之愚,伏候(缺)
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