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童子行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马融以童子为未成人,郑玄以为未成人之称,并不明下至几岁。
戴德以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
谯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
《记》云:「十五成童舞《象》耳,岂是《经》所云童子当室者邪?
按《礼》称童子,参差不一,以事推之,则大小可知矣。
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若是八岁已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
射慈以为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通典》八十一。)
皇后亲为皇后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与天子有服,既为之斩缞,与王后有服,则宜齐缞周也。
虽妇亦宜以有服为断,应如孔恢(《通典》八十一,晋孝后崩,庾家访服,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齐缞,庾家诸妇今服周。)
诸侯公卿妻为皇后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服问》云:「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
郑玄注云:「外宗,君外亲之妇也。
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周。
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周」。
王肃注云:「外宗,外女之嫁于卿大夫者也为君服周」。
郑、王虽小异,而同谓夫服君斩缞,故妻从服周耳。
未闻王妃服后与不?
《杂记》云:「外宗君夫人,犹内宗也」。
郑注:「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缞,夫人齐缞,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外宗谓姑姊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亲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亲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琅琊王妃者,是司马道子妻,于孝武定后,本绨姒小功之服。王者绝旁亲,故宜成以臣妾齐琅之周。(《通典》八十一,晋泰元中,琅琊王纳妃,裁登车,而定后凶祸至,即依在途遭丧,改服即位哭。)
藩国臣为皇后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经》但云诸侯大夫为天子,而不及后,则知后无服也。
若有服,则当连言。
且《传》云「时接见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
弘据引大夫之祭不成礼者,凡后之丧在其数,以明后必有服。
蔚之按:《记》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郑氏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礼。」明不成礼,不必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丧,以宜随例哀致,故亦同废祭耳。(《通典》八十一,晋恭皇后崩,东海国臣弘据刺问礼官,故云。)
皇太子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今唯太子从君所,皇子公子则无厌降(《通典》八十二。)
诸王持重为所生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庶子为后,为所生服缌」,此《礼》之正文。
近遂为三年,失之甚也。
乐安王所生母丧,议者谓小功,孝武诏令大功,乃合馀尊之义。
但馀尊之厌,不言为后者也,即今犹皆三年(《通典》八十二。)
诸王出后降所生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晋简文爱其膝下之慕,不寻为后移天之重(《通典》八十二。)
诸王殇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嗣子之体,不以成人为义,故经有诸侯嫡子之殇服。
臣子不殇君父,宫臣得服斩耳。
自馀亲自依其本服。
《记》云:「能执干戈以死社稷,则以成人服之」。
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为大夫者,皆不为殇。
至若诸侯继体象贤,君临一国,事过大夫远矣,而可反殇之乎(《通典》八十二。)
王侯庶子殇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臣以义服,故所从极于三年。
《经》举重服必从,则轻不从可知也。
若从服世子之殇,亦可从服嫡妇,岂其然乎?
唯小君非从,故与君同(《通典》八十二。)
五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贺循以为,夫服缘情而制,故情降则服轻。
既虞,哀心有杀,是故以细代粗,以齐代斩耳。
若犹斩之,则非所谓杀也。
若谓以斩缞命章,便谓受犹斩者,则疏缞之受,复可得犹用疏布乎?
是知斩疏之名,本生于始死之服,以名其丧耳,不谓终其日月,皆不变也(《通典》八十七。)
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
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
已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
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
《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
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
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也。
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
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通典》八十八。)
孙为庶祖持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二
祖庶父嫡,已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祖谁当祭之。
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服之斩;
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继曾祖耳。
祖虽非嫡,而是己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乎?
已服祖以斩,故祖亦服已以周。
长子之服,义则不同,要须己身承祖祢之正,乃得为长子斩。
按《小记》云:「庶子不得为长了斩」不继祖与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之身。
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也,必须身承祖祢之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于卑加尊也。
刘智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不继祖。
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
庶子不继祢,其子居然不继祖矣(《通典》八十八。)
为高曾祖母持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刘景升以妇人之不可逾夫,既已乖矣。
成粲云:「已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为祖母不应三年,亦可谓殊途而同谬者矣」。
刘智《释疑答问》云:「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
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
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通典》八十九。)
妇从夫嫡,曾高祖母,正体所传,并有重,何疑其亡先后(同上。)
为嫁母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母子至亲,本无绝道,礼所亲者属也。
出母得罪于父,犹追服周。
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则是子自绝其母,岂天理邪?
宜与出母同制。
按晋制,宁假二十五月,是终其心丧耳(《通典》八十九。)
大功殇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汉戴德云:「独谓父母为子昆弟相为」,当不如。
郑以周亲为断。
周亲七岁以下,容有缌麻之服,而不以缌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于礼,故有哭日之差耳。
他亲有三殇之年,而降在无服者,此是服所不及,岂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
戴逵虽欲申马难郑,而弥觉其踬,范宁难之,可谓当矣?
按束析目《通论》无服之殇,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缞乃备四殇焉」。
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而笄,二十而出,并礼之大断。
至于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
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
郑玄曰:「殇年为大夫,乃不为殇,为士犹殇之」。
今代则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通典》九十一。)
同母异父昆弟大功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自以同生成亲,继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来,其礼乖殊。
以为因继父而有服者,失之远矣。
马昭曰:异父昆弟,恩系于母,不于继父。
继父,绝族者也。
母同生,故为亲者属,虽不同居,犹相为服。
王肃以为从于继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远矣」。
子游、狄仪,或言齐缞,或言大功,趋于轻重,不疑于有无也。
《家语》之言,固所未信。
子游古之习礼者也,从之不亦可乎(《通典》九十一。)
小功成人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传以同居为义,盖从夫谓之同室,以明亲近,非谓常须共居。
设夫之从父昆弟,少长异乡,二妇亦有同室之义,闻而服之缌也。
今人谓从父昆弟为同堂,取于此也。
妇从夫服,降夫一等,故为夫之伯叔父大功,则知夫姑姊妹皆是从服。
夫之昆弟无服,自别有义耳。
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纪者(《通典》九十二。)
嫂叔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蒋济成粲,排弃圣贤经传,而苟虚树己说,可谓诬于礼矣(《通典》九十二,蒋济以小功章娣姒妇。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相与皆小功。成粲云:嫂应有服,可从大功。)
缌麻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传》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义故施以此名,寻名则义自见矣。
外亲以缌断者,抑异姓以敦己族也。
缌服既不足以申外甥外孙之情,故圣人因其有伸之义,而许其加也。
外祖以尊加,从母以名加者,男女异长,伯季不同,由母于姊妹有相亲之近情,故许其因母名以加服。
兄弟姊妹,同气之怀不异,故其服不得殊。
由若同在他邦,小功加一等,而大功以上则不加也(《通典》九十二。)
为父后出母更还服 南朝宋 · 庾蔚之
 出处:全宋文卷五十三
为父后不服出母,为废祭也。
母嫁而迎还,是子之私情。
至于嫡子,不可废祭,钟毓率情而制服,非礼意也。
《礼》云:「继母从为之服,非父后者也(《通典》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