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向给本俸诏(熙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一四(第六册第五七七九页)
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见理三司副使资序,令三司给以本俸。
令史院检寻枢密都承旨所领职事诏(熙宁二年九月一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四(第三册第二四九八页)
近复以士人为枢密都承旨,历年不除,枢密院接遇及所领职事都无可考验,可令史院检寻,如无,即中书详定以闻。
淮南发运司所借在京榷货务钱令收买金银绢帛送还本务诏(熙宁二年九月三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
在京榷货务封桩折解钱内借支与在京府界县分等收籴斛斗,据籴到数充聚每年淮南发运司上供年额,所借过钱即令发运司却据钱数收买金银绢帛送还本务,以免岁计般辇不足。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四(第六册第五七六○页)。又见同书食货三九之二一(第六册第五四九九页)。
支俵青苗钱诏(熙宁二年九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六四页
常平广惠仓等见钱依陕西出俵青苗钱例,取当年以前十年内逐色斛斗一年丰熟时最低实直价例立定预支,召人户情愿请领。五户以上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每户须俵及一贯以上,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其愿请斛斗者,即依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例纽斛斗送纳。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户有剩,即亦准上法支俵与坊郭有抵当人户。
僧尼道士女冠身亡缴抹原受披剃文牒戒牒事诏(熙宁二年九月五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三之二一(第三册第二六七四页)
尚书祠部遍牒四京及诸道州府军监,今后应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戒牒等并仰逐处依旧例抹讫,更于行空处批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军官押字用印讫,具状缴连入递申纳本部。仍仰本部即时具交收道数年月附递回牒本州州司,候到钩销照證,其缴到文牒等即仰依旧诏施行。
出俵青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诏(熙宁二年九月五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六五页
常平仓钱斛出俵青苗,仍常以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广惠仓除留给孤贫乞丐人外,其馀亦准此。
臣僚为公事取勘断罚讫画时关报閤门诏(熙宁二年九月十六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补编》第八七页
今后臣僚为公事取勘断罚讫,仰取勘去处具所犯并断遣因依,画时关报閤门,依条施行。
谕内库诸路岁上供金银事诏(熙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第三册第二九三九页)
近年诸路所纳金银甚耗减,盖岁无入额,故三司得以时有移易。今若以诸路岁上供内库金银拨赴三司,朝廷酌一中数,令三司岁认送纳内库封桩,如此为便。
左藏库纳送内藏库金银年额诏(熙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
三司指挥诸路金银数并纳左藏库,逐年支金三百两、银五十万两赴内藏库,永为年额。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七之六(第三册第二九三九页)。又见同书食货五一之二五(第六册第五六八七页)。
谕薛向讲求笼海商之术手诏(熙宁二年九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六
东南利国之大,舶商亦居其一焉。昔钱、刘窃据浙、广,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国者,亦由笼海商得术也。卿宜创法讲求,不惟岁获厚利,兼使外藩辐辏中国,亦壮观一事也。
诸路金银场冶金银课利尽数纳内藏库诏(熙宁二年十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之六(第六册第五六七七页)
应江南等路提点银铜坑冶司所辖金银场冶收到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入内藏库,委所属州军至次年春季起发,赴库交纳。及抑提点坑冶司每年据场冶申到所收金银䌷数,攒写为一帐申三司拘催内藏库钱帛案。其拘催案据帐照勘讫,翻录下内藏库置籍抄上,候年终,纳绝钩销讫,具状以闻。及申拘催案,如过期纲运未至,即申举催促。其他路分场冶不系江南等路提点坑冶司所辖者,即仰本路提点刑狱司准此施行。
江淮发运司截留内藏库物移用关牒本库照会诏(熙宁二年十月一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
江淮发运司,今后应截留内藏库物移用,即时具数关牒本库照会。
按:《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一之六(第六册第五六七七页)。又见同书职官二七之六(第三册第二九三九页)。
陈升之位文彦博下诏(熙宁二年十月丙申)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大诏令集》卷七○、《文潞公文集》卷三五、《东都事略》卷六七
二府者,政事之出也,惟是一二股肱之臣,日谋谟于庙堂之上,皆朕所尊礼之,顾其势岂有重轻哉!伏观《仁宗实录》,天圣时,二府之相犹以其职高下定位,则知往者不若今制之拘也。今文彦博盖朝廷之宗臣,朕方倚以疆陲之事,虽用陈升之为宰相,其令升之仍位彦博下,以称朕遇贤之意。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赐文彦博御批(熙宁二年十月五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文潞公文集》卷三五
卿两朝旧德,顾命元勋,位右升之,礼体甚顺,其勿过为谦抑,久郁朕待卿之志。兼已降诏旨,来日不可不入视事也。
赐文彦博手诏(一 熙宁二年十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文潞公文集》卷三五
省所奏:「伏睹诏书,宰臣陈升之位在臣之下者,愿寝异恩,庶安孤迹」。事具悉。卿翼亮三朝,周旋二府,国之耆隽,望实素隆。升之任用尚新,甫登宰席,原其雅意,必欲推先。是用斟酌礼文,裁其宜称,发于朕志,奚取常规?盖以褒异老成,岂与利用为比?卿谦恭久著,于此何嫌?往安乃居,毋逆朕命。所乞宜不允。付某。
赐文彦博手诏(二 熙宁二年十月十六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文潞公文集》卷三五
省所劄子奏:「臣累具奏,乞追寝十月三日诏命,及乞依仪制,立班在宰臣陈升之下」。事具悉。卿往事仁朝,再为上宰,予嘉旧德,进服迩联。而固执谦撝,屡形论请,谓祖宗之故,虽尝以宫使而等差,而朝廷之仪,亦已下诏书而著定。恳恳辞避,至于再三。勉从所请,不忘嘉叹。所乞宜允。付某。
许文彦博位陈升之下诏(熙宁二年十月十九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文潞公文集》卷三五、《宋大诏令集》卷七○
中书门下:朕惟国朝之制,虽兵民分于二府,然其委用者,皆所谓执政之臣,岂独相枢密者以为使相邪!朕尝惑之,故丙申之诏,令文彦博班陈升之之上,所以尊老成而均政体也。今彦博数言于武臣之例,非可同于亲王之班,有未便,执谦虑损,情有莫回。予思罔然,虽拒勿得。其令中书门下如所请施行。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熙宁二年降皇子减降天下见禁德音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大诏令集》卷二六
门下:天地之任至大,负荷之克艰;祖宗之休无疆,继承之为重。眷言菲德,肇纂鸿图,日奉燕谟,汔臻靖治。乃冬之仲,方岁既成,长至维时,大终厥月。候彼阳德,则一气潜萌;验诸物宜,则百嘉备舍。聿生元子,来会昌期。上以奉慈闱之欢,下以系绵宇之望。国本兹在,予心所安。爰施涣恩,用饰多喜。应天下见禁罪人杂犯死罪以下递降一等,徒以下释之(云云。)。于戏!德厚者流广,善积者庆长。三灵顾怀,万世允赖,推是渥泽,伟兹福祥。布告群伦,明知朕意。
选举到可试用人令崇文院校书以备差使诏(熙宁二年十一月三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
今后应选举到可试用人,并令崇文院校书,以备朝廷访问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馆职,或升擢资任,或只与合入差遣。
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八之三(第三册第二七五六页)。又见同书职官一八之五三(第三册第二七八一页)。
答枢密院奏裁定宗室等衰诏(熙宁二年十一月甲戌)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一、《宋会要辑稿》帝系四之三四(第一册第一一○页)、《宋大诏令集》卷五○、《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七、《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二
自我祖宗惇叙邦族,大则疏封于爵土,次则通籍于闺台,并留京师,参奉朝请。然而世叙寖远,皇枝益蕃。属有亲疏,则恩有隆杀;才有贤否,则禄有重轻。今而一贯于周行,是亦奚分于流品?虽敦睦之道诚广,而德施之义未周。故廷臣数言,宰司继请,谓宜裁定,限以等夷。朕惟亲戚之间,经史有训,汉唐之世,典故具存。或以九族辨尊卑,或以五宗纪远近,或听推恩而分子弟,或许自试而效才能。或宗子之贤,得从科举;或诸王之女,自主婚姻。尽前世之所行,顾当今之未备。况我朝制作,动法先王,岂宗室等衰,乃无定著?因俾群公之合议,将为一代之通规。载览奏封,具陈条目。以谓祖宗昭穆,是宜世世之封;王公子孙,抑有亲亲之杀。若乃服属之既竭,洎于才艺之并优。在随器以甄扬,使当官而勉懋。至于任子之令,通婚之仪,凡曰有司之常,一用外官之法。佥言既允,朕意何疑。告于将来,用颁明命。宜依中书、枢密所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