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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台官不必校资序奏治平四年闰三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二、《宋名臣奏议》卷五二、《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三五
臣近蒙恩充翰林学士,伏见本院自来举台官,并须前行员外郎已下,至太常博士,历通判一任已上者,仍须众学士同状保举。
切以御史之职,所以上辅天子聪明,下绳纠百职事,无大小皆得奏论,必须资性端方,学识兼茂,然后可以处宪寺,任言责。
由是而求诸多士之中,未易中选。
今乃限以资格,而常欲得人,必恐其难。
窃见近岁以来,前行员外郎以上知谏院者,并得兼起居舍人
朝廷之意,务欲广进人之路。
御史兼官之制尚阙,盖有司未尝讲求。
臣又见比来保举堪充御史里行,或以资浅报罢。
臣闻唐太宗雅好直言,马周以布衣为监察御史里行
里行之名,自马周始。
其后官卑,未得真御史者,皆除里行。
然则里行之设,本以待资浅之人。
今乃以资浅为不应选,正失前代设官之意。
臣又睹天圣七年,言事者以三院御史出为省府判官转运使,其间多是知县充举,深为侥倖,乃诏今后知州通判方得奏举。
近日台官其称职者,虽或次补谏列,其不任职者,虽真御史亦以旧资出补外任。
然则资序高下,不必校量。
又闻孔子曰:「举尔所知,尔所不知,人其舍诸」?
夫以人才之难,必待数人尽知固不可得。
茍一人知之,众人非出于实信,但雷同系书,则又非为国求贤之意。
凡臣所言,灼然易见。
若增成旧制,于体无害。
伏惟陛下以圣明文武,初即尊位,左右之臣悉皆访逮,岩穴之士尚将旁求,岂独于御史耳目之官,而不能广开其路?
伏望圣慈裁许,自今后每御史有阙,即轮学士御史中杂一员保举。
正郎前行员外郎并依谏官例,除兼御史
朝官以上,不问资序,并除里行。
太常博士通判及一年者,并依旧制。
如此则用人之法不致苛密,而举善之心各得自尽,不胜大幸。
王陶不可复召奏治平四年五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二、《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二
臣恐奸邪小人,因奏对之际,希合上意,蔽之罪,谓其忠直。
望陛下割一人之私恩,采天下之公议,登用中立之士,杜绝阿党之原,无为偏见私说所惑,则天下幸甚。
乞旌用郝戭治平四年八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七之四一(第五册第四一五三页)
前任兴国军通山县令日,为父樵年老,遂乞致仕,欲封父一官
不期樵卒,遂扶护还蔡州西平县本乡,于墓侧负土培坟,不避霜雪。
行谊乡里所重,缙绅所推。
今父服已除,齿发未衰,乞赐旌用。
司马光举言职不当赐罢奏治平四年九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二、《东都事略》卷八四《吕公著传》
以言举职而赐罢,则有言责者不得尽其言矣。
陛下虽有欲治之心,而安危利害,何从而知?
司马光告敕不由封駮司奏治平四年九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二、《宋名臣奏议》卷五六、《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二、《东都事略》卷八八《吕公著传》、《宋史》卷三三六《吕公著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
臣近为降下司马光等告敕到封駮司,寻以为不便,遂具封駮闻奏。
窃知已直降光等告敕付閤门
臣伏以祖宗置封駮之职,盖以朝廷政令不能一一尽当,故使有司得各竭其意,以补阙遗。
臣既缪当官守,茍有愚见,诚不敢自默,以失祖宗置司之意,是以即有论列。
今来朝廷既以臣言不当,自当显行黜责。
其所降敕告,亦须经由本司。
盖臣虽可罪,而此职终不可废。
若因臣一言不当,遂使今后封駮之司不复能举正职事,则是祖宗法度由臣而坏。
伏望圣慈正臣封駮不当之罪,特加显黜,以振纲纪。
乞班在司马光下奏治平四年十月十五日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二、《宋会要辑稿》仪制三之三二(第二册第一八八七页)
司马光近除翰林学士,缘光前入院在臣之先,今乞班在下。
五月会朝非礼奏熙宁元年四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二、《东都事略》卷八八《吕公著传》、《宋史》卷三六六《吕公著传》、《续资治通鉴》卷六六
五月会朝,始于唐德宗,取数术厌胜之说。
宪宗以不经罢之。
尊号非古典,不系人主重柄。
陛下方追复三代,何必于阴长之日,为非礼之会,受无益之名!
请坐讲奏熙宁元年四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二、《苏魏公文集》卷一六、《帝学》卷七、《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二、《演繁露》续集卷一
臣等窃寻故事,侍讲皆赐坐。
乾兴以来,讲者始立,而侍者皆坐听。
臣等窃以谓侍者可使立,而讲者当赐坐。
所以当赐坐者,以传先王之道故也。
伏惟陛下躬仁圣之质,将兴之治,于传道之际,不宜因循有司一时之失,不正其礼。
欲乞以臣等所言付礼官考议。
举淹废人引见考试到人奏熙宁元年五月十六日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二、《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四(第五册第四四一三页)
准手诏举列淹废之人,内选人不该磨勘者,依身言书判人例施行。
续准诏考试到三十七人,分五等,令流内铨连逐人卷子,依敕引见。
具指定引见日,先申中书,欲今月二十一日上殿引见。
论淫雨地震奏熙宁元年七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四二、《东都事略》卷八八《吕公著传》、《宋史》卷三六六《吕公著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二、《续资治通鉴》卷六六
臣伏见夏秋之交,淫雨为沴,乃甲申地震京师
天威不远,谴告甚明,此诚陛下抑畏脩省之时也。
臣窃考自昔人君,每有变异,或因恐惧而致福,或以简诬而致败。
盖古之王者,知祸福无不自己,故侧身修行,以求消复,则天之应也,敏若影响,此所谓恐惧以致福者也。
至于后世,乃以为天地灾眚皆有常数,或专修外事,或归过于下,则是坐视天灾,无复自饬,此所谓简诬以致败者也。
恭惟陛下以圣德在位,将兴太平,然而灾害重仍,殆有以警惧陛下。
臣愚以为必须历考庶事,正所未正,则灾可转而为福。
《书》曰:「惟德动天,无远弗届」。
言至诚之道修于己,则足以感人神也。
又曰:「天聪明,自我民聪明」。
君能感人,然后可以动天也。
盖人之情伪,最为难知。
上虽以至诚待下,犹恐有不应者。
是以古之王者,临朝接物,莫不以此为大务。
故众多之臣,皆思尽诚以应之,而不敢挟机以事其君。
国尔忘家,主尔忘身,上下如一,至诚无间。
如此而天意弗豫,变异不消者,未之有也。
在《易》之《咸》曰:「君子以虚受人」。
夫众人之言不一,而至当之论难见,君子者能不自用,而考合天下之公议,犹恐未能尽天下之善也。
然而论议者,固有其言不正而可喜,其理似是而实非者。
不幸而先入之,则后虽有至当之论,亦难于必受也。
是以古之王者,去偏听独任之弊,而不主先入之语,故能虑无遗策,而不为邪说所乱。
颜渊问为邦,孔子曰:「远佞人」。
盖佞人之在君侧也,先意承旨,惟恐不合于君,则其势必久而愈亲。
贤者之在君侧也,直言正行,惟恐不合于义,则其势必久而愈疏。
孔子所以欲远之也。
《书》曰:「常厥德,保厥位,厥德靡常,九有以亡」。
言天子者,臣下所禀命,不常其德,则人无所措手足。
是以古之王者,思为可久之德,而事不轻发。
方其令之未出也,无所不谨;
则令之既出也,无所不行。
《书》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
夫以之聪明,其于群臣之能否,必至于三考九载而后黜之者,盖以知人至难,而功用复不可遽见。
若徒以一事之得失,一人之毁誉,不待乎久,不究其他,因以定臣之贤不肖而进退之,则所处未必尽当。
所处未当,则复有更易。
更易既多,则人怀茍且之心,而世无安治之实矣。
昔商宗遭鼎雉之异,而祖己诸王曰:「惟先格王,正厥事」。
夫灾变之来,固不虚发。
而天意所指,盖亦难知。
惟王者能因事修饬,以答明戒,则精祲之交,安有不达?
然自汉儒以来,言灾异者,始穿凿经意,附会时政。
人君若听其所言,专备一事,脱非灾变之所为起,则得不违天心乎?
臣是以窃慕祖己之义,不敢为汉臣之说。
伏望陛下省留圣意,未行者勉而行之,既行者勉而终之,则天下幸甚。
王陶熙宁元年七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宰辅编年录》卷七、《续资治通鉴》卷六六
赋性倾邪。
韩琦秉政,谄事无所不至,自以尝预宫僚,欲立至公辅
及为中丞,挟私怀忿,乃诬以不臣之迹,陷以灭族之祸。
反覆如此,岂可信任!
设首免之科为开改恶之路奏熙宁元年八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文献通考》卷一七○
安石、光所论,敕律悉已明备,所争者惟谋为伤因、不为伤因而已。
臣等以为,律著不得自首者凡六科,而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
释谓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盖自首者但免所因之罪,而尚从故杀伤法,则所因之谋,罪虽原免,而伤者还得伤之罪,杀者还得杀之刑也。
且律于器物,至不可备偿,则不许首,今于人损伤尚有可当之刑,而必使偿之以死,不已过乎?
古初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
后世因劫杀而伤者,增至于斩,因谋杀而伤者,则增入于绞。
倘有不因先谋,则不过徒杖三等之科而已,岂深入于绞斩乎?
若首其先谋,则伤罪仍在,是伤不可首而因可首,则谋为伤因亦已明矣。
律所以设首免之科者,非独开改恶之路,恐犯者自知不可免死,则欲遂其恶心,至于必杀。
今若由此著为定论,塞其原首之路,则后之首者不择轻重,有司一切按文杀之矣。
朝廷虽欲宽宥,其可得乎?
苟以为谋杀情重,律意不通其首,则六科之中,当著谋杀已伤不在自首之例也。
编敕所载,但意在致人于死,并同已伤,及伤与不伤,情理凶恶不至死者,许奏裁。
今令所因之谋得用旧律,而原免已伤之情复以后敕而奏决,则何为而不可也?
臣等以为宜如安石所议便。
乞罢提举官吏及住散青苗钱奏熙宁二年二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一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六
臣窃闻近日中外臣寮累有章疏,乞罢昨差提举常平广惠仓官吏,及住散人户青苗钱,至今未有施行。
臣伏思朝廷所以特遣使人颁行新法,本欲惠恤百姓,非为剥下奉上。
朝廷之意固已甚善,然而朝野沸腾,皆以为不便者,盖由朝廷处置,前后自相违戾。
如昨来元本敕旨,止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来忽然续差官吏遍行天下,所差官吏往往多不得人。
苏涓王广廉皮公弼之徒,张皇事势,必欲生事邀功。
朱经、李元瑜之辈,庸猥下才,所在为人轻笑。
其间取利之条日增,惠民之意渐失,所以人心摇动,日益不宁。
臣欲乞应前来所遣官吏,可一切罢归。
其青苗钱且只于近京一两路,专委提刑司转运司相度俵散,务要惠民,不必取利。
候散及一二年,如见得于公私无损,实有惠济,推之诸路,亦未为晚,兼人心亦自信服。
若一二年间,民犹以为不便,则朝廷亦宜改作,不可必遂前失。
如此则人心自安,无不得所。
论除监司条制奏熙宁二年五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六七、《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六
臣先准中书批状,送两制议选知州以下条制内一项。
王圭等议,未曾历知州人,不得权入转运判官以上差遣
臣愚以为未便。
窃以国家承平虽久,于人材素养之法,有所未备。
缓急求才,犹恐难得,若资格愈密,则简拔愈难。
知州以下从审官院差遣,则严其条式可也。
转运判官以上,自朝廷推擢,则不当更增以资格。
荀况称贤与能不待次而举,疲不能不待顷而废。
董仲舒亦称小才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才虽未久不害为辅佐。
且汉之部刺史,今之监司
隽不疑乃自布衣拔为青州刺史,当时号为称职。
方今豪俊之士,多伏在下位。
若必待其已历知州,然后任使,则或至白首而不见旌用。
臣愚以谓知州有治迹者,固当升入监司
自馀果有才能,为众所推,虽资历尚浅,亦系自朝廷,不次选择,充转运判官权发遣府推判官及权充知州差遣
若试无效,自可退从常调。
如此则劝沮兼行,贤愚无滞。
答诏论学校贡举之法奏熙宁二年五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七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六
臣谨按《学记》:「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遂有序,国有学」。
《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
司徒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
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
《周礼》: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
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其礼礼宾之。
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
三代以来,其养士取人之法,虽随时损益不同,然教必本于学校,进必由于乡里,此六七圣人所不易也。
逮乎秦汉而下,圣王之迹既息,凡所谓礼乐教化之官,皆以废绝。
至于设科取士,则各出于一时之苟且。
国家承其极弊之后,而因循未暇制作。
虽天下学校颇尝修建,然取士之路不出于此,而欲人之就学也,不亦难乎?
其为科举之法,则专以进士经学,大抵皆袭唐制而已。
夫上之取士者,将以治事而长民,而所以取之者,乃不过试之以辞章、记诵之学,盖亦乖矣。
今诚不能革苟且之弊,兴废绝之法,而望贤才之加多,风俗之渐变,终亦不可得也。
故臣窃以谓贡举之弊不可不革,而学校之制所宜渐复。
进士经学,行之既久,为有司者安于课试之格,为士人者狃于进取之术,可以渐去而未可以遽废。
莫若先建学校,兼而行之,学校所进者岁增,则科举所取者岁减,如此不十数年间,士皆以学校进矣。
所谓学校之法者,天子自立太学京师,取道德足以为天下师法者主之。
开封府及天下州县皆立学,取道德足以为人师者主之。
然学校教化所以一道德,同风俗之原,今若人自为教,则师异说,人异习。
故宜博选天下所谓有道德,可以为人师,先集于太学,使讲议所以教育之法。
而朝廷以道揆其得失,讲议既定,然后取其得者置之要会州府,使主其学。
其馀州郡,即委转运司知州通判于本州及属县内,选经术通明,行谊素著者一人,使主州学
如本州无人,即转运司于同路州县选差,并令就见朝廷所置学官于本路会府,而受朝廷教育之法。
或本州士人道德可以为人师而不仕者,委本州与转运司发遣赴阙,当度其可否,特与注官,就差本处主学,仍于太学受所以教育之法。
所谓贡举之法者,应天下士人并须本县公吏等结罪保明乡贡素行,方得入于州学
州学每岁贡士,量州府大小,大郡贡二人,其小郡士人绝少处,二岁若三岁贡一人。
知州通判与主学官,于学生内选入学一年以上,经明行修者,贡于朝廷。
而升于太学者,官为给食。
太学每岁于学生内,选到住太学一年以上,经明行修,通世务,可以治人者七十人,进于朝廷。
其在上等者,委中书门下量才官使,其在次等者,送流内铨依名次注官。
计一岁所贡者七十人,三岁所贡者二百人,则后次科场进士经学,南省奏名之数内,可各减一百人。
二岁之后,就学者众,诸州所贡人数可以倍增,而太学三岁可增置四百人,则进士经学奏名内更各减一百人。
又行之三岁,科举可尽罢,而士之进者皆出于学校矣。
其到太学及一年以上,经术行谊入下等,及经虽稍通,行有毁玷者,并罢归本州,一不与选,愿归者亦听。
其自太学罢归,非行有毁玷者,并不碍后来选贡。
应天下知州通判及掌学官,所贡士人上等者为最,在任皆最者特与旌赏。
入下等为殿,在任皆殿者,当行重罚。
其本郡士人,实有经行,蔽而不举者,委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御史台觉察以闻,当行重罚。
又按《舜典》:命夔典乐教胄子。
《王制》:「乐正崇四术,立四教」,「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皆造焉」。
《周礼》:「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子弟焉」。
古者四民各有业而不杂,故士之子常为士。
盖于治事长民,皆其世业,则所学所行,习见而易入。
是以王者之于教学,莫不以国子为先务。
盖庶人非秀异绝伦,不得为士。
士之子非教养有素,亦不得在官。
臣以谓应已有官者,并须入国子学,取道德足以为人师者主国子监,岁选学生十人或十五人闻于朝廷,而升于太学,如诸州贡士之法。
既至太学及一岁以上,委太学官选经明行修,通于世务,可以治人者,天下士衮同进于朝廷。
如到国子监一年以上,不与选,愿出官者,即学官委保经义稍通,行无毁玷,年及格者,闻于朝廷,而关送审官院、流内铨依无出身人例差注。
又今来科举之法,既未可遽罢,则须权作处置。
进士之科,始于隋而盛于唐。
初犹专以策试,至唐中宗乃加以诗赋,后世遂不能易。
取人以言,固未足见其实。
至于诗赋,又不足以观言。
是以昔人以鸿都篇赋比之尚方技巧之作,此有识者皆知其无用于世也。
臣以谓自后次科场进士,可罢诗赋而代以经,先试本经大义十道,然后试以论策。
夫试于有司,固未能得人之实材。
然此法既设,则人稍宗经。
今建立学校,将以经术教养,则代赋以经,亦变法之渐也。
又经学一科,虽其来盖远,然自唐以后,始加填帖,由是应此科者,专务记诵。
此于章句音切,尚不能辨,然而举用之曰「此可以治人」,不待有识者然后知其非也。
臣以谓自后次科场,明经止用正文填帖,更不以注,而增试大义。
如此应明经者渐多,而诸科之弊自消矣。
司马光修二股河不当奏熙宁二年六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史》卷九一《河渠志》一
朝廷遣相视董役,非所以褒崇近职,待遇儒臣也。
张靖薛向对论事奏熙宁二年八月一日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四(第六册第五一九六页)
昨奉诏与司马光等监张靖薛向对论陕西盐法及根磨粮草亏增。
其盐法利害已定夺申奏。
所有粮草亏增,缘公著已除御史中丞,未审合与不合管勾
文臣磨勘转官不当比类施行奏熙宁二年八月八日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一九(第三册第二六三二页)、《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四
伏见英宗文臣磨勘转官,例展一年。
少卿、监以上,更不磨勘迁转。
其武臣横行以上,旧例四年一转,使臣五年一转。
初出官,三年便转。
当时并不曾比类施行。
仁宗朝尝著令,正任防团以上,非有边功,不得转迁。
后来冲改,但及十年以来,曾历外任,即许迁转。
亦不曾与少卿、监以上比类施行。
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一 熙宁二年十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
臣窃以三代圣王之政,至于久则不能无弊,在审所救云尔。
国家享天下逾百年,凡当世举可以修旧起废,兴利除害者,固非一日。
至于近日改更宗室法度,省罢银台奏白,减外亲奏荐,处置疲癃官吏之类,中外之论,孰曰不然?
惟是制置三司条例一司,本出权宜,名分不正,终不能厌塞舆论。
盖以措置更张,当责成于二府
修举职业,宜倚办于有司。
若政出多门,固非国体。
宰相不任其责,则坐观成败,尤非制世御下之术。
兼臣昨来已曾论列,所有制置条例一司,伏乞罢归中书,其间事目有可付之有司者,即付之有司。
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二 熙宁二年十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
臣近具劄子言,乞罢制置条例司,归中书,至今未蒙施行。
臣闻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今来制置一司,上既不关政府,下又不委有司。
是以从初置局,人心莫不疑眩。
及见乎行事,物论日益腾沸。
盖朝廷大事,无不出于二府
惟是今来制置条例,实系国家安危,生民休戚。
宰相不得与闻。
宰相以为可,自宜与之共论;
以为不可,亦不当坐观成败,但事书敕尾而已。
至于仓场库务,琐细利害,又恐不必执政大臣然后能集。
臣又闻圣人之政,贵乎显仁藏用。
管仲霸者之佐耳,及其为令,犹曰法成而邻国不知。
今朝廷处置,实未能有利及民,然而先置一司,使天下疑惑愁怨,至今不定,恐非策之得者也。
乞检会臣前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