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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别立等第诏熙宁三年三月十八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选举八之三五(第五册第四三九一页)
御试详定所,如今来初覆考官考到试卷,内等第相远者,更酌中别立等第。
详议详断详覆磨勘年限诏熙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五之七(第三册第二七○一页)、《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五
审刑院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
欲出,即与先任满半年指射差遣
第三任满出者,仍与堂除。
若本司更举留者亦听。
若任内失错稽违多、驳正少,即不许举留。
审刑能驳正大理寺误断徒以上刑名,与等第酬奖;
其失错稽违者,责罚亦如之。
刑部大理寺并准此。
遇南郊前一季许约断案外,馀除朝旨送下急速公案外,更不得约旧法奏断绝。
乞宣付史馆,其罢之。
其支赐都数,比旧量与增添,至年终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
不得留狱诏熙宁三年三月乙卯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大诏令集》卷二○二
盛夏之月,南方化育之时,民愚无知,或抵罪戾,有司系累不决,岂朕所以布德恤刑、辅相天地长养之意欤?
申告迩遐,毋有留狱。
京朝官选人试刑名诏熙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一三(第五册第四四七四页)
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许试刑名。
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奏举,历任有举主二人亦听。
就试日试断狱一道,刑名十事至十五事,为一场,五场止。
又问《刑统》大义五道,断狱通八分已上不失重罪合格。
分三等,第一等选人改京朝官,进一官,并补审刑大理刑部官;
第二等选人免循一资,京朝官减二年磨勘
第三等选人免选,京朝官减一年磨勘法官阙,亦听补。
考试关防如试诸科法。
试用法官条贯事诏熙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
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
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法寺开封府诸路州,仍许私印出卖。
按:《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三之一三(第五册第四四七四页)。又见同书职官一五之四二(第三册第二七一八页)、刑法一之六七(第七册第六四九五页)。
宗室在京置赁第宅居止者许与宾客往还诏熙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帝系四之二○(第一册第一○三页)
应宗室已于在京置赁第宅居止者,听如外官与宾客往还,即不得请假出外。
国信所奏贺同天节辽使被刺支赐事诏熙宁三年四月丁卯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
伤死者更给对见生饩节衣、朝辞例物等,如病死者例。
其迪列子夷离根亦准此给,如死,亦以孝赠赐之。
吕公著韩维冯京降官制熙宁三年四月戊辰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八九页
御史中丞吕公著,比大臣之抗章,因便坐之与对,乃诬方镇有除恶之谋,深骇予闻,乖事理之实,可翰林侍读学士、知颍州
权知开封府翰林学士侍读韩维权御史中丞、知太原府
端明殿学士翰林侍读学士冯京翰林学士端明殿学士知开封府
宋敏求御批熙宁三年四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
文字荒疏,旷其职业。
「不能者止」,于义可从。
张戬等御批熙宁三年四月壬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
监察御史里行张戬侵侮柄臣,诬罔事实。
王子韶外要守正之名,内怀朋奸之实,所入章疏,与面奏事前后反覆不一。
申禁河东陕西边民与西贼交市诏熙宁三年四月壬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宋会要辑稿》兵二八之八(第八册第七二七三页)
累戒河东陕西路经略司,禁止边民与西贼交市,颇闻禁令不行。
自今有违者,经略司干官吏劾罪重断;
能告捕者厚赏之。
转运司觉察。
禁诸路州军节序以酒相馈诏熙宁三年四月甲申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
诸路州军遇正、至、寒食端午重阳节序,无得以酒相馈。
中书言宗室令晏如外官例御批熙宁三年四月戊子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
令晏虽系袒免,止是法许外居,非换官出官人数,不可一用外官例。
可再详度,令诸事相称,毋使亲疏轻重不等。
陈襄手诏熙宁三年五月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二
近除卿知制诰,以言事未遂,恳不受命,且求外补。
朕素慕卿经术行己,深惜远去,特还旧职,庶几左右经席,渐磨道义,以释所愿闻。
今览来奏,尚欲固辞,岂未悉朕意与?
还卿来章,当亟就职。
并边州郡毋支散青苗钱诏熙宁三年五月四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一○(第六册第五七二四页)、《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九六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
莫、霸、保、雄州安肃广信、顺安信安乾宁、保定军为系极边沿塘泊,及西山军人户苦无田畴,并罢支散青苗钱。
雄州北两属户遇灾伤贷粮诏熙宁三年五月丁酉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
雄州北两属户遇灾伤,即以贷粮接续分给,仍作科次输纳。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又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七之七(第六册第五八一四页)、食货六八之三九(第七册第六二七三页)。
中书修条例事御批熙宁三年五月戊戌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
中书所修条例,宜令简约有理,长久可施行遵守;
仍先令次第编排,方可删定取舍。
中书编条例,闻已千馀册,遇事如何省阅,虽吏人亦恐不能悉究。
可令先分出合为中书每行一司条例为三等,仍别见行、已革、重复者。
例或分明,与条无异,止录其已施行者。
或自有正条违之以为例者,或不必著例自可为条者,或条不能该,必须例为比者,使各自为处,然后中书日以三五件参定存去修创之。
朕所见大概当如此,卿等宜更审度,恐尚有不尽事理。
近见閤门仪制,取索文字费力,盖吏人不喜条例分明。
亦须量立赏罚,以防漏落。
祖宗袒免亲孝赠条诏熙宁三年五月庚子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
祖宗袒免亲孝赠,男赴朝,钱绢各四十贯、疋;
未赴朝,年十一岁已上,钱绢各二十贯、疋。
女在室,年十一岁已上,钱绢各十五贯、疋;
出适,钱绢各三十贯、疋。
所生母并妻钱绢各二十贯、疋。
未赴朝,年十一岁已上,钱绢各十贯、疋。
女在室,年十一岁已上,钱十贯、绢五疋;
出适,钱绢各十五贯、疋。
所生母并妻钱各十贯、绢五疋。
已上女出家入道,并依出适例。
禁枉杀归明蕃人诏熙宁三年五月辛丑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
陕西蕃部首领等,多执归明蕃人杀之,妄言把截、巡绰、斗敌所获首级,不独侥倖恩赏,且枉杀无辜。
令逐路经略司,自今须验实贼马踪由,保明以闻,不得止据城寨申报。
百官转对章奏委三馆看详诏熙宁三年五月十三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二、《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四(第四册第三七三四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一
百官转对封章,分委三馆分委应系带职臣僚看详,具所陈当否送司马光详定,令中书取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