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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盐法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一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三
后汉〈高祖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三则 世宗显德四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会同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宋一〈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四则 太宗太平兴国三则 雍熙三则 端拱二则 淳化二则 至道二则 真宗咸平四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四则 天禧一则 乾兴一则 仁宗一则 仁宗天圣五则 明道二则 景祐二则 康定一则 庆历五则〉
后汉〈高祖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三则 世宗显德四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会同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宋一〈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四则 太宗太平兴国三则 雍熙三则 端拱二则 淳化二则 至道二则 真宗咸平四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四则 天禧一则 乾兴一则 仁宗一则 仁宗天圣五则 明道二则 景祐二则 康定一则 庆历五则〉
食货典第二百一卷
盐法部汇考三
后汉
高祖 年,峻立盐铁之禁。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汉高祖入汴之年,属戎虏猾夏之后,国用尤窘。故盐铁之禁甚峻。明年,李守贞叛于河中,传檄于邻藩,以疏汉之不道云:咸鹾不通从铢,两者遭刑。农器不行务耕,耘者束手。则汉之立法,可知矣。
后周
太祖广顺元年,诏改盐法。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元年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煎碱盐者犯一斤已上处死。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刑,至是始革之。
广顺二年,敕禁私盐,令庆州青白盐抽税。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九月十八日,敕:条流禁私盐曲法如后:一、诸色犯盐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两,决臂杖十七,配役一年;五斤已下一斤已上,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五斤已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应所犯盐曲,关津门司、厢巡村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断。一、刮碱煎鍊私盐,所犯一斤已下,决脊杖三十,配役三年;一斤已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所犯私盐若捉到碱土碱水,祇煎成盐,称盘定罪,逐处凡有碱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繇,常须巡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他处彰露,并行勘断。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支赏钱,以系省钱充。至死刑者赏钱五十贯文,不及死刑者三十贯文。一、颗盐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一、乡村人户,所谓蚕盐,祇得将归裛茧供盐,不得别将博易货卖,投托与人。如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若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济须经过州府县镇,委三司明行指挥。一、凡卖盐曲,须并于官场官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一、诸官场务,如有羡馀出利盐曲,并许尽底报官。如衷私货卖者,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并同罪科断。一、所犯盐曲,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抵罪家长主首。如家长主首不知情,抵罪造意者,其馀减等科断。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断遣。一、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仍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帐,部领人户请拔,勒本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前分擘开坐,勿令一处请给供使。敕:令应诸道,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即断遣讫奏。若稍设疑误,抵须申奏取裁。十月戊申,解州刺史兼两池榷盐使张崇训言:两盐池周围极远,以棘为篱,别无城壁。其巡警牙官,数百步一人。向未立法,犹有犯禁。近奉九月十日条流,虽不该制置盐场务司,亦已晓谕。今来未审,依旧法,用新条,诏依新敕。先是,汉法犯盐一斤一两,死之。太祖以其用法太峻,兼不足以惩奸,乃改法,加至五斤处死。主者但欲严酷,以集事不顾治道之可否,故张崇训有是奏。
按《文献通考》:二年,敕令庆州榷盐务,今后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八十五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八十五陌、盐五升。此外不得别有邀求。又敕诸色犯盐曲五斤以上,并重杖,处死以下科断有差。刮碱煎鍊私盐,所犯一斤以上,断死以下科断有差。人户所请蚕盐,祇得将归裛茧供食,不得传易货卖。违者,照私盐科断。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帐,部领人户请,给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广顺三年,诏定青白盐池税利,并乡村合请蚕盐州城县镇严切简较,不得放入城门。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三月,诏曰:青白池务,素有定规,祇自近年,颇乖循守。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五百、盐五升。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访闻改法已来,不便商贩,蕃人入界本州务及诸巡镇倍加安抚不得侵欺如蕃人将羊马货价须平和交易不得纵任牙人通同脱略故为抑陵。访闻边上镇铺,于蕃汉户人市易粜馀,衷私抽税,今后一切止绝。如违,必加深罪,各令知悉。青、白盐池在盐州北,唐朝元管四池,曰乌池,白池,瓦窑池,细项池。今出税置吏,唯乌、白二池而已。宁庆诸州民,有自池务买盐经过处,皆定税利。十二月,三司使奏诸道州府逐年俵散户人颗盐,除俵乡村外,有州城县镇郭下,旧请屋税蚕盐处,自前元不敢入城门。以广顺二年敕,却许放入。缘州城县镇郭下,各有粜场,切虑放入,税盐紊乱,条法难为,简较其州城府县镇郭下所俵,年约六千馀石,徵钱万五千八百贯,起来年欲住俵其元徵钱,未审徵否。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俵,其盐钱亦不徵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州城县镇严切简较,不得放入城门。
世宗显德元年,诏食末盐州郡,令食颗盐。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显德元年十二月,帝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者多于食颗盐界分,盖卑湿之地,易为刮碱煎造,岂唯违我榷法,兼又以我好盐。况末盐煎鍊,般运费用倍于颗盐。今宜分割十馀州,令食颗盐,不唯沿流辇运省力,兼且少人犯禁。时论便之,自是曹、宋已西十馀州,皆食颗盐焉。
显德二年,改立盐法。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节头文:改立盐法如后:一、赡国军堂阳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处,并煎盐场灶及应是碱池,并须四面修置墙堑。如是地里均远,难为修置墙堑,即是壕篱为规隔。如是人于壕篱内偷盐,夹尝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便仰收捉,及许诸色人陈告。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经历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并当勘断。所有捉事、告事人赏钱,一两已上至一斤,赏钱二十贯文;一斤已上至一十斤,赏钱三十贯文;一十斤已上,赏钱五十贯文。一、应有不系官中煎盐处碱池,并须立标标出,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盐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同共巡简。若诸色人偷刮碱地,便仰收捉,及诸色人陈告。若勘逐不虚,捉事告事人每获一人,赏绢一十疋;获二人,赏绢二十疋;获三人已上,不计人数,赏绢五十疋。刮碱煎盐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刮碱处地分,并刮碱人住处巡简、节级、所繇、村保等,各决脊杖十八,令众一月放,依旧勾当。刮碱处地主,不切简较,决脊杖十七,令众一月放。一、课盐池分界内,有刮碱煎鍊盐货,所犯并依前项。一、今缘改价卖盐,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侵犯,及将盐入城,诸色犯盐人,令下三司,依下项条流科断;其犯盐人随行物色,给与本家,其盐没纳入官。所经历地分节级人员,并行勘断。一两至一斤,决臀杖十五,令众半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五贯文;一斤已上至十斤,决脊杖十五,令众一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七贯文;二十斤已上,不计多少,决脊杖十七,配发运务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赏钱一十贯文。一、诸州府人户所请蚕盐,不得于乡村里私货卖,及信团头、脚户、盐司、请盐节级、所繇等剋折粜卖,如有犯者,依诸色犯盐例科断。一、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其犯盐人随行驴畜资财,并与捉事人充赏。
显德三年,诏漳河已北,仍旧官场粜盐。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三年,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旧禁法,其乡村并不许盐货通商。逐处有咸卤之地,一任人户煎鍊,兴贩则不得踰越漳河,入不通商界。
显德五年,诏岁支盐三十万斛,以给江南。
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奉表入贡,因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帝曰:海陵在江北难以久居,当别有处分。乃诏岁支盐三十万斛以给江南,士卒稍稍归之。
辽
太祖 年,命取古汉城盐给军。
按《辽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盐筴之法,则自太祖以所得汉民数多,即八部中分古汉城别为一部治之。城在炭山南,有盐池之利,即后魏滑盐县也,八部皆取食之。及征幽、蓟还,次于鹤刺泺,命取盐给军。自后泺中盐益多,上下足用。
太宗会同 年,置榷盐院于香河县。
按《辽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同初,太宗有大造于晋,晋献十六州地,而瀛、莫在焉,始得河间煮海之利,置榷盐院于香河县,于是燕、云迤北暂食沧盐。一时产盐之地如渤海、镇城、海阳、丰州、阳洛城、广济湖等处,五京计司各以其地领之。其煎取之制,岁出之额,不可得而详矣。
圣宗统和四年,南京留守奏增盐铁钱折绢。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四年,南京留守奏百姓岁输三司盐铁钱,折绢不如直,诏增之。
宋一
太祖建隆二年,班易盐货,给两池盐定官盐阑入之法。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二年夏四月庚申,班私鍊货易盐。五月丁丑,以安邑、解两池盐给徐、宿、郓、济。 按《食货志》:盐之类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颗盐,《周官》所谓盐盐也;鬻海、鬻并、鬻碱而成者,曰末盐,《周官》所谓散盐也。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引池为盐,曰解州解县、安邑两池。垦地为畦,引池水沃之,谓之种盐,水耗则盐成。籍民户为畦夫,官廪给之,复其家。募巡逻之兵百人,目为护宝都。岁二月一日垦畦,四月始种,八月乃止。安邑池每岁岁种盐千席,解池减二十席,以给本州及三京,京东之济、兖、曹、濮、单、郓州、广济军,京西之滑、郑、陈、颍、汝、许、孟州,陕西之河中府、陕虢州、庆成军,河东之晋、绛、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怀州及澶州诸县之在河南者。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其通商之地,京西则蔡、襄、邓、随、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阳军,陕西则京兆凤翔府、同华、耀、乾、商、泾、源、邠、宁、仪、渭、鄜、坊、丹、延、环、庆、秦、陇、凤、阶、成州、保安镇戎军,及澶州诸县之在河北者。颗、末盐皆以五斤为斗,颗盐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钱,有三等。先是,五代时盐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盐阑入法,禁地贸易至十斤、鬻碱盐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请。三年,增阑入至三十斤、鬻盐至十五斤坐死,蚕盐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按《文献通考》:宋朝之制,颗盐出解州安邑、解县两池,以户民为畦夫,悉蠲其他役。每岁自二月一日垦畦,四月始种,八月乃罢,官廪给之。安邑池,每户岁种盐千席,解池减二十席,募兵百人目为护宝都,以巡逻之。以给本州及三京京东之济、兖、曹、濮、单、郓州、广济军、京西之滑、郑、陈、颍、汝、许、孟州、陕西之河中府、陕、虢州、庆成军、河东之晋、绛、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怀州,及澶州诸县之在河南者。末盐煮海,则楚州盐城监,岁煮四十一万七千馀石。通州丰利监,四十八万九千馀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万六千馀石,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陵府、安、复、潭、鼎、鄂、岳、衡、永州、汉阳军、海州。板浦、惠泽、洛要三场岁煮四十七万七千馀石,涟水军海口场十一万五千馀石,以给本州军及京东之徐州、淮南之光、寿、濠、泗州、两浙之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密州、涛洛场,岁煮三万二千馀石,以给本州及沂、潍州。杭州场,岁煮七万七千馀石。明州昌国东西监,三十万一千馀石。秀州场,二十万八千馀石。温州天富南北监、密缨、永嘉二场,七万四千馀石。台州黄岩监,一万五千馀石,以给本州及越、处、衢、婺州。福州长青场,岁煮五百一万五千馀斤,以给福建路。广州东莞、静安等十三场,岁煮二万四千馀石,以给本州及封、康、英、韶、端、潮、连、贺、恩、新、惠、梅、循南雄州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军。廉州白石、石康二场,岁煮一百五十万斤,以给本州及容、白、钦、化、蒙、龚、藤、象、宜、柳、邕、浔、贵、滨、梧、横、南仪、郁林州。又高窦、春雷、融、琼崖、儋、万安州,各煮以给本州,无定额。大率煮海有亭户、盐丁鬻于官,或折租税,亦有役军士定课煮者。又有滨州场,岁煮二万一千馀石,以给本州及棣、祁州杂支,并京东之青、淄、齐州。煮井者,益州路则陵井监及二十八井,岁煮一百十四万五千馀斤,绵州二十四万馀斤,邛州九井二百五十万斤,眉州一井一万馀斤,简州十九井二十七万斤,嘉州十五井五万九千馀斤,雅州一井一千六百馀斤,汉州一井五百馀斤,梓州路则梓州一百四十八井三百六十六万馀斤,资州九十四井六十四万二千馀斤,遂州三十五井四十一万六千馀斤,果州四十三井十四万六千馀斤,普州三十八井二十二万九千馀斤,昌州八井四万馀斤,泸州淯井监及五井七十八万三千馀斤,富顺监十四井一百一十七万三千馀斤,利州路则阆州一百二十九井六十一万馀斤,夔州路则夔州永安监十一万七千馀斤,忠州五井五十一万三千馀斤,达州三井十九万馀斤,万州五井二十万九千馀斤,黔州四井二十九万七千斤,开州一井二十万四千斤,云安军云安监及一井八十一万四千馀斤,大宁监一井一百九十五万馀斤。以各给本路,监则官掌,井则土民,斡鬻如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唯不得出川峡。煮卤者,并州永利监,岁煮十二万五千馀石,以给本州及忻、代、石、岚、宪、辽、泽、潞、麟府州,威胜、岢岚、火山、平定、宁化、保德军,许商人贩卖,如川峡之制。凡颗末盐,皆以五斤为斗,颗盐卖价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钱,有三等,末盐卖价每斤自四十七至八钱,有二十一等。五代时,盐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盐阑入禁法,贸易至十斤煮碱至三斤,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徒三年。增阑入三十斤,煮碱至十斤,坐死。蚕盐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
建隆三年,增定阑入之法。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增阑入至三十斤、鬻盐至十五斤坐死,蚕盐入城市百斤以上者,奏裁。
乾德元年夏四月丙午,禁峡州盐井。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二年,弛江北监盐亭户缘江樵采之禁。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李煜世家》:乾德二年,诏江北,许诸州民及诸监盐亭户缘江采捕过江贸易。先是,江北置榷场,禁商人渡江及百姓缘江樵采。是岁,以江南荐饥,特弛其禁。
开宝三年夏四月己亥,罢河北诸州盐禁。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四年夏四月己巳,诏禁岭南商税、盐、曲,如荆湖法。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七年,以峡官自鬻盐,诏斤减十钱,又减成都盐钱校诸州盐课。
按《宋史·太祖本纪》:七年秋七月丙辰,诏减成都府盐钱。 按《食货志》:鬻井为盐,曰益、梓、夔、利,凡四路。益州路一监九十八井,岁鬻八万四千五百二十二石;梓州路二监三百八十五井,十四万一千七百八十石;夔州路三监二十井,八万四千八百八十石;利州路一百二十九井,一万二千二百石:各以给本路。大为监,小为井,监则官掌,井则土民干鬻,如其数输课,听往旁境贩卖,唯不得出川峡,承旧利,官自鬻盐。开宝七年,诏斤减十钱,令干鬻者有羡利但输十之九。按《文献通考》:七年诏三司校诸州盐曲市征课而殿最之令诸州知州,通判官、兵马都监、县令所掌盐曲及市征、地课等并亲临之,月具籍供三司,秩满较其殿最,欺隐者置于法。募告者,赏钱三十万。
开宝九年冬十月癸丑,太宗即位。庚申,诏茶、盐、榷酤用开宝八年额。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太平兴国元年〈即开宝九年〉诏:先是,募民掌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岁或荒俭,商旅不行,致亏常课,多籍没家财以偿,甚乖仁恕之道。今后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禁江南通商盐定阑入黥面之刑。
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二年二月己酉,令江南诸州盐先通商处悉禁之。 按《食货志》:阑入坐死。自乾德四年后,每诏优宽。太平兴国二年,乃诏阑入至二百斤以上,鬻碱及主吏盗贩至百斤以上,蚕盐入城市五百斤以上,并黥面送阙下。
太平兴国三年,增川峡官粜盐价悉蠲未偿之课。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右拾遗郭泌上言:剑南诸州官粜盐,斤为钱七十。盐井浚深,鬻盐极苦,樵薪益贵,辇之甚难,加之风水之虞,或至漂丧;豪民黠吏,相与为奸,贱市于官,贵粜于民,至有斤获钱数百,官亏岁额,民食贵盐。望稍增旧价为百五十文,则豪猾无以规利,民有以给食。从之。有司言:昌州岁收虚额盐万八千五百馀斤,乃开宝中知州李佩掊敛以希课最,废诸并薪钱,岁额外课部民鬻盐,民不习其事,甚以为苦,至破产不能偿其数,多流入他部,而积年之征不可免。诏悉除之,其旧额二万七千六十斤如故。
太平兴国八年三月甲申,除福建诸州盐禁。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元年五月庚戌朔,除江南盐禁。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雍熙二年六月戊子,复禁盐。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四年,诏私市契丹盐者一斤以上论罪有差,又令商人输粟塞下,增其直江淮给颗末盐。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代州宝兴军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雍熙四年,诏犯者自一斤论罪有差,五十斤加徒流,百斤以上部送阙下。按《文献通考》:四年,禁代州宝兴军等处民,私市北虏骨堆渡及桃山盐,犯之,论罪有差。雍熙后,以用兵,乏馈饷,令商人输刍粟塞下,增其直。令江淮荆湖给以颗末盐。
端拱元年,西川许商贩阶文州青白盐。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端拱元年七月,西川食盐不足,许商贩阶、文州青白盐、峡络井盐、永康军崖盐,勿收算。川峡诸州自李顺收后,增屯兵,乃募人入粟,以盐偿之。
端拱二年,令商人输粟京师给江淮茶盐。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二年,置折中仓,听商人输粟京师,优其直,给江、淮茶盐。
淳化四年,罢盐铁度支使置茶盐制置使,及发运使禁盐池。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四年五月戊申,罢盐铁、户部、度支等使。七月戊戌,复沿江务,置诸路茶盐制置使。
按《李继迁传》:四年,转运副使郑文宝议禁盐池,用
困继迁。数月,边人四十二族万馀骑寇环州,屠小康堡,太祖乃遣钱若水弛其禁,因抚慰之。 按《郑文宝传》:文宝为陕西转运副使。先是,诸羌部落树艺殊少,但用池盐与边民交易谷麦,会馈挽趋灵州,为继迁所抄。文宝建议以为银、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贩青白盐为命尔。请禁之,许商人贩安邑、解县两池盐于陕西以济民食。官获其利,而戎益困,继迁可不战而屈。乃诏自陕以西有敢私市者,皆抵死,募告者差定其罪。行之数月,犯者益众。戎人乏食,相率寇边,屠小康堡。内属万馀帐亦叛。商人贩两池盐少利,多取他径出唐、邓、襄、汝间邀善价,吏不能禁。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上知其事,遣知制诰钱若水驰传视之,悉除其禁,召诸族抚谕之,乃定。既而文宝复请禁盐,边民冒法抵罪者甚众。太常博士席羲叟决狱陕西,廉知其事,以语中丞李昌龄,昌龄以闻。文宝又奏减解州盐价,未满岁,亏课二十万贯,复为三司所发。乃命盐铁副使宋太初为都转运使,代文宝还,下御史台鞫问,具伏。下诏切责,贬蓝山令。
按《墨庄漫录》:发运使,淳化四年始建官焉。六路转输于京师者,至六百二十万石,通、泰、楚、海四州煮海之盐,以供六路者,三百二十馀万石。
淳化五年,改犯阑入黥面者配牢城。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阑入黥面。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止配本州牢城。
至道二年,两池得盐三十七万席有奇,禁淮南通行盐税。
按《宋史·太宗本纪》:至道二年十一月甲午,禁淮南通行盐税。 按《食货志》:二年,两池得盐三十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三年,鬻钱七十二万八千馀贯。
至道三年三月,真宗即位。夏四月丁未,罢盐铁、度支、户部副使。八月丙申,罢盐井役。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真宗咸平 年,以度支使梁鼎言:陕西官自鬻盐。复以公私不便罢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咸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陕西沿边解盐请勿通商,官自鬻之。诏以鼎为陕西制置使,又以内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陕西青白盐事。承睿言:鄜、延、环、庆、仪、渭等州洎禁青盐之后,今商人入刍粟,运解盐于边货鬻,其直与青盐不至相悬,是以民食贱盐,须至畏法,而蕃部青盐难售。今闻运解盐于边,欲与内地同价,边民必冒法图利,却入蕃界私贩青盐,是助寇资而结民怨矣。继又有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请候至边部斡运,及乘传至解池即禁止商贩。旋运盐赴边,公私大有烦费,而边民顿无入市,物论纷扰。于是命判盐铁勾院林特、知永兴军张咏详议,以为公私非便,请复旧商贩。诏切责鼎,罢度支使。 按《梁鼎传》:鼎为右谏议大夫、度支使,时西鄙未宁,建议陕西禁解池盐,所在官鬻,诏从之。以鼎为制置使,杨覃为转运使,张贺副之,又以内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盐事。议者多言:边民旧食青盐,其价甚贱。洎禁青盐以困贼,令商贾入粟,运解盐于缘边,价直与蕃盐不相远,故蕃部赍盐至者,不能货鬻。今若禁解池盐,与内地同价,则民必冒禁复市青盐,乃资盗粮也。时刘综为陕西转运使,鼎奏罢之。综归朝,亦密陈其非便。鼎既行,即移文禁止盐商,所在约束乖当,延州刘廷伟、庆州郑惟吉皆不从规画。又鼎奏运咸阳仓粟以实边,粟已陈腐,鼎即与民,俟秋收易新粟,朝廷闻而止之,上封章密陈其烦扰者甚众,鼎始谋多沮,遂令林特乘传与永兴张咏会鼎等同议可否,于是依旧通盐商。鼎坐首议改作非是,诏罢度支使,守本官。 按《李仕衡传》:仕衡,监虔州税。召还,判三司盐铁勾院。度支使梁鼎言:商人入粟于边,率高其直,而售以解亶。商利益博,国用日耗。请调丁夫转粟,而辇盐诸州,官自鬻之,岁可得缗钱三十万。仕衡曰:安边无大于息民,今不得已而调敛之,又增以转粟挽盐之役,欲其不困,何可得哉。不听,遂行鼎议,而关中大扰。乃罢鼎度支使,以仕衡为荆湖北路转运使。 按《刘综传》:综为陕西转运副使,转太常博士。时梁鼎议禁解盐,官自货鬻,乃命综与杜承睿制置青白盐事。综条上利害,力言非便,卒罢其事。 按《林特传》:特,判三司户部勾院。梁鼎制置陕西青白盐,前后上议异同,真宗选特与知永兴军张咏同商利害,所奏合旨。
咸平四年,陈恕等议江湖通商卖盐,非宜诏从之。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凡盐之入,置仓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盐。又置转般仓二,一于真州,以受通、泰、楚五仓盐;一于涟水军,以受海州涟水盐。江南、荆湖岁漕米至淮南,受盐以归。东南盐利,视天下为最厚。盐之入官,淮南、福建、两浙之温、台、明斤为钱四,杭、秀为钱六,广南为钱五。其出,视去盐道里远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咸平四年,秘书承直史馆孙冕请:令江南、荆湖通商卖盐,缘边折中粮草,在京入纳金银钱帛,则公私皆便,为利实多。设虑淮南因江南、荆湖通商,或至年额稍亏,则国家折中粮草,足赡边兵;中纳金银,实之官库;且免和顾车乘,差扰民户,冒寒涉远。借如荆湖运钱万贯,淮南运米千石,以地里脚力送至穷边,则官费民劳,何啻数倍。诏吏部侍郎陈恕等议。恕等为:江、湖官卖盐,盖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卖官盐,立乏一年课额。冕议遂寝。
按《文献通考》:四年十月,秘书承直史馆孙冕上言曰:茶盐之制,利害相须。若或江南、荆湖通商卖盐,缘边折中粮草,在京纳金银钱帛,则公私皆便,为利实多。今若便放行,即南中州军且令官卖,商人既已入中,候其换易交引,往至亭场川路修遐,风波阻滞,计须二年以上,方到江潭,未即间,官卖盐课已倍获利入。纵其坌集,稍侵官卖之额,然以增补亏,于官无损。缘边入中,又委输愈多。况三路官卖旧额,止百三十万贯。臣计在北所入已多,在南所亏至少。旧额钱数,必甚增盈。其淮南禁盐,有长江之限,但严切警巡,明立赏罚,则官卖盐课必不亏悬。设使淮南因江南荆湖通商之后,官吏怠慢,或至年额稍亏,则国家以折中粮草,赡得边兵,以中纳金银,实之官库,且免和雇车乘,差扰户民,冒涉凛寒,经历遐远。借加荆湖运钱万贯,淮南运米千石,地里脚力送至穷边,则官费民劳,何啻数倍。诏吏部侍郎陈恕等议其事。恕等上议曰:江湖之地,素来官自卖盐,禁绝私商。良亦有以,盖由近煮海之地,息犯禁之人,官得缗钱,颇资经费。且江湖之壤,租赋之中,谷帛虽多,钱刀盖寡。每岁买茶入榷,市铜铸钱,准粮斛以益运输,平金银以充贡入。乃至京师便易,南土支还,赡用之名,实藉盐钱饮助。居常度费,犹或阙供。今若悉许通商,则必顿无储。拟未有别钱备用,盐法讵可更张。且变制改图,事非细故。若匪官盐住卖,则又私商不行。即令住卖官盐,立乏一年课额。况行商算画,必务十全。岂有江湖官犹卖盐边塞,私肯入粟。假令敢入私物,获请官盐,首初运到江湖,必须官私竞贸。既而官价高大,私价低平,多粜商盐,则官盐不售。并依官价,则私价太高,公私两途,矛盾不已。则官利失而私商困矣。况不即住卖,而望商人入中槁粟者,未之有也。既入中槁粟,而望课利不亏者,亦未之有也。向者,淮南通商,亦于边上折中,一岁之内,入数甚微。粮则不及万钟,草则都无一束。近者,陕西盐法,亦令纳秸资边,一年之间,数亦无几。全无实验,但有虚名。江湖若放通商,淮南亦须撤禁,三处既私商杂扰,两浙必官盐流离。透漏浸淫,禁不可止。乍变易,则江湖为首。终紊乱,则淮浙相兼。大失公储,莫救边备,施于今日,恐未叶宜。从之。
按《渑水燕谈录》:咸平中,孙冕乞于江淮荆湖通商卖盐,许商人于边上入粮草,或京中纳钱帛,一年之内,国家预得江淮、荆湖三路卖盐课额,而又公私之利,有十倍焉。为陈恕等沮之,遂寝。
咸平五年夏四月癸巳,复雄州榷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咸平六年六月丁亥,复盐铁、度支、户部副使。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二年,川峡诸州许以盐易丝帛。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德二年,榷三司使丁谓言:川峡粮储充足,请以盐易丝帛。诏诸州军食及二年、近溪洞州三年者,从其请。
大中祥符元年,诏泸州灶户正、至、寒食准假三日,所收日额,准除。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中祥符元年,诏泸州南井灶户遇正、至、寒食各给假三日,所收日额,仍与除放。
大中祥符三年,解盐自生,减泸州淯井盐课。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八月庚申,解州池盐不种自生。 按《五行志》:三年八月,解州盐池紫泉场也次二年里许不种自生,其味特嘉,命屯田员外郎何敏中往祭池庙。八月,东池水自成盐,仅半池,洁白成块,晶莹异常。祀汾阴经度制置使陈尧叟继献,凡四千七百斤,分赐近臣及诸列校。 按《食货志》:三年,减泸州淯井监课盐三之一。
大中祥符五年夏四月壬子,除通、泰、楚州盐亭户积负丁额盐课。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陕西转运使张象中请立盐利条约,不许。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陕西转运使张象中言:两池所贮盐计直二千一百七十六万一千八十贯,虑尚有遗利,望行条约。真宗曰:地利之阜,此亦至矣。过求增羡,虑有时而阙。不许。
天禧元年,免潮州逋盐,募人入缗钱粟帛易盐。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三月庚申,免潮州逋盐三千七十万有奇。 按《食货志》:天禧初,始募人入缗钱粟帛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
乾兴元年,淮南盐罢易粟帛,第令入钱。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兴元年,入钱货京师总为缗钱一百十四万。会通、泰鬻盐岁损,所在贮积无几,因罢入粟帛,第令入钱。久之,积盐复多。
仁宗 年,减成都诸路盐课募人入钱货,及米于诸路取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仁宗时,成都、梓、夔三路六监与宋初同,而成都增井三十九,岁课减五万六千五百九十七石;梓州路增井二十八,岁课减十一万一十九石;利州路井增十四,岁课减四百九十二石三斗有奇;夔州路井增十五,岁课减三千一百八十四石。各以给一路,夔州则并给诸蛮,计所入盐直,岁输缗钱五分,银、䌷绢五分。又募人入钱货诸州,即产盐厚处取盐,而施、黔并边诸州,并募人入米。
天圣 年,定诸路盐经界,禁私贩者。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圣以来,两池畦户总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为之,户岁出夫二人,人给米日二升,岁给户钱四万。为盐岁百五十二万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计,为六十五万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禁榷之地,皆官役乡户衙前及民夫,谓之帖头,水陆漕运。而通商州军并边秦、延、环、庆、渭、原、保安、镇戎、德顺,又募人入中刍粟,以盐偿之。凡通商州军,在京西者为南盐,在陕西者为西盐,若禁盐地则为东盐,各有经界,以防侵越。
天圣三年八月戊午,以忠州盐井岁增课,为民害,诏除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四年闰五月辛亥,复陕西永丰渠以通解盐。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河渠志》:天圣四年闰五月,陕西转运使王博文等言:准敕相度开治解州安邑县至白家场永丰渠,行舟运盐,经久不至劳民。按此渠自后魏正始二年,都水校尉元清引平坑水西入黄河以运盐,故号永丰渠。周、齐之间,渠遂废绝。隋大业中,都水监姚暹决堰浚渠,自陕郊西入解县,民赖其利。及唐末五代乱离,迄今湮没,水甚浅涸,舟楫不行。诏三司相度以闻。
天圣七年,淮南盐始罢给两浙路。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其在淮南曰楚州盐城监,岁鬻四十一万七千馀石,通州丰利监四十八万九千馀石,泰州海陵监如皋仓小海场六十五万六千馀石,各给本州及淮南之庐和舒蕲黄州、无为军,江南之江宁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饶、信、歙、抚州、广德临江军,两浙之常、润、湖、睦州,荆湖之江陵府、安、复、潭、鼎、岳、鄂、衡、永州、汉阳军。海州板浦、惠泽、洛要三场岁鬻四十七万七千馀石,涟水军海口场十一万五千馀石,各给本州军及京东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寿州,两浙之杭、苏、湖、常、润州、江阴军。天圣中,通、楚州场各七,泰州场八,海州场二,涟水军场一,岁鬻视旧减六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馀石,以给本路及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四路,旧并给两浙路,天圣七年始罢。天圣八年,诏定盐法,及淤溉陈留等八县碱池,罢三京二十八州军盐禁,听商人受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八月丙戌,诏详定盐法。冬十月丙申,弛三京、河中府、颍、许、汝、郑、郓、济、卫、晋、绛、虢、亳、宿等二十八州军盐禁。 按《食货志》:天圣初,计置司议茶盐利害,因言:两池旧募商人售南盐者,入钱京师榷货务。乾兴元年,岁入才二十三万缗,视天禧三年数损十四万。请一切罢之,专令入中并边刍粟,及为之增约束、申防禁,以绝私贩之弊。久之,复诏入钱京师,从商人所便。三京、二十八州军,官自辇盐,百姓困于转输。天圣八年,上书者言:县官禁盐,得利微而为害博,两池积盐为阜,其上生木合抱,数莫可较。宜听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宽民力。诏翰林学士盛度、御史中丞王随议更其制度。因画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时,伐木造船辇运,兵民不胜疲劳,今去其弊,一利也;陆运既差帖头,又役车户,贫人惧役,连岁逋逃,今悉罢之,二利也;船运有沉溺之患,纲吏侵盗,杂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恶,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盐,三利也;钱币,国之货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镪不出,民用益蹙,今岁得商人出缗钱六十馀万助经费,四利也;岁减盐官、兵卒、畦夫佣作之给,五利也。十月,诏罢三京、二十八州军榷法,听商人入钱若金银京师榷货务,受盐两池。行之一年,视天圣七年,增缗钱十五万。
按《河渠志》:八年九月癸未,提举出卖解盐张景温
言:陈留等八县碱池,可引黄、汴河水淤溉。诏次年差夫。
明道元年,废杭、秀二州盐场,及河中府碱场,禁民鬻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明道元年五月壬子,废杭、秀二州盐场。 按《食货志》:河北、陕西亦有鬻碱为盐者,然其利薄。明道初,尝诏废河中府、庆成军碱场,禁民鬻盐以侵池盐之利。
明道二年,淮南盐听商人,仍入钱粟京师。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参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比岁运河浅涸,漕挽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愿权听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钱京师,又置折博务于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直予盐。盐一石约售钱二千,则一千五百万石可得缗钱三千万以资国运,一利也;江、湖远近皆食白盐,二利也;岁罢漕运糜费,风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时漕盐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钱,可取以偿亭户,五利也。时范仲淹安抚江、淮,亦以疏通盐利为言,即诏知制诰丁度等与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议。皆谓听通商恐私贩肆行,侵蠹县官,请敕制置使益漕船运至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复天禧元年制,听商人入钱粟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在通、楚、泰、海、真、扬、涟水、高邮贸易者毋得出城,馀州听诣县镇,毋至乡村;其入钱京师者增盐予之,并敕转运司经画本钱以偿亭户。诏皆施行。
景祐元年三月癸未,诏解州畦户逋盐蠲其半。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二年,淮南诸路罢博易,仍入钱京师如故。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诸路博易无利,遂罢,而入钱京师如故。
康定元年,弛京师榷法通淮南盐给京东,诏商人,愿受东南盐者入刍粟,其川峡以银易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岁课减耗,命翰林学士宋庠等以天圣九年至宝元二年新法较之,视乾兴至天圣八年旧法,岁课损二百三十六万缗。康定元年,诏京师、南京及京东州军,淮南宿、亳州,皆禁如旧。未几,复弛京师榷法,并诏三司议通淮南盐给京东等八州,于是兖、郓、宿、亳皆食淮南盐矣。 又按《志》:元年,诏商人入刍粟陕西并边,愿受东南盐者加数与之。会河北谷贱,三司因请内地诸州行三税法,亦以盐代京师所给缗钱,籴二十万石止。 又按《志》:元年,淮南提点刑狱郭维言:川峡素不产银,而募人以银易盐,又盐酒场主者亦以银折岁课,故贩者趋京师及陕西市银以归,而官得银复辇至京师,公私劳费。请听入银京师榷货务或陕西并边州军,给券受盐于川峡,或以折盐酒岁课,愿入钱,二千当银一两。诏行之。既而入银陕西者少,议盐百斤加二十斤予之,并募入中凤翔、永兴。会西方用兵,军食不足,又诏入刍粟并边,俟有备而止。刍粟虚估高,盐直贱,商贾利之。西方既无事,犹入中如故。夔州转运使蒋贲以为入中十馀年,虚费夔盐计直二十馀万缗,今陕西用池盐之利,军储有备,请如初。诏许之。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商人入刍粟陕西并边,愿受东南盐者加数予之。而河北复出三税法,亦以盐代京师所给缗钱。然东西盐利特厚,商旅不愿受金帛。皆愿得盐。江、湖漕盐既杂恶,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无赖之徒盗贩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江、淮间虽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贩盐为事。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建之汀州与虔接,虔盐既不善,汀故不产盐,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既毕,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梅、循、惠、广七州之地。所至污人妇女,掠人谷帛,与巡捕吏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岁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粜盐岁才及百万斤。朝廷以为患,职方员外郎黄炳请增,近岁所增官估,斤为钱四十,以虔州十县五等户夏秋税率百钱令籴盐二斤,随夏税钱入偿官。从之。
庆历 年,以判户部勾院王琪言增荆湖盐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庆历初,判户部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尝以荆湖盐估高,诏斤减三钱或二钱,自后利入寖损。请复旧估,可岁增缗钱四万。许之。
庆历元年,以淄、潍、青、齐等州岁凶,弛盐禁听人贸易,官收其算。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鬻海为盐,曰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凡六路。其鬻盐之地曰亭场,民曰亭户,或谓之灶户。户有盐丁,岁课入官,受钱或折租赋,皆无常数,两浙又役军士定课鬻焉。诸路盐场废置,皆视其利之厚薄,价之赢缩,亦未尝有一定之制。末盐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钱,有二十一等。至道三年,鬻钱总一百六十三万三千馀贯。其在京东曰密州涛洛场,一岁鬻三万二千馀石,以给本州及沂、潍州,惟登、莱州则通商,后增登州四场。旧南京及曹、濮、济、兖、单、郓、广济七州军食池盐,馀皆食二州盐,官自鬻之。庆历元年冬,以淄、潍、青、齐、沂、密、徐、淮扬八州军仍岁凶菑,乃诏弛禁,听人贸易,官收其算,而罢密、登岁课,第令户输租钱。其后兖、郓皆以壤地相接,罢食池盐,得通海盐,收算如淄、潍等州。自是诸州之官不贮盐,而百姓蚕盐岁皆罢给,然输钱如故。
庆历二年,复京师榷法,又诏:入中陕东、河东者,偿以钱帛及盐。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巳,复京师榷盐法。
按《食货志》:自元昊反,聚兵西鄙,并边入中刍粟者
寡。县官急于兵食,调发不足,因听入中刍粟,予券趋京师榷货务受钱若金银;入中他货,予券偿以池盐。繇是羽毛、筋角、胶漆、铁炭、瓦木之类,一切以盐易之。猾商贪吏,表里为奸,至入椽木二,估钱千,给盐一大席,为盐二百二十斤。虚费池盐,不可胜计,盐直益贱,贩者不行,公私无利。庆历二年,复京师榷法,凡商人虚估受券及已受盐未鬻者,皆计直输亏官钱。内地州军民间盐,悉收市入官,官为置场增价出之。复禁永兴、同、华、耀、河中、陕、虢、解、晋、绛、庆成十一州军商盐,官自辇运,以衙前主之。又禁商盐私入蜀,置折博务于永兴、凤翔,听人入钱若蜀货,易盐趋蜀中以售。久之,东、南盐池悉复禁榷,兵民辇运,不胜其苦,州郡骚然。所得盐利,不足以佐县官之急。并边务诱人入中刍粟,皆为虚估,腾踊至数倍,大耗京师钱币,帑藏益虚。 又按《志》:二年,又诏:入中陕东、河东者持券至京师,偿以钱及金帛各半之;不愿受金帛者予茶盐、香药,惟其所欲。而东南盐利厚,商旅皆愿得盐。
庆历三年,诏令官吏条茶盐利害。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六月甲辰,诏诸路漕臣令所部官吏条茶、盐利害以闻。
庆历 年,益州盐复旧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益、利盐入最薄,故并食大宁监、解池盐,商贾转贩给之。庆历中,令商人入钱货益州以射大宁监盐者,万斤增小钱千缗,小钱十当大钱一。贩者滋少,蜀中盐踊贵,斤为小钱二千二百,知益州文彦博以为言,诏皆复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