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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盐法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五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七
金二〈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三则 元光二则〉
元一〈太宗七则 定宗一则 宪宗四则 世祖中统五则 至元二十九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十一则 武宗至大三则〉
金二〈宣宗贞祐三则 兴定三则 元光二则〉
元一〈太宗七则 定宗一则 宪宗四则 世祖中统五则 至元二十九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十一则 武宗至大三则〉
食货典第二百五卷
盐法部汇考七
金二
宣宗贞祐二年,置场设判官管勾禁民私煎。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祐二年十月,户部言:阳武、延津、原武、荥泽、河阴诸县饶咸卤,民私煎不能禁。遂诏置场,设判官、管勾各一员,隶户部。既而,御史台奏:诸县皆为有力者夺之,而商贩不行。遂敕御史分行申明禁约。
贞祐三年,乌古论庆寿,乞罢邀籴,贩盐民所易之粟。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十二月,河东南路权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绛、解民多业贩盐,由大阳关以易陕、虢之粟,及还渡河,而官邀籴其八,其旅费之外所存几何。而河南行部复自运以易粟于陕,以尽夺民利。比岁河东旱蝗,加以邀籴,物价踊贵,人民流亡,诚可悯也。乞罢邀籴,以纾其患。贞祐四年,听民转盐易物,以济河中、陕西行部不得邀籴。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七月,庆寿又言:河中乏粮,既不能济,而又邀籴以夺之。夫盐乃官物,有司陆运至河,复以舟达京兆、凤翔,以与商人贸易,艰得而甚劳。而陕西行部每石复邀籴二斗,是官物而自籴也。夫转盐易物,本济河中,而陕西复强取之,非夺而何。乞彼此一听民便,则公私皆济。上从之。
兴定二年,卢进请近河产盐地设盐场管勾,岁输钱以佐军。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兴定二年六月,以延安行六部员外郎卢进建言:缓德之嗣武城、义合、克戎寨近河地多产盐,请设盐场管勾一员,岁获十三万馀斤,可输钱二万贯以佐军。
兴定三年,罢募民运解盐,设鬻盐官以佐军用。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午,罢募民运解盐。八月戊辰,西京行三司李复亨言,河南、北食盐之利。
按《食货志》:三年,诏用卢进言,设官鬻盐给边用。
按《李复亨传》:复亨,历左司员外郎、郎中,迁翰林直学士行三司事。兴定三年七月,置京东、京西、京南三路行三司,掌劝农催租、军须科差及盐铁酒榷等事,户部侍郎张师鲁摄东路,治归德,户部侍郎完颜麻斤出摄南路,治许州,复亨摄西路,治中京实河南府,三司使侯挚总之。复亨奏:阳武设卖盐官以佐军用,乞禁立沧、滨盐勿令过河,河南食阳武、解盐,河北食沧、滨盐,南北俱济。诏尚书省行之。
兴定四年,诏户部规措解盐与陕西,以粟互易。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李复亨言:以河中西岸解盐旧所易粟麦万七千石充关东之用。寻命解盐不得通陕西,以北方有警,河禁方急也。
按《李复亨传》:四年,复亨被诏提控军兴粮草。复亨
奏:河渡不通,陕西盐价踊贵,乞以粟互易足兵食。诏户部从长规措。
元光元年,完颜合达以敌扰解盐,乞以盐利厚分于人俾人争赴。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完颜合达传》:合达,元光元年正月,迁元帅左监军,授山东西路吾改必剌世袭谋克。权参知政事,行省事于京兆。未几,真拜。是年五月,上言:顷河中安抚司报,北将按察儿率兵入隰、吉、翼州,寖及荣、解之境,今时已暑,犹无回意,盖将蹂吾禾麦。傥如此,则河东之土非吾有也。又河南、陕西调度仰给解盐,今正漉盐之时,而敌扰之,将失其利。乞速济师,臣已拟分兵二万,与平阳、上党、晋阳三公府兵同力禦之。窃见河中、荣、解司县官与军民多不相诣,守禦之间或失事机。乞从旧法,凡司县官使兼军民,庶几上下相得,易以集事。又言盐利,今方敌兵迫境,不厚以分人,孰肯冒险而取之。若自输运者十与其八,则人争赴以济国用。从之。
元光二年,诏守卫解篮,以助军食。
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秋七月乙巳,遣兵守卫解州盐池。 按《食货志》:二年内族讹可言,民运解盐有助军食,诏修石墙以固之。
元一
太宗二年,始行盐法,又立诸路盐场税课所从实办课。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自汉桑弘羊始榷之,而后世未有遗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六色,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太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 又按《志》:河间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间税课所,置盐场,拨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隶之,每盐一袋,重四百斤。 山东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课税所,拨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隶之,每银一两,得盐四十斤。 河东之盐:出解州盐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岁五月,场官伺池盐生结,令夫搬摝盐花。其法必值亢阳,池盐方就,或遇阴雨,则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阳府徵收课税所,从实办课,每盐四十斤,得银一两。
五年命,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处所。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太宗癸巳年,拨新降户一千,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处所。
六年,立河间山东盐运司。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太宗甲午年,立盐运司。 山东之盐。甲午年,立山东盐运司。
八年,设熬煎办大都盐。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太宗丙申年,初于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处置司,设熬煎办,每引有工本钱。
九年,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辽阳之盐: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徵收课税所,以大盐泊硬盐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每盐一石,价银七钱半,带纳匠人米五升。
十二年,改立提举盐榷所,岁办河间之盐。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太宗庚子年,改立提举盐榷所,岁办三万四千七百袋。十五年,河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办课又辽阳岁办盐课布匹。
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太宗癸卯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岁办盐九万袋。辽阳之盐。太宗癸卯年,合懒路岁办课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
定宗四年,改课程所为提举盐使所。
按《元史·定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间等路课程所为提举盐榷沧清盐使所。
宪宗二年,改课程所为提举盐使所,又增拨盐户。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宪宗二年,又改河间课程所为提举沧清深盐使所。 河东之盐。宪宗壬子年,又增拨一千八十五户,岁捞盐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
三年,世祖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食。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世祖本纪》:宪宗岁癸丑,受京兆分地。诸将皆筑第京兆,豪侈相尚,帝即分遣,使戍兴元诸州。又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食,立从宜府于京兆,屯田凤翔,募民受盐入粟,转漕。七年,蠲平滦路盐课。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塔本传》:阿里乞失铁木儿子阿台,为平滦路总管府,岁丁巳,宪宗命阿台为平滦路达鲁花赤。始至,请蠲银、盐、酒等税课八之一,细民不征。
八年,河间盐每袋增至四百五十斤。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世祖中统元年,罢签解盐户军,改立盐使所,岁办课税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元年六月乙巳,罢阿蓝带儿所签解盐户军百人。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中统元年,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所。 山东之盐。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
中统二年,定盐课法置解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六月戊戌,诏谕十路宣抚司并管民官,定盐酒税课法。庚申,命李璮领益都路盐课。 按《食货志》:太宗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为七两。 又按《志》:河东之盐。中统二年,初立陕西转运司,仍置解盐司于路村。
中统三年,听太原民食小盐,岁办课银,又利州以盐易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九月壬戌,听太原民食小盐,岁输银七千五百两。冬十月戊辰,杨大渊乞于利州大安军以盐易军粮,从之。 按《食货志》:山东之盐。中统三年,命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 河东之盐。中统三年,以太原民户自煎小盐,岁办课银一百五十锭。中统四年,巡禁私盐改立运司,招补灶户增办盐课更以盐给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春正月癸卯,领部阿合马请设东巫等路巡禁私盐军,从之。乙巳,敕总帅汪忠臣、都元帅帖的及刘整等益兵副都元帅钦察,戍青居山,仍以解州盐课给军粮。秋七月壬寅,诏禁蒙古、汉军诸人煎、贩私盐。八月壬子,冀州蒙古百户阿昔等犯盐禁,没入马百二十馀匹,以给军士之无马者。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中统四年,改沧清深盐提领所为转运司。是年,办银七千六十五锭,米三万三千三百馀石。 山东之盐。中统四年,令益都山东民户,月买食盐三斤;灶户逃亡者,招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
按《续文献通考》:山东之盐。四年,办银三千三百锭一十九两。
中统五年,增河东小盐课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中统五年,又增小盐课银为二百五十锭。
至元元年,塞分渠以通盐运,以盐课充军粮,增解州盐课,其太原民听便用小盐。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夏四月戊申,以彰德、洺磁路引漳、滏、洹水灌田,致御河浅涩,盐运不通,塞分渠以复水势。辛酉,以四川茶、盐、商、酒、竹课充军粮。秋七月甲戌,以阿合马言,益解州盐课,均赋诸免僧道军匠等户,其太原小盐,听从民便。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岁办银七千六十五锭,米三万三千三百馀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 按《阿合马传》:世祖以阿合马同知开平府事。至元元年,阿合马言:太原民煮小盐,越境贩卖,民贪其价廉,竞买之,解盐以故不售,岁入课银止七千五百两。请自今岁增五十两,无问僧道军匠等户,均出其赋,其民閒通用小盐从便。至元二年,禁山东私煎硝碱,立兴元四川盐运司,修理盐井,又增盐场灶户,改立转运司办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年二月癸亥,禁山东东路私煎硝碱。五月庚寅,敕上都商税、酒醋诸课毋徵,其榷仍旧。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至元二年,又增宝坻二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三两,与清、沧等。 河间之盐。至元二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岁办九万五千袋。 山东之盐。至元二年,改立山东转运司,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 四川之盐:为场凡一十有二,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庆、叙南、嘉定、顺庆、潼川、绍庆等路万山之间。元初,设拘榷课税所,分拨灶户五千九百馀隶之,从实办课。后为盐井废坏,四川军民多食解盐。至元二年,立兴元四川盐运司,修理盐井,仍禁解盐不许过界。
至元三年,王晋等以隐匿盐课伏诛,申严私盐之禁,令制国用使司输纳盐课及给降盐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年三月己未,王晋及侍中和哲斯、济南益都转运使王明,以隐匿盐课,皆伏诛。夏四月己卯,申严濒海私盐之禁。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以所办盐课赴行制国用使司输纳,盐引令制国用使司给降。
至元四年,严私盐禁立陕西开元等路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春正月丁酉,申严平阳等处私盐之禁。八月辛酉,申严平滦路私盐之禁。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至元四年,立陕西四川转运司。 辽阳之盐。至元四年,立开元等路运司。
至元五年,禁硬盐,不许过涂河,谕各位下如例输盐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辽阳之盐。至元五年,禁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不许过涂河界。是年,谕各位下盐课如例输纳。
至元六年,获宋盐粮,增山东岁办盐,立太原提举盐使司,直隶制国用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六年冬十月庚子,宋遣人馈盐、粮入襄阳,我军获之。 按《食货志》:山东之盐。至元六年,增岁办盐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岁增之。 河东之盐。至元六年,立太原提举盐使司,直隶制国用使司。
至元七年,发清、沧盐给襄阳军,定河间岁办盐课。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冬十月丁亥,发清、沧盐二十四万斤,给襄阳军。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至元七年,始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银一万锭。
至元八年,申严东川井盐之禁,规措诸路运司课额,增太原盐课,罢四川茶盐运司,免其课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八年二月庚戌,申严东川井盐之禁。三月丙子,改山东、河间、陕西三路盐课都转运司为都转运盐使司。秋七月壬戌朔,尚书省请增太原盐课,岁以钞千锭为额,从之。九月癸未,诏以四川民力困弊,免茶盐等课税,以军民田租给沿边军食。仍敕:有司自今有言茶盐之利者,以违制论。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至元八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因亏国课,验口给以食盐。 四川之盐。至元八年,罢茶盐运司。 按《阿合马传》:八年三月,尚书省再以阅实户口事,奏条画诏谕天下。是岁,奏增太原盐课,以千锭为常额,仍令本路兼额。
至元十年,定河东捞盐岁办额。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至元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馀,每丁捞盐一石,给工价钞五钱。岁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
至元十一年,命阿合马等议行盐钞法于江南。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阿合马传》:十一年,伯颜帅师伐宋,既渡江,捷报日至。世祖命阿合马与姚枢、徒单公履、张文谦、陈汉归、杨诚等,议行盐、钞法于江南,及贸易药材事。阿合马奏:枢云:江南交会不行,必致小民失所。公履云:伯颜已尝榜谕交会不换,今亟行之,失信于民。文谦谓可行与否,当询伯颜。汉归及诚皆言:以中统钞易其交会,何难之有。世祖曰:枢与公履,不识事机。朕尝以此问陈岩,岩亦以宋交会速宜更换。今议已定,当依汝言行之。又奏:北盐药材,枢与公履皆言可使百姓从便贩鬻。臣等以为此事若小民为之,恐紊乱不一。拟于南京、卫辉等路,籍括药材,蔡州发盐十二万斤,禁诸人私相贸易。世祖曰:善,其行之。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转运使司增岁办盐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二月丙午,发蔡州盐,贸易药材。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十二年,改立都转运使司,添灶户九百馀,增盐课二十万引。 山东之盐。十二年,改立山东都转运司,岁办盐一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引。
至元十三年,始立诸路盐课钞额。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 又按《志》:两淮之盐: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 福建之盐:十三年,始收其课,为盐六千五十五引。 广东之盐:十三年,克广州,因宋之旧,立提举司,从实办课。广海之盐:十三年,初立广海盐课提举司,办盐二万四千引。
至元十四年,置诸路运司,立岁办盐课额。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四年春正月己未,置江淮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夏四月癸酉,设盐转运司四,置榷场于碉门、黎州,与吐蕃贸易。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十四年,立两淮都转运使司,每引始改为四百斤。 两浙之盐:十四年,立运司,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九两。 福建之盐。十四年,立市舶司,兼办盐课。至元十六年,立盐运司定辨盐额赈贫灶户。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六年二月甲辰,大都、河间、山东管盐运司并兼管酒、醋、商税等课程。夏四月己卯,立诸路转运盐使司。十二月戊寅,发粟钞赈盐司灶户之贫者。 按《食货志》:四川之盐。至元八年,罢茶盐运司。十六年,复立之。 两淮之盐。十六年,额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 广东之盐。十六年,立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所辖盐使司六,各场立管勾。是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
至元十七年,并大都河间盐运司,增拨江南、江北诸场灶户。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七年秋七月丁卯,并大都盐运司入河间为一。十一月丁卯,诏江南、江北、陕西、河间、山东诸盐场增拨灶户。
至元十八年,增诸路灶户,又增盐及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十八年,以河间灶户劳苦,增工本为中统钞三贯。是年,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 山东之盐。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又增盐为一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户工本钱亦增为中统钞三贯。 四川之盐。十八年,并盐课入四川道宣慰司。 两淮之盐。十八年,增为八十万引。 两浙之盐。十八年,增至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引。
至元十九年,规措诸路盐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夏四月壬子,议设盐使司卖盐引法,择利民者行之。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慰司同知刘宣等理算各盐运司出纳之数。癸未,沿海左副都元帅石国英,请行盐法。冬十月丁亥朔,增两浙盐价。丙申,立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河间沧清、山东滨、乐安及胶莱、莒密盐使司五。十二月癸卯,罢解盐司及诸盐司,令运司官亲行调度盐引。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十九年,罢大都及河间、山东三盐运司,设户部尚书、员外郎各一员,别给印,令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每岁灶户工本,省台遣官逐季分给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一。 河间之盐。十九年,罢河间都转运司,改立清、沧盐使司。 四川之盐。十九年,复立陕西四川转运司,通办盐课。 两浙之盐。十九年,每引于旧价之上增钞四贯。
至元二十年,申私盐禁,增福建盐,减隆兴府管盐官吏,罢北京盐铁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年夏四月甲午,申私盐之禁,许按察司纠察盐司。五月庚申,减隆兴府昌州盖里泊管盐官吏九十九人,以其事隶隆兴府。冬十月戊申,罢北京盐铁课程提举司。 按《食货志》:福建之盐。二十年,增至五万四千二百引。
至元二十一年,置盐课市舶司,立常平盐局。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一年夏四月乙酉,从迷里火者、蜜剌里等言,以钞万锭为市于别十八里及河西、上都。以火者赤依旧扬州盐运使,岁市盐八十万石以赎过。戊申,籍江南盐徒军,藏匿者有罪。九月甲申,并市舶入盐运司,立福建等处盐课市舶都转运司。十二月甲辰,立常平盐局。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间盐价。 按《卢世荣传》:二十一年,中书省奏:盐每引十五两,国家未尝多取,欲便民食。今官豪诡名罔利,停货待价,至一引卖八十贯,京师亦百二十贯,贫者多不得食。议以二百万引给商,一百万引散诸路,立常平盐局,或贩者增价,官平其直以售,庶民用给,而国计亦得。世祖从之。至元二十二年,规措诸路盐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三月庚子,诏依旧制,凡盐一引四百斤,价银十两,以折今钞为二十贯,商上都者,六十而税一。增契本为三钱。立上都规措所回易库,增坏钞工墨费每贯二分为三分。五月壬午,以军千人修阿失盐场仓。冬十月己亥,复分河间、山东盐课转运司为二。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二十二年,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增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 四川之盐。二十二年,改立四川盐茶运司,分京兆运司为二,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 广东之盐。二十二年,分江西盐隶广东宣慰司,岁办一万八百二十五引。 按《完者都传》:二十二年八月,拜完者都骠骑上将军、江浙行省左丞,兼管军万户。初,浙西私盐,吏莫能禁,完者都躬诣松江上海,收盐徒五千,隶军籍。九月,授中书左丞,行浙西道宣慰使。至元二十三年,禁沮扰盐课,立岁办盐额,又发盐市米赈饥,募私贩民为水工。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春正月丁酉,诏禁沮扰盐课。八月丙申,发盐五万引,市米赈诸王阿只吉所部饥民。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二十三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通办盐酒税课。 山东之盐。二十三年,岁办盐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引。 河东之盐。二十三年,改立陕西都转运司,兼办盐、酒、醋、竹等课。两浙之盐。二十三年,增岁办为四十五万引。 广东之盐。二十三年,并广东盐司及市舶提举司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每岁办盐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 按《忙兀台传》:二十一年,拜江淮行省平章政事。二十三年,奏:以贩鬻私盐者皆海岛民,今征日本,可募为水工。从之。
至元二十四年,改立福建运盐使司,令扬州以盐引易粮,滦州等处如例输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闰二月乙酉,改福建市舶都漕运司为都转运盐使司。秋七月癸丑,升福建盐运使司,依两淮等例,为都转运使司。十二月丁卯,减扬州省岁额米十五万石,以盐引五十万易粮。按《食货志》:辽阳之盐。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输钞。 福建之盐。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岁办盐六万引。
至元二十五年,以盐兵屯田以盐运司兼管铁冶,复立三盐使司,增盐工本。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丙午,以平江盐兵屯田于淮东、西。八月癸酉,以河间等路盐运司兼管顺德、广平、綦阳三铁冶。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二十五年,复立三叉、芦台、越支三盐使司。 河间之盐。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
至元二十六年,置浙东、西盐法,官禁权豪家沮盐法,增减诸路盐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冬十月癸酉,尚书省臣言:沙不丁以便宜增置浙东二盐司,合浙东、西旧所立者为七,乞官知盐法者五十六人。从之。闰十月戊寅,尚书省臣言:南北盐均以四百斤为引,今权豪家多取至七百斤,莫若先贮盐于席,来则授之为便。从之。庚辰,桑哥言:初改至元钞,欲尽收中统钞,故令天下盐课以中统、至元钞相半输官。今中统钞尚未可急敛,宜令税赋并输至元钞,商贩有中统料钞,听易至元钞以行,然后中统钞可尽。从之。十一月丁未,禁江南、北权要之家毋沮盐法。 按《食货志》:盐法,每引中统钞。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 又按《志》:山东之盐。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引。 四川之盐。二十六年,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 两淮之盐。二十六年,减一十五万引。 两浙之盐。二十六年,减十万引。 按《桑哥传》:桑哥以开府仪同三司、尚书右丞相兼宣政使。二十六年闰十月,桑哥言:国家经费既广,岁入恒不偿所出,以往岁计之,不足者馀百万锭。自尚书省钩考天下财谷,赖陛下福,以所徵补之,未尝敛及百姓。臣恐自今难用此法矣。何则。仓库可徵者少,而盗者亦鲜矣,臣忧之。臣愚以为盐课每引今直中统钞三十贯,宜增为一锭;茶每引直今五贯,宜增为十贯;酒醋税课,江南宜增额十万锭,内地五万锭。协济户十八万,自入籍至今十三年,止输半赋,闻其力已完,宜增为全赋。如此,则国用庶可支,臣等免于罪矣。世祖曰:如所议行之。
至元二十七年,立新城榷场,增河间灶户及办盐引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十一月丁卯,立新城榷场。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十,办盐三十五万引。
至元二十八年,整理盐法巡捕私鬻,增灶户工本。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二月癸未,诏毋沮扰山东转运使司课程。癸巳,命江淮行省参政燕公楠整治盐法之弊。冬十月癸酉,江淮行省言:盐课不足,由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从之。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八两。至元二十九年,置福建提举司,专领盐课,增减诸路盐课,又追徵河间扬州官课钱。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左丞高兴言:福建盐课既设运司,又设四盐使司,今若设提举司专领盐课,其酒税课悉归有司为便。从之。五月丙午,以陕西盐运司酒税等课已入州县,罢诸路盐司。六月戊辰,诏听僧食盐不输课。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二十九年,以岁饥减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运司添办。 河东之盐。二十九年,减大都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司添办。是年五月,又革京兆盐司一,止存盐运司。 福建之盐。二十九年,罢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改立福建盐课提举司,增盐为七万引。
按《崔彧传》:彧由中书右丞迁御史中丞。二十九年
闰六月,同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儿奏:近耿熙告:河间盐运司官吏盗官库钱,省台遣人同告者杂问,凡负二万二千馀锭,已徵八千九百馀锭,犹欠一万三千一百馀锭。运使张庸,尝献其妹于阿合马,有宠;阿合马既没,以官婢事桑哥,复有宠。故庸夤缘戚属,得久居漕司,独盗三千一百锭。臣等议:宜命台省遣官,同廉访司倍徵之。又言:扬州盐运司受财,多付商贾盐,计直该钞二万二千八百锭,臣等以谓追徵足日,课以归省,赃以归台,斟酌定罪,以清蠹源。并从之。至元三十年,削去扬州盐司,立广西提举司,改襄阳食盐,置海滨卖盐局。
按《元史·世祖本纪》:三十年春正月甲戌,河南江北行省平章伯颜言:扬州盐转运一司设三重官府,宜削去盐司,止留管勾。襄阳旧食京兆盐,以水陆难易计之,莫若改食扬州盐。蔡州去汴梁地远,宜升散府,以颍、息、信阳、光州隶之。诏皆从其议。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扬州盐,又增八千二百引。 两浙之盐。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所。
广海之盐。三十年,又立广西石康盐课提举司。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升福建提举为盐运司,立捕私盐格,禁势豪夺盐船。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即皇帝位。五月己巳,升福建盐提举司为盐转运司,增捕私盐人赏格。戊寅,禁诸司豪夺盐船递运官物,僧道权势之家私匿盗贩。十一月庚戌,广西盐先给引于民,而徵其直,私盐日横,及官自鬻盐,民复不售。诏先以盐与民,而后徵之。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三十一年,并煎盐地四十四所为三十四场。
成宗元贞元年,整饬诸道盐法,给八撒而盐引,及巡逻私盐南军兵仗。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春正月乙亥,饬诸道盐运司。闰四月己未,罢各处盐使司盐场。庚申,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剌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馀锭,山东都转运使司别思葛等增羡盐钞四千馀锭,各赐衣以旌其能。九月戊寅,以八撒而治私第,给盐万引。冬十月癸卯,给江浙、河南巡逻私盐南军兵仗。
元贞二年,定盐官,以三年为代,命巡禁私盐,增盐价钞及造盐钱,罢民间盐炉灶。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秋七月癸酉,诏茶盐转运司官,仍旧以三年为代。八月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盐。九月甲戌,增盐价钞一引为六十五贯,盐户造盐钱为十贯,独广西如故。徵浙东、福建、湖广夏税。罢民间盐铁炉灶。 按《食货志》:盐法,每引中统钞。元贞丙申,又增为六十五贯。
大德元年,给赐甘肃、湖广行省盐钞,免陕西盐户差税,罢大都盐运司。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春正月丙戌,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六月甲午,以湖广行省参政崔良知廉贫,特赐盐课钞千锭。冬十月癸丑,免陕西盐户差税。 按《食货志》:大都之盐。大德元年,遂罢大都盐运司,并入河间。
大德二年六月壬戌,申严陕西运司私盐之禁。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三年,严禁江浙、两淮私盐,立两浙盐运司检校所。
按《元史·成宗本纪》:三年夏四月庚午,申严江浙、两淮私盐之禁,巡捕官验所获迁赏。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大德三年,立两浙盐运司检校所四。
大德四年,措置诸路盐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四年八月癸卯朔,置广东盐课提举司。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大德四年,谕两淮盐运司设关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引牙钱,其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之。 福建之盐。大德四年,复立盐运司。 广东之盐。大德四年,增至正馀盐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
大德五年,命转运司官两员分司两淮盐法,罢清、沧、深三盐司,增河间两浙盐额。
按《元史·成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丙寅,以两淮盐法涩滞,命转运司官两员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仍颁印及驿券。二月己卯,增河间转运司盐为二十八万引,罢其所属清、沧、深三盐司。 按《食货志》:两浙之盐。大德五年,增额为四十万引。 按《孙威传》:威子拱,大德五年,迁两浙都转运使。盐课旧二十五万引,岁不能足,拱至增五万引,遂为定额。
大德六年,命鞫张圭沮挠盐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六年冬十月甲子,江浙运使合只言浙西廉访使张圭沮挠盐法,命省、台官同鞫之。大德七年,禁治内外官私买盐引转市,并大都河间盐运司给助驿马盐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二月己卯,御史台臣言:江浙行省平章阿里,左丞高翥、安祐,佥省张祐等,诡名买盐万五千引,增价转市于人,乞遣省、台官按问。从之。庚辰,禁内外中书省户部转运司官,不得私买盐引。并大都盐运司入河间运司。秋七月丁丑,御史台臣言:湖南输粮百石者,出驿马一匹,广海地狭,所输不及百石者,所出亦如之,故官以盐引助其不给。每马一匹,贵州以北给盐十七引,以南二十引。近立榷盐提举司,官价增五之三,元给二十引者,宜与钞十七锭,十七引者十五锭。从之。
大德八年,罢福建都转运盐使,议停灶户煎盐。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五月壬申,罢福建都转运盐使司,以其岁课并隶宣慰司。 按《食货志》:两淮之盐。大德八年,以灶户艰辛,遣官究议,停煎五万馀引。大德九年,赐冀路盐引,罢福建盐运司。
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十二月乙亥,赐冀宁路钞万锭、盐引万纸,以给岁费。 按《食货志》:福建盐运司。大德九年,又罢之,并入本道宣慰司。
大德十年,增立诸路盐司盐课,令盐商输钞佣工浚漕河,禁内外官私买盐引。
按《元史·成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丙午,立福建盐课提举司,隶宣慰司。庚戌,浚真、扬等州漕河,令盐商每引输钞二贯,以为佣工之费。五月壬午,增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福建、广海盐运司岁煮盐二十五万馀引。癸未,禁御史台、宣慰司、廉访司官毋买盐引。 按《食货志》:山东之盐。大德十年,又增为二十五万引。 福建之盐。大德十年,又立盐课都提举司,增盐至十万引。
广东之盐。大德十年,又增至三万引。 广海之盐。
大德十年,增一万一千引。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诏各道禁沮扰盐法。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以盐钞赈饥,以盐引给比怯来木丁,以盐课赐皇太子又权宜诸路鬻盐课额。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都。秋七月,江浙、湖广、江西、河南、两淮属郡饥,于盐茶课钞内折粟,遣官赈之。九月丙子,中书省臣言:比怯来木丁献宝货,敕以盐万引与之,仍许市引九万。臣等窃谓,所市宝货,既估其直,止宜给钞,若以引给之,徒坏盐法。帝曰:此朕自言,非臣下所请,其给之,馀勿视为例。又两淮漕河淤涩,官议疏浚,盐一引带收钞二贯为佣费,计钞二万八千锭,今河流已通,宜移以赈饥民。十一月乙亥,皇太子言:近蒙恩以安西、吉州、平江为分地,租税悉以赐臣。臣恐宗亲昆弟援例,自五户丝外,馀请输之内帑。其陕西运司岁办盐十万引,向给安西王,以此钱斟酌与臣,惟陛下裁之。中书计会三路租税及盐课所入,钞四十万锭。有旨:皇太子所思甚善,岁以十万锭给之。丁丑,中书省臣言:前为江南大水,以茶、盐课折收米,赈饥民。今商人输米中盐,以致米价腾踊,百姓虽获小利,终为无益。臣等议,茶、盐之课当如旧。从之。十二月壬辰朔,中书省臣言:今国用甚多,帑藏已乏,用及钞毋,非宜。盐引向从运司与民为市,今权时制宜,从户部鬻盐引八十万便。有旨:今岁姑从所请,后勿复行。 按《食货志》:河东之盐。大德十一年,增岁额为八万二千引。 广东之盐。十一年,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
武宗至大元年,以盐引贸粟赈饥,禁持内降文记及诸王、驸马言买盐,又增诸路岁办盐额。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二月丙申,淮安等处饥,从河南行省言,以两浙盐引十万贸粟赈之。夏四月戊戌,诏以永平路盐课赐祥哥剌吉公主,中书省臣执不可,从之。冬十月癸卯,敕:凡持内降文记买河间盐及以诸王、驸马之言至运司者,一切禁之;持内降文记不由中书者,听运司以闻。 按《食货志》:河间之盐。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万引。 山东之盐。至大元年之后,岁办正、馀盐为三十一万引,所隶之场,凡一十有九。 河东之盐。至大元年,又增煎馀盐为二万引,通为一十万二千引。 两浙之盐。至大元年,又增馀盐五万引。 福建之盐。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引。 广东之盐。至大元年,又增馀盐一万五千引。
广海之盐。至大元年,又增馀盐一万五千引。
按《续文献通考》:山东之盐,所隶之场,凡十有九,曰:永利、宁海、官台、丰国、新镇、丰民、富国、高家港、永阜、利国、固堤、王家冈、信阳、涛洛、石河、海沧、行村、登宁、西由诸场。
至大二年,增盐价钞及煮盐工本钞。
按《元史·武宗本纪》:二年十二月庚申,尚书省臣言:盐价每引宜增为至大银钞四两,广西者如故,其煮盐工本,请增为至大银钞四钱。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罢阿老瓦丁买卖浙盐,改立福建盐运司。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月辛亥,罢阿老瓦丁买卖浙盐。三月庚寅,即皇帝位。 按《食货志》:福建之盐。至大四年,改立福建盐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