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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诏论学校贡举之法奏熙宁二年五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七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六
臣谨按《学记》:「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遂有序,国有学」。
《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
司徒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
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
《周礼》: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
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其礼礼宾之。
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
三代以来,其养士取人之法,虽随时损益不同,然教必本于学校,进必由于乡里,此六七圣人所不易也。
逮乎秦汉而下,圣王之迹既息,凡所谓礼乐教化之官,皆以废绝。
至于设科取士,则各出于一时之苟且。
国家承其极弊之后,而因循未暇制作。
虽天下学校颇尝修建,然取士之路不出于此,而欲人之就学也,不亦难乎?
其为科举之法,则专以进士经学,大抵皆袭唐制而已。
夫上之取士者,将以治事而长民,而所以取之者,乃不过试之以辞章、记诵之学,盖亦乖矣。
今诚不能革苟且之弊,兴废绝之法,而望贤才之加多,风俗之渐变,终亦不可得也。
故臣窃以谓贡举之弊不可不革,而学校之制所宜渐复。
进士经学,行之既久,为有司者安于课试之格,为士人者狃于进取之术,可以渐去而未可以遽废。
莫若先建学校,兼而行之,学校所进者岁增,则科举所取者岁减,如此不十数年间,士皆以学校进矣。
所谓学校之法者,天子自立太学京师,取道德足以为天下师法者主之。
开封府及天下州县皆立学,取道德足以为人师者主之。
然学校教化所以一道德,同风俗之原,今若人自为教,则师异说,人异习。
故宜博选天下所谓有道德,可以为人师,先集于太学,使讲议所以教育之法。
而朝廷以道揆其得失,讲议既定,然后取其得者置之要会州府,使主其学。
其馀州郡,即委转运司知州通判于本州及属县内,选经术通明,行谊素著者一人,使主州学
如本州无人,即转运司于同路州县选差,并令就见朝廷所置学官于本路会府,而受朝廷教育之法。
或本州士人道德可以为人师而不仕者,委本州与转运司发遣赴阙,当度其可否,特与注官,就差本处主学,仍于太学受所以教育之法。
所谓贡举之法者,应天下士人并须本县公吏等结罪保明乡贡素行,方得入于州学
州学每岁贡士,量州府大小,大郡贡二人,其小郡士人绝少处,二岁若三岁贡一人。
知州通判与主学官,于学生内选入学一年以上,经明行修者,贡于朝廷。
而升于太学者,官为给食。
太学每岁于学生内,选到住太学一年以上,经明行修,通世务,可以治人者七十人,进于朝廷。
其在上等者,委中书门下量才官使,其在次等者,送流内铨依名次注官。
计一岁所贡者七十人,三岁所贡者二百人,则后次科场进士经学,南省奏名之数内,可各减一百人。
二岁之后,就学者众,诸州所贡人数可以倍增,而太学三岁可增置四百人,则进士经学奏名内更各减一百人。
又行之三岁,科举可尽罢,而士之进者皆出于学校矣。
其到太学及一年以上,经术行谊入下等,及经虽稍通,行有毁玷者,并罢归本州,一不与选,愿归者亦听。
其自太学罢归,非行有毁玷者,并不碍后来选贡。
应天下知州通判及掌学官,所贡士人上等者为最,在任皆最者特与旌赏。
入下等为殿,在任皆殿者,当行重罚。
其本郡士人,实有经行,蔽而不举者,委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御史台觉察以闻,当行重罚。
又按《舜典》:命夔典乐教胄子。
《王制》:「乐正崇四术,立四教」,「王太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皆造焉」。
《周礼》:「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子弟焉」。
古者四民各有业而不杂,故士之子常为士。
盖于治事长民,皆其世业,则所学所行,习见而易入。
是以王者之于教学,莫不以国子为先务。
盖庶人非秀异绝伦,不得为士。
士之子非教养有素,亦不得在官。
臣以谓应已有官者,并须入国子学,取道德足以为人师者主国子监,岁选学生十人或十五人闻于朝廷,而升于太学,如诸州贡士之法。
既至太学及一岁以上,委太学官选经明行修,通于世务,可以治人者,天下士衮同进于朝廷。
如到国子监一年以上,不与选,愿出官者,即学官委保经义稍通,行无毁玷,年及格者,闻于朝廷,而关送审官院、流内铨依无出身人例差注。
又今来科举之法,既未可遽罢,则须权作处置。
进士之科,始于隋而盛于唐。
初犹专以策试,至唐中宗乃加以诗赋,后世遂不能易。
取人以言,固未足见其实。
至于诗赋,又不足以观言。
是以昔人以鸿都篇赋比之尚方技巧之作,此有识者皆知其无用于世也。
臣以谓自后次科场进士,可罢诗赋而代以经,先试本经大义十道,然后试以论策。
夫试于有司,固未能得人之实材。
然此法既设,则人稍宗经。
今建立学校,将以经术教养,则代赋以经,亦变法之渐也。
又经学一科,虽其来盖远,然自唐以后,始加填帖,由是应此科者,专务记诵。
此于章句音切,尚不能辨,然而举用之曰「此可以治人」,不待有识者然后知其非也。
臣以谓自后次科场,明经止用正文填帖,更不以注,而增试大义。
如此应明经者渐多,而诸科之弊自消矣。
司马光修二股河不当奏熙宁二年六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史》卷九一《河渠志》一
朝廷遣相视董役,非所以褒崇近职,待遇儒臣也。
张靖薛向对论事奏熙宁二年八月一日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四(第六册第五一九六页)
昨奉诏与司马光等监张靖薛向对论陕西盐法及根磨粮草亏增。
其盐法利害已定夺申奏。
所有粮草亏增,缘公著已除御史中丞,未审合与不合管勾
文臣磨勘转官不当比类施行奏熙宁二年八月八日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一九(第三册第二六三二页)、《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志》四
伏见英宗文臣磨勘转官,例展一年。
少卿、监以上,更不磨勘迁转。
其武臣横行以上,旧例四年一转,使臣五年一转。
初出官,三年便转。
当时并不曾比类施行。
仁宗朝尝著令,正任防团以上,非有边功,不得转迁。
后来冲改,但及十年以来,曾历外任,即许迁转。
亦不曾与少卿、监以上比类施行。
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一 熙宁二年十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
臣窃以三代圣王之政,至于久则不能无弊,在审所救云尔。
国家享天下逾百年,凡当世举可以修旧起废,兴利除害者,固非一日。
至于近日改更宗室法度,省罢银台奏白,减外亲奏荐,处置疲癃官吏之类,中外之论,孰曰不然?
惟是制置三司条例一司,本出权宜,名分不正,终不能厌塞舆论。
盖以措置更张,当责成于二府
修举职业,宜倚办于有司。
若政出多门,固非国体。
宰相不任其责,则坐观成败,尤非制世御下之术。
兼臣昨来已曾论列,所有制置条例一司,伏乞罢归中书,其间事目有可付之有司者,即付之有司。
乞罢制置三司条例司(二 熙宁二年十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
臣近具劄子言,乞罢制置条例司,归中书,至今未蒙施行。
臣闻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今来制置一司,上既不关政府,下又不委有司。
是以从初置局,人心莫不疑眩。
及见乎行事,物论日益腾沸。
盖朝廷大事,无不出于二府
惟是今来制置条例,实系国家安危,生民休戚。
宰相不得与闻。
宰相以为可,自宜与之共论;
以为不可,亦不当坐观成败,但事书敕尾而已。
至于仓场库务,琐细利害,又恐不必执政大臣然后能集。
臣又闻圣人之政,贵乎显仁藏用。
管仲霸者之佐耳,及其为令,犹曰法成而邻国不知。
今朝廷处置,实未能有利及民,然而先置一司,使天下疑惑愁怨,至今不定,恐非策之得者也。
乞检会臣前奏施行。
论推择太精群材难进奏熙宁二年十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五、《右编》卷二九
臣窃惟陛下以圣哲之资,将兴致治,其于臣下能否,固所周知。
然临朝而叹,常苦乏人。
臣窃以为人之难知,犹病。
然自昔有为之君,亦不借贤于异代。
况今之人才,众人之所共知,而陛下之所熟讲者,盖亦不少。
若用之既尽,然后可以言乏才;
试之不效,然后可以言难知。
今则不然,左右之任尚多阙员,而大小之贤鲜得汇理。
陛下虽推择至精,可以无滥赏之过,然群材难进,谁与致非常之功?
唐之德宗,非不爱惜名器,由其责人太密,授任至难,至于东省闭凡累月,南台唯一御史,故陆贽以为太精而失士。
臣窃观之,自昔用人之际,所以常多疑贰者,患在君臣之间,未免形迹,居尝谋事,则多已睽异,至于议论,则尤难协同。
臣伏愿陛下与执政之臣,凡选任之际,务求公坦,忘去形迹,则俊乂咸事,天工不旷矣。
论臧否人物宜谨密奏熙宁二年十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五、《皇朝文鉴》卷五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三五、《右编》卷六、《经济类编》卷八九
臣闻《易》曰:「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
几事不密,则害成。
夫人主延见群臣,与讲天下之事,而论及人物之臧否,此所宜谨密者也。
苟人主谨密而有所不至,则人臣悼后害之及,念失身之戒,而不敢尽其所欲言,此《易》之所谓不密则失臣者也。
况人君用人,既用其所长,固欲知其所短。
若知其所短而暴之,则莫肯尽其心。
方将同舟而济,共舆而驰,苟不能使人人尽其力,则其势未可知也。
惟留意幸甚。
官不及谏议大夫只除权御史中丞熙宁二年闰十一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之二三(第三册第二七四五页)
今后除中丞者,如官不及谏议大夫,即乞更不带官,只除权御史中丞
俟罢日,却与旧官或朝廷推恩,即于旧官上迁转。
乞罢招正兵益讲民兵府卫之法奏熙宁二年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二三、《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二○
臣窃以古者兵农不分,而耕战并事。
平居无不耕之民,有事无不战之家。
故兵籍虽广,而财力不屈。
后世唯唐之府卫,最为近古。
开元以后,其制复坏。
国家承五季之乱,虽庶事草创,未复古制,然祖宗之初,兵不过数十万,故当时未见其害。
是后招募之数日增,而简练之法益弛。
平居则常苦于冗食,有事则不足以应敌。
故建议之臣,颇谓民兵可复,而正兵可消。
诚以今之禁兵,率以中等校之,每人岁用钱粮衣赐计直五十缗,千人则岁费五万缗。
至于兵民,则非有廪给,唯是给之土田,或只将见今有地人户稍宽其租税,省其力役。
以正兵千人之费,足以得民兵数万人。
然今之正兵,亦不可骤行减放。
但当即罢招填,益讲民兵府卫之法,使财力不屈,而战守有备。
以之强国捍边,实万世之利也。
臣欲乞诏辅臣,选识治体,晓兵法,或先曾献议,其言可用者数人,使议兵制施行。
乞致仕官给四分俸钱奏熙宁二年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
臣窃以古之仕者,七十而致仕。
虽有不得谢者,然年至而去,实礼之常制。
盖当其壮也,既竭勤瘁以任其事,故及其老也,则使之优逸以终其身,此君上之至恩,而臣下之极荣也。
然自本朝以来,凡致仕者虽例改官资,或推恩子弟,年及而愿退者常少。
议者以疲癃老疾之人,其精神筋力不足以任职,则或至于蠹政而害民。
故著令应年及而不退者,自知州以下,皆降为监当。
然比年以来,致仕者亦不加多矣。
昔为守倅而今釐务,虽至愚之人,岂不以为辱?
然所以被辱而不去者,亦由朝廷立法有以致之。
何则?
古之为仕者,终身食其地,今之致政者,即日夺其廪;
古之仕者,不出乡里,今则有奔走南北之劳;
古之仕者,常处其职,今则有罢官待次之费。
故自非贪吏及素有经产,则其禄已常苦不足。
一日归老,则妻子不免冻馁。
是以虽廉洁之士,犹或隐忍而不能去。
议者不推其本,则曰此皆无耻之人,宜思所以重辱之。
此朝廷之恩所以愈薄,而臣下之节所以益坏也。
臣愚欲乞应文武官致仕,非因过犯及因体量者,并依外任官例,与给四分俸钱。
岁时州郡量致酒之问,如此则自非无耻之甚者,莫不感抱恩德,而争自引去矣。
朝廷优之如此,而犹不能去,则虽重辱之,亦不为甚过也。
或曰今国用方患不足,吏禄岂宜有增?
臣窃以为今日所议,正为年及而不退者。
彼若年及而不退,则其禄故未尝绝。
如自此人多引去,则今之去而受禄者,乃向之不去而居官者也。
臣所论者,其实国无所费,而足以全遇下之恩;
臣无重辱,而足以去瘝官之弊。
伏惟陛下方以至仁厚德风化天下,则于优养耆老,固所先务。
伏乞详酌施行。
按:《宋名臣奏议》卷七四。又见《皇朝文鉴》卷五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八六,《右编》卷二九,《经济类编》卷二四,《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卷七九。
乞宽假长民之官奏熙宁二年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六八、《愧郯录》卷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六
臣伏见审官院、流内铨以知县县令阙多,凡选人被举充职官及转京官者,例差知县,已被差者不通举辟,不许避免。
臣窃以为当国家有道之时,付之以百里之地,有民人社稷之重,则士子所宜愿为。
今乃设一切之令,强所不欲,与坐殿负犯者亡异。
此殆郡县法网太密,而劝别之道不明。
吏有尽心奉法,治行明白者,未闻有所褒异。
一罹微文,则不能自免于谴斥。
加以近岁朝廷以更改法度,郡县之吏或不能奉行,故于常法之外,峻其黜典。
经赦去官,多不原免。
积累岁月,坐此殿累者益众。
臣愚以为长民之官,朝廷宜少宽假,非有赃私显状及罢软尤不胜任者,虽坐小法,无轻替易。
仍诏诸路监司、牧守,其所属令长,有奉公爱民,治效尤异者,每岁别荐三二人,间或奖拔,待以不次。
其次如职事修举,有举主合转京官者,特与依诸州教授例,就任改官,许令再任。
如此则勤廉者得以自保,劳能者有所激劝,中才足以强勉,异效不至滞留。
再论青苗钱奏熙宁三年二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一○
臣近具劄子言,制置三司条例司本出权宜,合从废罢。
诸路散青苗钱,违戾元降敕旨,及遣提举官等不当,并宜追还。
昨日亦曾面奏,未蒙施行。
臣伏思近日朝廷颇有更张,其意虽欲便民,然其间事理,岂能尽当?
苟博采群言,事有未便者,不惮改作,则善莫大焉。
若举措既失,人心已摇,专以朝廷之威,欲胜众多之口,则恐执之愈久,物情益更不安。
至于迷而后复,所失多矣。
伏乞特赐检会臣前奏,降出施行。
乞罢提举常平仓官吏熙宁三年三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一二、《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六
臣近两具劄子言,乞罢提举常平广惠仓官吏,未蒙施行。
臣窃惟朝廷自颁行此法以来,中外议者,皆以为本非惠民,实欲掊利。
人情忧惧,物论沸腾。
朝廷以法令既行,惮于改作,直至取大臣所奏,逐条疏駮,巧为辨说,敷告天下。
馀中外官守,或因有所论列,或以不即奉行,皆欲劾问。
专以朝廷之威,杜塞众口,是以比日以来,人情愈更不宁。
臣伏思陛下自即位之始,慨然有大有为之志,其规模固欲高视近古。
然今日所行才一二末事,颇已轻失人心。
纵使法意虽善,其施设固亦未工。
况人无智愚,皆以为不便。
伏望博采公议,尽罢诸路所遣提举官,委提刑转运司且于三两路相度支散。
候见得于民无害,则不独此法可以推行,其他处置皆足以取信于人。
若百姓终以为病,朝廷亟为改之,犹不至害及天下。
所有臣前奏,伏乞检会,付外施行。
论青苗奏熙宁三年三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三、《宋名臣奏议》卷一一三、《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三五、《少微通鉴续编节要》卷六、《宋史》卷三三六《吕公著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六
臣累具劄子言,昨遣提举常平广惠仓官吏不当,诸路散青苗钱违戾元降敕旨,未蒙施行。
臣闻《易》曰:「说以先民,民忘其劳」。
又曰:「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自古有为之君,未有不先人心而能立事者也。
亦未有胁之以朝廷之威,胜之以颊舌之辩,而能终得人心者也。
陛下以聪明睿智之资,承祖宗积累之后,方其未有所为,四方已自欣戴。
至于今所施设,其事乃至浅末,然而人情汹汹如此之甚,则致之不为无由。
陛下固宜审察主议之臣,乃以为流俗浮议不足恤。
臣切以人心惟危,圣人所畏,难安易动,今日为甚。
若不幸有奸宄之谋窥伺间隙,则于陛下威德,必有所沮,不可挽也。
且今之所谓豪俊多才,布在显要,皆陛下与执政大臣平日所共精择。
然而不谋同辞,皆以此举为谬,岂有平日所谓贤者,今则皆尽不肖?
由此观之,亦不可概谓之流俗浮议也。
借使朝廷处置皆已尽善,尤当反覆惟虑,求所以附顺人心。
况今日纷纷,实自朝廷致之。
且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官,皆陛下选抡,委以一路。
岂有一路之政,皆所倚办,独此数事,不可信任?
纵其人不可任,自当亟罢其职,别择能臣
茍以为可任,又不当别置提举官
此诸路监司所以离心者也。
况国家制法,本欲便人,然而使人心违怨,一至于此,尚曰善为政乎?
臣切观陛下每延见群臣,讲求政事,常欲曲尽物情,期于公当。
兼今来众人所议,实系国家安危。
若向去人情益扰,陛下必不能力主。
惟是不远而复,庶几害不及民。
况臣之所以区区者,亦不独惜此一事,诚恐人心既已乖离,陛下之志终必疑殆,则向去朝廷难乎复有所为。
伏乞检会臣累奏,早赐施行。
论不宜轻失人心奏熙宁三年三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四、《宋名臣奏议》卷一一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八九页、《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
臣窃惟祖宗承五季之乱,抚有天下,其间法度草创,固亦未尽及古。
至于临下以简,御众以宽,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则汉唐之盛,无以加也。
是以有国百年,民心欣戴。
虽凶年饥岁,流离至死,而无有背叛之心者,良以仁恩厚德,深足以固结其心。
唯是日月既久,事或有弊,此陛下所以临朝奋然,思欲惩革。
然而设施措置,未得其术,才及一二末事,颇已咈戾众心。
是以内外乖离,人人危惧。
切以祖宗以来,所以深得人心者,艰难积累固非一日,今岂可以一二末事轻失其心?
人心一摇,未易复收,后虽有善政,亦难行矣。
况上下危疑之际,难安易动,此臣所以为寒心也。
伏望陛下仰思先烈,俯察物情,凡所施为,务在仁厚,无致近薄,以歛众怨,则人心悦而天意从矣。
论新法乞外任奏熙宁三年三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四、《宋名臣奏议》卷一一三
臣近两具手奏,为前后论事不蒙朝廷施行,及多病早衰,乞补外郡,或管当南京留司御史台一次。
中书劄子,奉圣旨不允者。
臣切以臣之事君,不可无义;
君之用人,亦宜以礼。
臣虽愚陋,陛下过听,以为御史中丞,居言事之长。
若朝政不致乖戾,于国体未有所损,则岂敢辄有奏述,遽言去就?
唯自权立制置条例司,政出多门,名分不正,故识者皆已忧之。
然臣当时亦未敢再三言者,犹冀因此或能有所兴立。
自添差提举官四五十人,颁青苗法于天下,条诏纷纠,自相违戾,人无智愚,莫不讥议。
而庙堂之上,欲必以威力胜之,以至凌轹旧臣,沮折言者,聚歛之志,形于四海。
奉公忧国之士,莫不怀愤切叹。
臣既当事任,义不容默。
是以累求进对,连上奏封,反覆开陈,冀欲寝罢。
陛下虽心知其然,依违终未能决。
臣言既不从,又不能引避,则事君之义,岂不亏损?
或朝廷未赐矜从,臣所请固不敢已,直俟谗慝积深,方行谴责,则于陛下用人之礼,得无过差?
况臣疲病之质,不能堪任显职。
伏乞检会臣前奏,早赐施行。
江西重折苗钱奏熙宁三年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四、《宋名臣奏议》卷一○四
臣切闻江南西路去年米价每斗约四十五以来,转运司和籴每斗五十以来,所有人户合纳苗米,却令纳一色见钱,每斗九十以来,比市价增及一倍,比和籴价亦增四十有馀。
臣切以米者地之所生,而钱非农人所蓄。
舍其所有,责其所乏,则固已非义,况复于常计之外,取增倍之入?
竭泽而渔,何以过此?
伏惟陛下乘公私交匮之际,奋然兴起,求所以足国裕民之术,固非欲掊民自利也。
然而小大之臣,未必能尽知陛下仁民爱物之意。
至有巧谲不仁之吏,求为小忠近效,以规一时之宠利,刻薄茍且,无所不至。
及乎害及于民,而怨归上,则上下相蒙,恬不为虑。
陛下为民父母,民为陛下赤子,然而所任之吏,负法害民,至敢如此。
若复不加谴责,则虽有仁民爱物之意,何以取信于天下?
兼闻本路转运司并是受指挥,尚亦有此处置。
伏乞朝廷特赐访察施行。
答诏论彗星奏熙宁八年十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四、《宋名臣奏议》卷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九、《太平治迹统类》卷一四、《东都事略》卷八八《吕公著传》、《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二、《宋元通鉴》卷三五、《右编》卷六、《续资治通鉴》卷七一
臣伏睹今月十三日诏书,许中外臣寮直言朝政阙失者。
臣世受国厚恩,陛下莅政之初,首被选擢,自外藩召入翰林
故在左右日,口陈手奏,数进愚忠,颇蒙采纳。
今虽散处闲外,其于爱君忧国惓惓之心,未尝敢忘。
伏见陛下祗畏天戒,焦劳恳恻,实天下幸甚。
臣闻晏子曰:「天之有彗,以除秽也」。
考之传记,皆为除旧布新之象。
皇天动威,固不虚发。
意者陛下之仁恩德泽,犹未布于天下,而政令施设,所以厉民者众乎?
何其谴告之明也?
陛下既有恐惧修省之言,必当有除秽布新之实。
然后可以应天动民,消伏变异。
伏惟陛下留神幸察。
臣窃观陛下自即位以来,早朝晏罢,励精庶务,其规模盖宏远矣。
固将致三代之治,以光太祖之业,岂特区区守文之主哉?
然临朝愿治,为日已久,在廷之士,益乖戾而不和。
中立敢言者,罹谗而放逐。
阿谀附势者,引类而升进。
其外则郡县烦扰,民不安业
畎亩愁叹,上干和气。
携老挈幼,流离道路。
官仓库廪,所在阙乏。
又无以广赈济,至于骨肉相食,转死于沟壑者多矣。
上下相蒙,左右前后,莫敢正言者。
陛下有欲治之心,而无致治之实者,何哉?
殆任事之臣负陛下之高志也。
何以言之?
正贤不肖,盖素定也。
今则不然,前日举之,以为天下之至贤
后日逐之,以为天下之极恶。
前后纷纷,玷黩圣虑者,盖不一矣。
其于人才,既反覆而不常;
则于政事,亦乖戾而不审。
断可知也,陛下独不察乎?
况如一二人者,方其未进用之前,天下固知其奸邪小人也。
但取其一时附会,故极力推进,此所以终累陛下则哲之明者也。
自昔人君委任而责成者,盖有之矣,如齐之桓公是也,为其劳于求贤,而逸于任使也。
今则不然,水旱不时,人民困乏,则无以分陛下之焦劳;
戎狄桀骜,疆埸有事,则陛下不免于旰食。
又况加之以天变地震之异乎?
未见陛下任人之得也。
古之为政,而初不顺于民者,亦有之矣,郑之子产是也。
子产之为政也,一年而舆人诵之曰:「孰杀子产,吾其与之」。
三年又诵之曰:「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今陛下垂拱仰成,七年于兹矣,舆人之诵亦未异于七年之前也。
陛下虽虑亦及此,而终未幡然者,殆左右之臣蒙蔽陛下,使天下之事不得闻也。
臣伏思陛下自即尊位以来,上奉两宫,仁孝笃至;
下逮诸王,累朝贵主,无不极于恩礼。
春秋方富,而无声色之过;
孝友恭俭,发自天性。
宫中之事,人无间言,而德泽独不被于民者,何哉?
臣闻安危在出令,治乱在所任。
皋陶戒舜曰:「在知人,在安民」。
愿陛下以知人、安民为先,除秽布新,以答天戒,则转灾为福,不旋踵而应矣。
臣昨在朝廷,尝蒙访逮。
当时议者,谓祖宗制度不可少变,朝廷用人必循资级。
臣固曰不然,何则?
兴治补弊者,乃人主之先务;
任贤使能,亦不宜专较岁月。
但一出于至公,当则可尔。
臣今所言,亦非谓今日法令皆不可行也。
陛下诚能开广聪明,延纳正直,公听并观,尽天下之议,事之善者固当存之,其未善者则当损之。
茍为非便,不为已行而惮改;
言有可取,不以异议而见废。
如此,则不劳陛下神明,不惊众人耳目,而庶事条理,百姓安定,然后可以足兵食,禦外侮矣。
臣伏自去国六年,未尝有一言仰达圣聪。
至于私居接人,亦未尝轻议时政。
今日所以辄进愚悃者,诚恐陛下不于此时感悟,则后日虽欲改为,非奇谋高策,亦未易为也。
乞广收人才奏熙宁十年十一月 北宋 · 吕公著
 出处:全宋文卷一○九四
臣伏睹近诏举才行堪任升擢官。
窃观陛下自临御以来,虚心屈己,以待天下之士。
士之起草茅,由小官而超至显近者,不可胜数。
然犹孜孜以求贤为急,诚欲广收人才,无所遗弃。
臣伏思自昔有为之君,不借贤于异代。
然唐虞之际,亦称才难,则世固未尝乏贤,而人才亦不可多得。
今陛下降由中之诏,非徒为虚文也。
中外所举,盖百有馀人。
虽不尽当,诚参考名实而试用之,宜有可以塞厚望,应明指者。
臣又窃详今日诏意谓乏才,然数年以来,天下之士,陛下素知其能,尝试以事,而终就闲外者尚多。
恐其间亦有才实忠厚,欲为国家宣力者,未必尽出于迂阔缪戾而难用也。
汉武帝时公孙弘初举于朝,以不称旨罢。
后再以贤良举,帝亲擢为第一。
不数年间,遂至宰相
由是观之,人固未易知,而士亦不可忽。
何则?
昔日所试或未能究其详,数年之间,其才业亦各有进。
惟陛下更任之事,以观其能;
或予之对,以考其言。
兼收博纳,使各得自尽,则盛明之世,无滞才之叹,不胜幸甚(《宋名臣奏议》卷一五。又见《皇朝文鉴》卷五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五,《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三五,《经济类编》卷三○,《古今图书集成》皇极典卷二六○、选举典卷五,《续资治通鉴》卷七二。)
「帝」下原有「以」字,据右引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