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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主迁延入务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照得孙知县于去年十二月间,判令阿龙候务开日,收赎所典与赵端之田。
其赵端自合遵照县司所行,及时退赎,今乃以施工耕种为辞。
当职观所在豪民图谋小民田业,设心措虑,皆是如此。
当务开之时,则迁延月日,百端推托,或谓寻择契书未得,或谓家长出外未归,及至民户有词,则又计嘱案司,申展文引,逐限推托,更不出官,展转数月,已入务限矣,遂使典田之家终无赎回之日。
且贫民下户,尺地寸土皆是汗血之所致,一旦典卖与人,其一家长幼痛心疾首,不言可知。
日夜夫耕妇蚕,一勺之不敢以自饱,一缕之丝不敢以为衣,忍饿受寒,铢积寸累,以为取赎故业之计,其情亦甚可怜矣。
而为富不仁者,乃略无矜恤之心,设为奸计,以坐困之,使彼赎田之钱,耗费于兴讼之际,纵是得理,而亦无钱可以交业矣。
是以富者胜亦胜,负亦胜,而贫者负亦负,胜亦负。
此富者所以田连阡陌,而贫者所以无卓锥之地也。
今赵端之困阿龙,其术正出于此。
阿龙此田出典于赵端之家,四顷共当钱九十八贯,凡历八年而后能办收赎之资,则其艰难之状,可以想见。
阿龙积得此钱在手,惟恐得田之不早,而赵端乃欲候秋成而后退业,此其意盖知阿龙之钱难聚而易散,此去秋成,尚有半载之遥。
半载之间,幸而其钱复转而为他用,则虽务开之日,呼之来赎,彼亦无所措手矣。
赵端之操心不善,当职视之,已如见其肺肝。
况阿龙系是去春得孙知县判凭,今春正月又在县陈状,皆在未入务之先。
在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赵端本合照条勘断,且以其年老,封案。
兼赵端伪写税领,欺罔官司,其奸狡为尤甚。
今不欲并加之罪,且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勒令日下交钱退业。
禁步内如非己业只不得再安坟墓起造垦种听从其便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详阅案卷,知县所断,推官所断,于法意皆似是而非。
推官所引之法曰:诸典卖田宅,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其墓田相去百步内者,以帐取问。
李细五于黎友宁所买李二姑陆地,系是墓邻,合听李细五执赎,其说固是矣。
然在法: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
黎友宁买,系在嘉熙二年之春,李细五入词,系在淳祐二年之秋,相去凡隔五年,虽曰有邻,已不在受理之限。
知县所引之法则又曰:典卖众分田宅私辄费用者,准分法追还,令元典卖人还价;
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
过十年,典卖人死,或已二十年,各不在论理之限。
若墓田,虽在限外,听有分人理认,钱、业各还主,典卖人已死,价钱不追。
遂判令李细五于限外执赎,其说尤为卤莽。
盖其法中明言典卖众分田宅辄费用者,则是指未分之产业,已分则不可言众分矣。
又言听有分人理认,则是指众分之中有分者,已分则各有所主,众人不复得为有分矣。
今此地李氏祖业,然李二姑之父李彦椹于宝庆二年已拨与女作随嫁资,如此则是分析日久,即非众分之业,李细五安得为有分之人?
执法而不详其意,宜乎黎友宁之不伏退业也。
但在法理年限者,以印契日为始。
绍兴十二年二月二日都省指挥:庶人墓田,依法置方一十八步,若有已置坟墓步数元不及数,其禁步内有他人盖屋舍,开成田园,种植桑果之类,如不愿卖,自从其便,止是不得于禁地内再安坟墓。
敕令所看详,四方各相去一十八步,即系东西南北共七十二步。
绍兴十四年十月五日尚书省批下敕令所申:婺州申,墓禁内起造屋宇,合与不合毁拆?
及日后听与不听起造斫伐?
如是田园,听与不听地主垦种?
本所看详,虽在禁步内,既非己业,惟日后不许安葬外,如不愿卖,自从其便,仍不许于步内取掘填垒。
乾道九年七月十五日指挥,亦只令地主不得于墓禁取掘填垒。
今合索黎友宁买契,审验投印年月,如李细五入词在印契三年之内,合勒黎友宁交钱退业;
如入词在三年印契之外,合听黎友宁仍旧管业,起造垦种,听从其便,即不得于禁步内再安坟墓及取掘填垒。
佥厅监照施行。
赁人屋而自起造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李茂森赁人店舍,不待文约之立,不取主人之命,而遽行撤旧造新,固不无专擅之罪。
但自去年十月初兴工,至今年三月末讫事,历时如此其久,蒋邦先岂不知之?
若以为不可,则当不俟终日而讼之于官矣,何为及今而始有词?
况当其告成之后,又尝有笔贴,令其以起造费用之数见谕。
以此观之,则是必已有前定之言矣,不然,则李茂森非甚愚无知之人,岂肯冒然捐金縻,为他人作事哉!
词讼之兴,要不为此,必是见李茂森具数太多,其间必不能一一皆实,所以兴讼以邀之,其意不过欲勒其裁减钱数耳,非果欲除毁其屋也。
小人奸状,有何难见,两家既是亲戚,岂宜为小失大,押下本厢,唤邻里从公劝和,务要两平,不得偏党。
五日。
领库本钱人既贫斟酌监还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罗友诚节次领周子遵钱二百七十贯,开张质库,且有文约可凭,今已越八年矣。
因主家诉其欠负,乃称所领之钱元不及数,所谓开库,系是匮坊,与文约所书大相矛盾,意在诬赖,不言可知。
但小人得钱到手,既是妄用,官司虽有理索,岂能一一如约。
幸而周子遵前后已取去钱二百一十六贯,若通本息计之,则所偿仅及息钱之半,若只以本钱论,则所少仅五十四贯而已。
事既至此,得本已为幸甚,何暇更计息哉!
委任非人,只得认错。
若必欲究竟到底,便着追保识人,追檐钱人,岂不扰害邻里。
文移来往,动是旬月,淹留城市,出入官府,纵是尽如所欲,亦恐得不偿失。
罗友诚一贫如此,断是无所从出。
今只得酌情处断。
罗友诚勘下杖一百,锢身押下县,监还未尽本钱五十四贯外,更监纳息钱一百贯足。
一月不纳,押上照断监还。
质库利息与私债不同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大凡官厅财物勾加之讼,考察虚实,则凭文书,剖判曲直,则依条法。
舍此而臆决焉,则难乎片言折狱矣。
黄公才初以百千与李四二作解,而其子李五三、李五七止供认五十千,知县遂以为信。
谓是当时果只五十千,不知以何为照,而可證单词之非妄?
是不凭文书以考察虚实矣。
李四二领钱之初,约每岁纳息二分,以十四年计之,该息二百八十贯。
据黄公才供,曾支去二十七贯,通本息合存三百五十三贯。
此乃是积年留下息钱在库,不曾支拨,初非以财物出举,而回利为本者。
知县乃引用积日虽多,不过得一倍之法以断之,岂犹未见淳熙十四年申明之敕乎,其说曰:若甲家出钱一百贯,雇倩乙家开张质库营运,所收息钱虽过于本,其雇倩人系因本营运所得利息,既系外来诸色人将衣物、金帛抵当之类,其本尚在,比之借贷取利过本者,事体不同,即不当与私债一例定断。
今李四二所欠黄公才之钱,正系质库利息。
知县乃以私债定夺,是又不依条法以剖判曲直矣。
然则何以息讼哉?
佥厅再唤两词,于黄公才名下索出李四二领钱文约,以验其实欠钱若干。
如见得别无未尽情节,则与照条追理监还,何必更追干證。
欠负人实无从出合免监理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李五三兄弟欠负主家财本,官司固当与之追理,但其家既素无生业,其父因饥荒而投托于黄公才之家,恐黄公才未必遽然以数百千付于其手。
必是逆料其如饥鹰附人,饱则飏去,故邀其假立文约领钱,以为羁縻之术耳。
不然,则不应如是之轻率也。
今本府押其兄弟下县监纳,已数阅月,更无一钱以偿之。
啼饥号寒,死已无日,纵使有欠负,亦已无可责偿,况未必是实乎!
在法:债负违契不偿,官为追理,罪止杖一百,并不留禁。
今观其形容憔悴如此,不惟不当留禁,杖责亦岂可复施?
合免监理,仍各于济贫米内支米一㪷发遣。
嫂嫁小叔入状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
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
但李孝德乃其小叔,岂得以制其命?
纵使以其背兄而嫉恶之,则当其改嫁李从龙之时,便合声其罪,陈之有司,如此则其名正而其言顺矣。
今阿区既久为李从龙之是适,则是阿区已为李从龙之妻,非复李孝标之妻,是不为李孝德之嫂矣。
李从龙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与焉?
况阿区之适梁肃也,主婚者叔翁李伯侃,送嫁者族叔李孝绩,初非钻穴隙相窥,踰墙相从者比。
李孝德其又何辞以兴讼乎?
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本业,专好论诉,以称雄于乡里,异时破家荡产,殒命伤生,皆因于此。
若不勘断,何以息争?
李孝德杖一百,馀人并放。
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
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
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
李三为人之弟而悖其兄,为人之子而悖其母,揆之于法,其罪何可胜诛。
但当职务以教化为先,刑罚为后,且原李三之心,亦特因财利之末,起纷争之端。
小人见利而不见义,此亦其常态耳。
恕其既往之愆,开其自新之路,他时心平气定,则天理未必不还,母子兄弟未必不复如初也。
特免断一次。
本厢押李三归家,拜谢外婆与母及李三十二夫妇,仍仰邻里相与劝和。
若将来仍旧不悛者,却当照条施行。
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当职承乏于兹,初无善政可以及民,区区此心,惟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
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睦姻任恤。
委曲开譬,至再至三,不敢少有一毫忿疾于顽之意。
剽闻道路之论,咸谓士民颇知感悟,隐然有迁善远罪之风,虽素来狠傲无知,不孝不友者,亦复为之革心易虑。
当职方窃自幸,忽阿周以不孝讼其子,为之惊愕羞愧,引咎思过,谓我为邑长于斯,近而闾里乃有此等悖逆之子,宁不负师帅之任哉!
因思昔仇香蒲亭长,民有陈元者,以不孝为母所讼,香惊曰:近过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至耳!
遂亲至其家,与其母子共饮,为陈说人伦,谕以祸福,元大感悟,卒为孝子。
乡人为之谚曰:「父母何在在我庭,化我鸣鸱哺所生」。
至今载之青史,为万世美谈。
今马圭之见讼于其母,与此事适相似,恐亦是教化未明之所致。
亟呼其母至前,询问其状,乃备陈马圭不肖之迹,父母与之以田,则鬻之,勉其营生,则悖之,戒其赌博,则违之。
十年之前,已尝为父所讼,而挞以记之矣,今不惟罔有悛心,而且以为怨。
其间更有当职之所不忍闻者。
观其所为若此,则是真为恶人,非复如陈元之可化矣。
当职心实忿焉,从其母之所请,刑之于市,与众弃之矣。
早间其母又执至其父遗嘱,哀矜恻怛之情,备见于词意间,读之几欲堕泪,益信天下无不慈之父母,只有不孝之子。
罔极之恩,马圭虽粉骨碎身,其将何以报哉!
但其父既有乞免官行遣之词,而其母亦复恻然动念,不胜舐犊之爱,当职方此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亦何幸其遂为母子如初欤!
今更不欲坐马圭之罪,押归本家,恳告邻舍、亲戚,引领去拜谢乃母,友爱乃弟,如再有分毫干犯,乃母有词,定当科以不孝之罪。
所有马早遗嘱,录白一纸入案,更以一纸付马圭,归家时时诵读,使之知乃父爱之如此其至,则天理或者油然而生尔。
仍特支官会二十贯,酒肉四瓶付马圭,仰将归家,以为诸召亲戚、邻舍之用。
母讼子不供养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一九、《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嫠妇阿蒋茕然孑立,所恃以为命者,其子钟千乙而已。
其子狼狈如许,既不能营求勺合,以赡其母,阿蒋贫不聊生,至鬻其榻,以苟朝夕,剥床及肤,困穷极矣。
钟千乙又将其钱妄用,久而不归,致割其爱,声诉于官,此岂其情之得已哉?
钟千乙合行断治,今观其母羸病之馀,喘息不保,或有缓急,谁为之倚,未欲寘之于法,且责戒励,放。
自此以后,仰革心悔过,以养其母。
本州仍支五斗,责付阿蒋,且充日下接济之须。
兄弟能相推逊特示褒赏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当职守郡半年矣,每惭教未至,不能使百姓兴于行谊,入孝出悌,以追还淳古之风,而同室之斗,阋墙之争,几无虚日。
正此闭閤思过,朝夕不遑,而数日以来,乃忽见奉蛙兄弟相推逊于溪洞之中,刘陶兄弟相推逊于乡饮之际,不觉为之嗟叹咏歌,而继之以舞蹈也。
夫财物,人之所有,失之于此,可以得之于彼,失之于今,可以得之于后;
兄弟,天之所生,一失之馀,不可复得。
古之人所以举千乘之国逊于兄弟,不啻如敝屣者,盖有见于此也。
若奉蛙、刘陶之所为,岂不当于古人中求之乎!
王祥王览,当东汉之时,兄弟隐居三十馀年,以孝友闻,其后子孙极蕃以大,更六朝,讫隋唐数百年,谱牒不能传而后已。
奉蛙、刘陶兄弟傥能以王祥王览之心为心,则后之视今,将犹今之视昔矣。
呜呼!
人皆有兄弟,我独亡,当职曷胜司马牛之欢。
案给据付刘更收掌,仍令客将司择日备礼,请刘同人兄弟并奉蛙兄弟赴府,当职当亲与酌酒,以见赞善之意。
王武剔股救父,亦足教孝,是日并呼其子父坐之堂下,赐以酒,示褒赏。
仍榜市曹、两县。
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大凡宗族之间最要和睦。
自古及今,未有宗族和睦而不兴,未有乖争而不败。
盖叔伯兄弟,皆是祖先子孙,血气骨脉,自呼一源。
若是伯叔兄弟自相欺凌,自相争斗,则是一身血气骨脉自相攻相尅。
一身血气骨脉既是自相攻相尅,则疾痛病患,中外交作,其死可立而待矣。
故圣贤教人,皆以睦族为第一事,盖以此也。
奉璿、奉琮皆是一家兄弟,以今日论之,虽曰各父各母,似觉稍疏,然以祖先视之,皆子孙也。
祖先之爱奉琮,无以异于爱奉璿;
祖先之爱奉琮,无以异于爱奉琮。
奉璿、奉琮若能体祖先爱子孙之心,则兄见其弟,必曰是吾祖之孙也,吾何可以不恭之。
如此则必无争,必无讼矣。
惟其不知以祖先为念,于是尔我始则相视为路人,后则相疾为寇雠。
呜呼!
祖先养育子孙,只望代代孝顺,人人爱友,以共保家业,以共立门户,而一旦为路人、为寇雠,死者有知,其能瞑目于九泉之下乎?
当职观奉琮兄弟,供吐之间尽有条理,看来亦曾读书,非其他懵然无知者比,而其所以兴同室之斗者,度只是一时为利欲所蔽,无人以天理人伦开晓之耳。
当职叨蒙上恩,假守于此,布宣德化,训迪人心,正太守之责也。
今奉琮兄弟本无大可争之事,而又粗有可教之资,其可不以诚心实意教之以人伦,以感发其天理乎!
尔兄弟今当各思吾之身是祖先之所生,兄之身,弟之身,亦祖先之所生,不知爱吾之身,是不知爱祖先也。
徒知爱吾之身,而不知爱兄弟之身,亦是不爱祖先也。
必爱兄弟如爱吾身,然后为尽奉先之孝。
所谓爱者如何?
出入相友,有无相资,缓急相倚,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持,锥刀小利,务相推逊,唇吻细故,务为涵容,此之谓爱。
傥或因一朝之忿,兴阋墙之争,兄则欲害其弟,弟则欲害其兄,以贼害之心,内施于手足之间,其异于禽兽者几希矣。
奉琮兄弟其可甘心于此乎?
且观奉璿之词,所以攻其兄者,无所不至,惟恐不胜其兄也。
奉琮之词,所以攻其弟者,亦无所不至,惟恐不胜其弟也。
当职谓奉璿盍反而思曰:使官司以我为直,以兄为曲,以加之罪,或杖之,或黥之,吾固不恤也。
然我祖先若见兄之遭杖,遭黥,其心将何如哉?
奉琮亦盍反而思曰:使官司以我为直,以弟为曲,而加之罪,或杖之,或黥之,吾固不之恤也。
然我祖先若见奉璿之遭杖,遭黥,其心又何如哉?
吾为人之弟,而至于杖其兄,黥其兄,吾为人之兄,而至于杖其弟,黥其弟,不知所谓兄弟者,果谁之子孙,谁之血气骨脉乎?
害祖先之子孙,伤祖先之血气骨脉也,将何颜面以奉祭祀,以上丘陇乎?
异时身死之后,见祖先于泉壤,或问奉璿曰「汝兄何为遭杖,遭黥」,璿将何辞以对乎?
或问奉琮曰「汝弟何为遭杖,遭黥」,琮将何辞以对乎?
尔兄弟能一念及此,则必翻然而悟,不俟终日而迁善远罪矣。
昔日清河之民,有兄弟争财者,郡守苏琼告以难得者兄弟,易得者田宅,遂感悟息争,同居如初。
当职谆谆之诲,视苏琼又加详焉,尔兄弟其可不如清河之民乎?
推官更切开譬折衷,在前如果有侵夺,私下各相偿还,自今以后,辑睦如初,不宜再又纷争,以伤风教。
如或不悛,定当重寘,无所逃罪矣!
兄弟之讼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邹应龙两月前曾当厅投状,以讼其兄,当职览其词,观其貌,便知其是一无理之人,书判之间已示惩戒之意。
未几,其兄应祥果诉其不恭,其弟应麟又诉其不友,竟不逃当职之所料。
紾兄之臂而夺之食,犹且不可,况挥肱以折其齿,执梃以叩其胫乎?
应祥尝养应龙之子为子,已不幸短命而死,则又养其女以为女矣,及笄而嫁之。
为兄如此,亦不可谓之不友矣。
应龙何乃不念天显,而不恭如此之甚邪?
岂惟不恭而已哉,堂有慈亲,年踰六十,义既乖于同气,孝宁慰于母心,好货财,私妻子之念一炎于中,遂至不孝于母,不恭于兄,不友于弟,举天下之大恶,一朝冒为之而弗顾,若人也,真禽兽之不若矣,尚何面目以戴天履地乎!
应祥、应麟恐伤慈母之怀,不欲终讼,固足以见不藏怒,不宿怨之心,但应龙罪恶不可胜诛,难尽从恕。
以恩掩义者,兄弟之至情也,明刑弼教者,有司之公法也,二者不可偏废。
邹应龙从轻勘一百。
至若分产一节,虽曰在法,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许别籍异财,然绍熙三年三月九日户部看详,凡祖父母、父母愿为摽拨而有照据者,合与行使,无出入其说,以起争端。
应祥兄弟一户财产,既是母亲愿为摽拨,于此项申明指挥亦自无碍,今复混而为一,固不失其为美,但应龙顽嚣之心,终不可改,今日之美意,未必不复为他日之厉阶,固不若据已摽拨,各自管业,以息纷争之为愈也。
此非有司之所能决,母子、兄弟自择利而图之。
弟以恶名叱兄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丁细七盗葬祖墓,既从迁改,其罪已可原。
但与丁居约、丁五十二为堂兄弟,略无友爱之义,而遽兴诬罔之词,状中所称,一则曰丁花晚,再则曰丁花晚,为人之弟,而以此等恶名叱其兄,委是有伤风教。
杖一百,枷项令众半月,馀人并放。
妻已改适谋占前夫财物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汉时有陈孝妇,年十六而嫁,未有子。
其夫当戍边,将行,属孝妇曰:「我生死未可知,幸而有老母,无他兄弟侍养,吾不还,汝肯养吾母否」?
妇应曰:「诺」。
夫果死不还,妇养姑不衰,终无嫁意。
三年丧毕,父母哀其无子早寡,将改嫁之。
妇曰:「夫去时属妾以养母,既许诺之,夫养人老母而不能卒,许人以诺而不能信,将何以立于世」?
欲自杀,父母遂不敢夺其志。
养姑二十八年而姑死,尽卖田宅以葬之,乃终奉祭祀,世称为孝妇
阿常为巡检之妻,不幸夫亡,犹有姑在,老而无子,茕独可哀。
阿常若稍有人心,只当终身不嫁,与乃姑相养以生,相守以死,如陈孝妇之义可也。
夫死未及卒哭,乃遽委而去之,弃姑如弃路人,易夫如易传舍,其心抑何如此之忍邪!
阿侯一身无所倚赖,遂依其婢阿刘夫妇以苟活,则其不得已之情可想见矣。
阿常改嫁之后,两年之间,更不能走一介,以访问其启处,及闻其死也,反兴讼以取其遗资。
阿侯所蓄之数果如阿常所陈,则养生送死,皆阿刘夫妇之力,既当其大事,则以此酬劳,亦所当然。
阿常背夫绝义,岂可更有染指之念,况未必有之乎!
准律: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存者,自陈改嫁。
阿常丧夫于淳祐元年之二月至今年四月才当除服,而今改嫁已首尾三载。
若欲引百日外自陈之令,据阿常所陈,其夫囊中如此厚,即非贫乏不能自存者矣。
然则坐居丧嫁之律,从而离之,夫谁曰不然。
张巡检身为命官,岂不识法,知而与为婚姻,合五等论罪。
况此等不义之妇,将安用之。
嫁至于再,已为不可,今自钱而徐,自徐而张,至于三矣。
朝彼暮此,何异娼优之贱,当其背钱而归徐,徐不以钱为鉴而娶之,故使其母不获孝妇之养。
今又背徐而归张,张又不以徐为鉴,则安知后之视今,不犹今之视昔乎!
张巡检既非本府所辖,难以将阿常遽行取断,牒所属径自照条施行,其可其否,听其区处。
但其男张良贵,系是张巡检之子,与徐巡检之家有何干预,而辄横兴词诉,意在骗胁,情理可憎,合示薄罚,决竹篦二十,押出本府界
所有阿侯财物有无,更不追究,仰阿刘夫妇以礼埋葬。
又据阿常所供,称徐巡检身死之日,存下见钱三百贯,金银器凡十数项,官会三千贯,蕞尔巡警之职,俸给所入有几何,一家衣食之外,而囊橐又复如此,果何自而来哉!
唐卢坦有云:凡居官廉,虽大臣无厚蓄,其能积财者,必剥下以致之。
如子孙善守,是天富不道之家,不若恣其不道以归于人。
徐巡检若果有此财也,必剥下以致之者也,今遂归于他姓之手,殆天不肯富不道之家欤!
居其职者,宜知所戒矣。
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张为朱四之妻,凡八年矣。
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况历年如此其久者乎!
纵使其夫有恶疾如蔡人,阿张亦当如宋女曰:夫之不幸,乃妾之不幸,奈何去。
今朱四目能视,耳能听,口能言,手能运,足能行,初未尝有蔡人之疾也,阿张乃无故而谓之痴愚,欲相弃背,已失夫妇之义;
又且以新台之丑,上诬其舅,何其悖之甚也。
在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
张既讼其夫,则不宜于夫矣,又讼其舅,则不悦于舅矣,事至于此,岂容强合。
杖六十,听离,馀人并放。
女嫁已久而欲离亲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显宗破荡不检,屡遭刑罚,聂懿德以其玷辱门户,遂欲离亲。
其说固未为不是,但婚姻重事,所贵谨始,才是纳采,已不可悔,况成婚已越十九年之久乎!
聂懿德系旌表门闾之后,可谓名家,而乃以其女妻吏人之子,其无知无识亦已甚矣。
事至今日,噬脐何及。
况据其女所供,自称夫妇和睦,如此则是欲离者聂懿德也,其女固不愿也。
虽然,推原事情,却尚有可疑者。
显宗刑馀之人,罪恶如此,父母国人皆贱之,将不待买臣之妻然后求去矣,而阿聂独依依然不忍去,岂果有烈女不事二夫之操哉?
聂懿德所谓王伯庆逐子留妇,或者其因于此矣。
事属暗昧,不欲以疑似之迹,而遽加罪于人。
仰王伯庆遣阿聂还其父家,却不许擅自改嫁。
候王显宗将来改过自新,俾为夫妇如初,如此,则王伯庆可免瓜李之嫌矣。
夫欲弃其妻诬以暧昧之事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在礼,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
在法,妻有七出之状,而罪莫大于淫佚。
虞氏得罪其姑,至于兴讼,而所诉之事又是与人私通,兼此二事,其不可复合亦明矣。
今江滨臾抱母龚氏状,却隐讳前事,只令押其妻虞氏自归侍奉。
不知虞氏有何面目复归其家?
官司合与究竟,而虞氏方始明白。
邵武军追江滨臾申解,候到司日,却唤上虞士海理对。
江滨臾追到再判:在法,奸从夫捕,谓其形状显著,有可捕之人。
江滨臾乃以暧昧之事,诬执其妻,使官司何从为据。
江滨臾驵侩小人,不知此义,固不足责,但事在有司,须要结绝。
江滨臾自知理屈,于前事不敢坚执,却又称虞氏曾令妾搬去房奁器皿,是虞氏盗与奸俱有。
大槩是撰造无根之词,迁延岁月,使虞氏坐困,不愿复合,而休离不出于己,其小人之尤者。
所谓器皿,必有名件,押下佥厅从实供。
供呈再判:夫妇,人伦之首,礼经所重,故曰:妻之为言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
江滨臾设心措虑,欲弃其妻,事出无名,遂诬以闺门暧昧之私,而加以天下之大恶,词穷理屈,又谓妻盗搬房奁器皿,及勒令对辨,则又皆虞氏自随之物。
古者交绝不出恶声,谓其实有此事,犹当为之掩覆,今江滨臾撰造事端,以鸟兽之行诬其妻,虞氏亦人尔,尚何面目复归其家。
虞士海既称情义有亏,不愿复合,官司难以强之,合与听离。
虞士海先放,江滨臾勘杖八十,押下州学引试,别呈。
母讼其子量加责罚如再不改照条断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胡大为人之子,而不能顺其母,遂致其母讼之。
夫母之于子,天下至情之所在也,而乃一旦至此,必有大不能堪者矣。
本合重作施行,以正不孝之罪,又恐自此母子兄弟不复可以如初矣,且押下厢,就本人家决十五,令拜谢阿,仍令四邻和劝。
如再不改前非,定当照条断罪。
妇以恶名加其舅以图免罪判 宋 · 胡颖
 出处:全宋文卷七九二○、《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
张为人子妇,不能奉尊长,首尾不及一年,厥舅两以不孝讼之。
据其所供,丑不可道,事涉暧昧。
虚实虽未可知,然妇之于舅姑,犹子之事父母,孝子扬父母之美,不扬父母之恶。
使蒋八果有河上之要,阿张拒之则可,彰彰然以告之于人,则非为尊长讳之义矣。
况蒋八墓木已栱,血气既衰,岂复有不肖之念?
阿张乃一过犯妇人,若果见要于其舅,亦决非能以礼自守而不受侵凌者,此不过欲侥倖以免罪,故以恶名加之耳。
礼曰: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则出之。
今蒋九因阿张之故,遂至弃父养,出外别居。
不顾父母之养,不孝孰大,其子当断,其妇当逐,然后理阿张决十五,押下,射充军妻。
本厢追上蒋九,杖六十,押归供侍,不许再有违犯。
如蒋八再有词,定当坐以不孝之罪。